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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景园建筑事故法规分析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东湖景园事故

时间:2012年9月13日

地点: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建筑工地 事件:载人升降机33层100+米高空坠落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1、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2、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接**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事故间接原因

1、祥和公司(施工单位):系东湖景园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 该公司管理混乱,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祥和公司使用非公司人员吴秋炎的资格证书,在投标时将吴秋炎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但未安排吴秋炎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

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祥和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易少锋及大部分安全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非法转包.

3、中汇公司,系东湖景园C区C7-1楼施工升降机的设备产权及安装、维护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 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等安全意识薄弱;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施工升降机加节和附着安装不规范,安装、维护记录不全不实;安排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的员工杜三武负责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 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建委认真做好近期全市建 设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2〕233号)、《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2〕 244号)、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 查的紧急通知》(武城安字〔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对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 生产检查和维护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万嘉公司,系东湖景园建设管理单位。

该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质,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开工。 5、博特公司,系东湖景园C区监理单位。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管理、指导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东湖村委会,系东湖景园建设单位。

违反有关规定选择无资质的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 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

建委认真 做好近期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2〕233号)、《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2〕244号)、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关于组织开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城安字〔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7、武汉市建设主管部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 然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组织领导不 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该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指定洪山区建筑管理站为东湖景园建设安全监管单位, 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东湖景园违法施工行为。武汉市 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作为全市建设安全监管主管机构,对洪山区建筑管理站业务 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制止东湖景园违法施工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不力。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及下属和平分站作为东湖景园建设安全监管单 位,在该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未能有效制止违法施工,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起 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 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致使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排查整 改。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8、武汉市城管执法部门。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市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在 接到东湖景园违法施工举报后,没有严格执法;该局查违处处长林良根到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后,于2011年11月25日主持召开市查违办月度绩效考核例会,将非市重点工程的东湖景园当作市重点工程,同意了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查违办提供的《会议纪要 》对该项目作出“暂缓拆除,并督促其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意见,之后没有进一 步检查督办是否停工补办相关手续,使得该项目得以继续违法施工。东湖生态旅游风 景区城管执法局作为该风景区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在接到东湖景园违法施工 举报后,虽然对该项目下达了《违法通知书》、《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违法建 设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但没有严格执行,在按照该风景区管委会有 关领导“争取变通解决办法”的要求,争取到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对该项目同意“暂缓 拆除”后,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停工补办相关手续,使得该项目得以继续违法施工。 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9、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城乡工作办事处作为该风景区管委会派出的,负责东湖村在内有关区域行政 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正确领导东湖景园参 建各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是导致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0、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为武汉市政 府派出的,负责该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有效领导东湖景园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分析:

2009年12月21日、22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达鄂土资函〔2009〕1721号、1799号文件,批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委会(以下简称“东湖村委会”)316亩集体农用地(A、B区地块)转用为建设用地。2009年12月24日,武汉市政府分别下达东湖村委会316亩(A、B区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武土资准字〔2009〕86号、87号),但尚未办理完成供地手续。C区地块(60亩)为东湖村集体土地,亦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2011年11月9日,在东湖景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

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为该项目办理了安全措施备案审查,并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3月1日,中汇公司与祥和公司东湖景园项目部签订施工升降机设备租赁合同。2012年4月13日,中汇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递交了《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但中汇公司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没有将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博特公司审批。

事故施工升降机坠落的左侧吊笼,司机为李桂连。李桂连被派上岗前后未经正规培训,所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系伪造,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易少峰和安全负责人易金堂购买并发放。 法律依据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建设管理单位概况。建设管理单位为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该公司前身为湖北万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16日变更为万嘉公司,单位性质为民营,法定代表人万克俊,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理资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东湖景园C区监理工作由博特公司江南分公司负责实施。博特公司江南分公司经理尹金霞。该分公司安排的现场监理负责人丁炎明,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具备担任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的条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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