BOT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在BOT项目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法律主体: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政府、项目贷款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收购人。研究好这几方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BOT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律关系梳理和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的解决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将这几方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加以解读。
一、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项目主办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项目公司则是项目主办人投资所形成的经济组织。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般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当项目主办人仅为一个境外投资者时,项目公司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项目主办人由境外投资者与中方投资者共同构成时,项目公司就为项目主办人的控股子公司。
二、政府与项目主办人的法律关系。BOT投融资模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产生需要一个专门的特许授予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就是特许权协议。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而这些则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进行拟定和安排的。
三、政府与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 在BOT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安排中,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政府与项目主办人有可能形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但项目公司却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一个中国法人。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始终是在国内法基础上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可能形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四、项目公司内中外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当BOT项目公司为一个中外合作企业时,就形成了外商与中方合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BOT项目公司中,中外双方的法律关系存在着
两种可能性:当中方合作者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无财产隶属关系时,中外双方是一般法律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方合作者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财产隶属关系时,中外双方之间就存在着与一般中外合作企业不同的特殊性。一般中外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属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但在BOT项目公司中,中外双方在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上兼有平等与不平等两重性。从我国目前BOT项目的实践看,中方合作者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中方合作者往往是BOT项目建设经营责任的传统承担者。因此BOT项目中,中方合作者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
五、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的法律关系。由于BOT项目融资中贷款比例一般高达65%—75%,贷款落实与否是项目是否能够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此,贷款人是BOT项目的重要当事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的关系自然是BOT项目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的关系是基于资金借贷金融业务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项目主办人和项目公司在BOT项目贷款中的角色区别是:项目主办人是项目贷款的筹措者,项目公司则是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在BOT项目的前期谈判中,项目主办人承担与外国银行商谈,取得其为项目提供贷款的承诺;项目公司设立后,就由其作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在BOT项目建设期间,项目主办人往往还承担项目工程完工担保的义务,主要内容是保证项目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不超工期。贷款人和项目公司的关系是借贷关系。
六、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的法律关系。这是发生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财产形成过程中,以项目工程为标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重要性在于为项目经营、融资回报奠定基本的物质基础。项目工程建筑承包商的选择是BOT项目谈判中“一揽子”安排的组成部分,由项目主办人(包括外商和项目所在地的合作者)、贷款银行、政府等事先协商确定,并非完全由项目公司确定。这是BOT项目建设不同于一般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七、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收购人的经济法律关系。这是贯穿整个项目经营期,直接涉及项目效益和投融资回报偿还的重要经济法律关系,是BOT项目“一揽子”权利、义务安排的重要内容。对于项目公司来说,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费用确定后,原材料供应价格、产品出售或服务提供的价格就成为BOT项目经营中影响投融资回报收益的最重要因素。涉及这两个因素的合同的签订,一方面是项目经营风险在项目公司与政府或政府所属企业间的一次分配;另一方面是项目经营中风险因素的又一次确定化,以便项目主办人和项目公司进行投入产出的可行性分析和经营成本计算控制。这两个经济法律问题一般在项目特许法律文件中有专门约定,或附加专门合同成为特许法律文件的一部分。在BOT项目中,这两个合同不仅与整个投融资经营回报效益密切相关,而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即原材料供应的可靠程度和价格高低影响着产品收购(或服务提供)的价格。因此,在BOT项目谈判中,这两个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是紧密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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