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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三者关系的机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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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三者关系的机理探讨

作者:刘瑾 刘辉

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32期

内容摘要:本文探究了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机理。合理、适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技术创新反过来也能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培育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标准化与技术创新具有复杂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 标准化 关系机理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公品,它符合公品的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知识产品一旦被创造出来,其效用就会为整个社会所共享,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属于某些个人或组织享用。消费的非竞争性或受益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知识产品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组织同时享用。知识产品具有可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可以通过相应的智力活动而为无限多个人学习、消化、吸收和掌握,从而成为掌握者的一种“能力”,但是其他人所掌握的知识产品份额或总量并不因此而有任何减少。 由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在知识产权的消费中人们存在一种“搭便车”动机,即每个人都想不付成本享受这种知识产品。这必然使得知识产品上有限的利益被不断“摊薄”乃至耗尽,导致创新者再创新的动力不足,从而客观上必然使得原本总量不足的创新性知识产品愈加不足,最终妨碍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于是,法律赋予这种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种排他性和强制性权利,以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利益补偿与激励。这种权利就是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诺斯曾说过,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激励人们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私人收益才会出现。因此,制度规制在技术创新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技术创新离不开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利用。而技术创新成果是一种创新性的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若被权利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就成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利益平衡机制,能“为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从而极大地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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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合理、适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保护和促进创新的作用,创新也反过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培育以及知识制度的发展。 标准化与技术创新

(一)标准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标准化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即标准化既有可能促进技术创新,也有可能阻碍技术创新(布林德,2006)。技术标准一方面通过制定低效率陈旧的技术来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将积累的技术经验法规化,形成新技术出现的基础,来推动技术创新(潘海波,金雪军,2003)。

标准化促进技术创新的机理主要源于技术标准作为创新信息源的作用。标准化作为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具有技术细节详细、信息量大、信息很新和信息内容独特等特点。这样的信息源不仅可以提供技术方面的信息,还有商业和法律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成功利用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创新(陈淑梅,2007)。标准所传递的知识存量和功能需求的信息影响着企业对技术、信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创新要素的投入,影响着技术创新构思、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各阶段活动的顺利开展(毕克新,2007),进而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进程,并决定着企业能否从技术创新中获得利益(傅家骥等,2003)。

标准具有公品性质和私有产品性质(朱彤,2006)。作为“公品”的标准对技术创新起着加快创新速度、创新方向和刺激组件创新等影响;作为“私有产品”的标准,主要从受专利保护的标准和封闭的私有界面标准两方面对技术创新产生影响:受专利保护的标准同样有加快创新速度、创新方向和刺激组件创新的作用;封闭的私有界面标准对技术创新有相当的不利影响:抑制竞争产品创新、抑制组件创新、强化“技术锁定”效应。 (二)技术创新对标准化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技术标准的基础,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是技术标准形成的前提条件,技术创新能力大小直接制约标准化的能力和效率。技术和专利是决定技术标准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专利的质与量直接决定了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由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的技术整合能力直接决定技术标准形成和扩散的速度。技术发展的三个特征对技术标准具有决定性作用(潘海波,金雪军,2003)。

一是技术创新的速度决定了技术标准更新的频率。从技术的生命周期来看,现代技术的生命周期迅速的缩短,这就对技术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的技术标准是和过去技术生命周期较长的技术相适应的,因此制定的时间较长。但现今,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技术变化可以以日来计量,开发者在引入新技术之后,都尝试着直接获得适时的标准草案或者形成事实标准,这些技术标准跟技术发展的速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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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技术的网络化,改变了技术标准的动因,使得技术标准化更多的出于商业动机。一项技术如果能够成为标准技术,就会给市场发出一个信息:该技术将会在未来成为主导技术,从而这种技术就会迅速的达到临界容量,获取绝对的市场份额,顺理成章的获得收益。由于技术的网络外部性的存在,特定的产品买的越多,那种产品的消费者就越有利。网络外部性为每一个标准的产品的边际消费者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三是技术的系统化,使得技术标准更多的从系统着眼,规范接口标准,增强兼容性。在技术的系统化特征的基础上,技术创新可以分之为系统创新和系统内部单独增加的个体创新。系统创新一般带来新的标准,而系统内部的创新一般是在现有标准体系下的一些内部创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产品开始更多的作为一个巨大的整体系统的子系统出现而不是单独的装备,这就对技术的兼容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由于每个子系统通常都需要不同的技术和商业技巧,这对于单一的公司去控制和超越自然导致垂直特殊化的子系统变得越来越无效率。因此无论是法规标准还是事实标准,都在详细说明整个系统框架和连接子系统的接口规范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一)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关联

技术标准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半导体地形学中的专有权利、版权及其有关权利以及工业设计中的权利等(Lea and Hall,2004 ),其中专利是主体。标准与专利原本是互相排斥的: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强调行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前提则是获得许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中。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巨大,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只是普通技术规范向包容一定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方向发展。现代的技术标准,就是成功地利用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通过“专利联营”等手段将技术专利写入标准,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战略中,形成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从而实现技术和产品的竞争优势(王黎莹,2004)。

知识产权在标准制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知识产权成为私有协议和标准化竞争成功的关键工具(夏先良,2004)。在新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往往是标准先行,通过技术标准使知识产权得到实施,充分体现了标准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结合所产生的巨大威力。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借助标准的形式实现普及,从而实现垄断市场的目的。技术标准的背后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背后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许多发达国家、企业都希望通过掌握标准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中的GSM产业标准的发展充分反映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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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联分为有权利影响的关联和无权利影响的关联两种(宋河发,2009)。有权利影响的关联是一种实质性的关联,技术标准的实施受专利影响,而在无权利影响的关联下,技术标准的实施不受专利的影响。许多国家根据自身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与专利权产生关联的技术标准制定模式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创新能力强,多采取“知识产权推动型”方式制定技术标准,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创新能力弱,专利申请和拥有量不足,多采取“技术标准拉动型”方式部署知识产权和制定技术标准。而对于创新能力提升较快但仍然较弱的国家,比较适合采用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互动结合型” 的技术标准制定方式,即由现有知识产权推动技术标准设计,通过研发部署专利等知识产权,之后升级和完善技术标准,我国制定的数字音视频标准AVS1. 0标准就主要采用了这种方式,并取得了成功。 (二)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结合的作用机理

在很大程度上,技术标准化是一个基于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合作的过程(孙耀吾等,2006)。在事实标准竞争中,强大的专利组合是企业赢得市场事实标准的基本要素,在正式标准或法定标准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参与各方的地位、作用与权利。在技术标准化合作中,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是最重要的联盟形式,只有拥有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才能够进入这种战略性技术协议,才能真正主导标准化发展过程。交叉许可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两大类,基本的知识产权在合作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它是指包含在技术标准中的完成某项功能的惟一技术,没有它们,与标准有关的产品就无法制造(Bekkers,et al.,2002)。所以,它们是技术标准发展与联盟网络的关键要素与瓶颈。当新的标准不得不基于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而专利持有者又不愿意以合理的条件特许这些专利技术时,强大的专利组合甚至可能阻止发起这种新的标准化过程。

在产业标准化下,少数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持有者结成战略联盟,他们把其所有涉及标准的专利放到一起形成一个公开的专利联营。产业联盟所形成的标准通常都是封闭的,对没有专利的采标厂商,联盟要收取一揽子专利许可费。多数机构标准化都采用知识产权持有人愿意在合理条件和非歧视的基础上与其他各方进行许可谈判的知识产权,在这种下赢得标准的影响因素会有很多,商业竞争手法依然多种多样,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知识产权把持问题。由于机构制定标准也是利用产业内所有厂商的潜在专利技术,选择较为先进的专利技术制定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被选入标准之中的一系列专利权人将以合理条件收取专利许可费,结果市场结构由完全竞争转变为垄断竞争,这是标准市场上竞争程度最高的形式。专利数量不是决定标准赢得市场份额大小和厂商可获得利润多少的惟一因素,厂商所掌握专利质量及其商用化程度才是在标准中的市场利益大小的决定因素。 结论

在以知识经济和通信网络技术为特征的今天,技术创新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标准化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三者之间应该是协同发展关系。技术标准战略应与知识产权战略相互融合,形成一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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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凭借这一链条与技术创新协同作用,从而实现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促发展和良性循环,共同提高技术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宋河发.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关联及其检验方法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9(27) 2.Rudi Bekkers,Geert Duysters,Bart Verspag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trategic Technology Agreements and Market Structure: The Case of GSM[J].Research Policy,2002(31) 3.Gary Lea,Peter Hal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J].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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