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7.07.11
• 【字 号】荆政发〔2017〕19号 • 【施行日期】2017.07.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民生保障,坚持共建共享,努力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在全市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保障民生。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教育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负责,落实资金,强化管理。
——健全机制、城乡统筹。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供养标准、资金保障、部门职责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管理机制,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护理需求,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体现救助制度的公平性、精准性和差异化服务导向。
二、救助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救助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
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财产状况有以下6种情形,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1.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2.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4.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5.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6.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二)救助供养内容。
1.基本生活救助。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照料护理。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医疗救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4.丧葬服务。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近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
亲属承担。
5.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6.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复查复核。申请人对作出审核、审批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
作复查复核意见书。
(六)发放。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月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按月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
(七)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或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其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约定的义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二)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形确
定: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救助供养标准。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其救助供养标准在前款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一由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标准和程序按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其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救助供养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民主评议、公示及分散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业务指导,严把审批关,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和扶贫开发
政策的有效衔接。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免收特困人员门诊挂号费、床位费,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凡享受特困人员救助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享受孤儿救助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需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将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每年每院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将农村福利院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或通过捐赠等形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善条件,完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救助供养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媒体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引导社会参与。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六)抓好政策宣传。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弘扬社会救助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关爱、帮助特困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做好特困人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浓厚氛围。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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