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容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美容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81.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301-01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容需求,但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数量的不断扩大,美容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美容行业出现的问题,探讨其相应的对策,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美容环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持证情况: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美容院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美容院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申办卫生许可证就擅自从事美容活动。
1.2 基本卫生设施情况:
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美容院必须配备单独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有排风设备、清洗消毒池等,还要配备美容工具消毒柜。一些美容院的经营者为了追求利
益,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兼作他用,消毒设施不能按要求正确使用,甚至将设施、设备闲置不用,使得消毒工作流于形式。
1.3 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美容行业属于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之一,从业人员除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得具有劳动行政部门等核发的美容上岗证。而实际的情况中,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证率不高,而美容行业的上岗证持证率更低。另外美容行业的从业人员多为20岁左右的女性,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等问题,加重了监管的难度。
1.4 化妆品的索证情况:
化妆品属于涉及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美容行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大多是从美容用品中间代理商提供,这类美容用化妆品基本都是专门销售给美容院的,一般的正规的商场是无法找到的, 这样一种销售方式容易避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市场检查;另外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以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为主,功效上大多是宣传美白、祛斑、淡化各类色斑、消炎、抗过敏、抗紫外线等内容,但又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5 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
美容院按其提供的服务可分为生活美容类美容院和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两大类。对于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而一些美容院为了牟求经济利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文眉、文唇、激光祛斑、脱毛、针灸等医疗美容项目,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
2 对策
2.1 把好发证关: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控制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规范其新申请美容院的“硬件设施、软件资料、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卫生许可证的发证质量,从源头上消除卫生隐患。
2.2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对美容店的负责人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规范;同时,由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更换频繁,必须坚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消毒知识方面的培训,包括消毒浓度配比、接触时间、消毒方法的选用、消毒操作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
2.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美容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频次,规范制约美容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应合法的美容项目;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尤其是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美容院依法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2.4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健全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美容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化妆品等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并做好验收和索证工作。
2.5 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作:
加强同工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对美容场所的证件、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测,并定期将检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玲、焦柳英、徐利华等.黄冈市美容行业现况调查及前景分析[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3(2):81-83.
【2】 周波,王其军,苏琳.美容行业开展医疗美容情况调查分析[J].医药论坛杂志,2006,27(13):41-42.
【3】 蒋艳红,张立华,潘爱明等. 枝江市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现状调查.应用预防医学,2013,1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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