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记录卡【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税政三﹝1987﹞370号【发文日期】1987-03-31【实施时间】1987-03-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便于各地车船使用税纳税检查工作[特别是出省行驶(航)车船的纳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税务部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在原实行挂贴\"税\"、\"免\"标志的基础上,决定对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录卡》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发,格式、尺寸等图样如图一、二,白底黑字,纸质仿名片。基层税务机关应视《记录卡》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填发并加盖征收税务机关公章,每年换一次,不收工本费。《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我省车船使用税已陆续开征,《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补发实行。营业用非机动车是否实行《记录卡》制度,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