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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眼科查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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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眼科查体标准

征兵眼科查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视力要求: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激光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警卫团条件兵、警卫条件兵、特种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 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3. 色觉检查: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4. 眼睑、结膜、泪器疾病: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5. 眼球突出和眼球震颤:眼球突出和眼球震颤,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6. 角膜疾病:角膜云翳,不影响视力,合格。

7.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此外,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条件兵(含海军陆

战队队员)进行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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