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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标 签】自行车征车船使用税【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闽政﹝1991﹞综77号【发文日期】1991-03-27【实施时间】1991-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六个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二、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额每辆每年四元。
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四、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必要时由各市政府指定单位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五、具体征收事项,由省税务局规定。
(注:1991年4月11日, 闽税政三[1991]16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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