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
2.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
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该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4. (错)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执行标准。
5. (错)除食品安全标准外,国家提倡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6. (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付费查阅、下载。
7. (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 (错)在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食品与
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9. (错)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纯净水卫生标准。 10. (错)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动植物安全、无害。 11. (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12. (错)经灭菌处理的回收食品可以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3. (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经妥善处理可以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14. (错)为保证食品风味和防腐需要,可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
15. (错)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经过灭菌后,可以生产销售; 16. (错)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食品中可以添加药品。
17. (错)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
18. (错)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做好防护方
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 (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0.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1. (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进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的宣传。
22.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3. (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支付检
验费和其他费用。
24. (错)对食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提出复检申请。 25. (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26. (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27. (错)为维持社会稳定,可以酌情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隐匿、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28. (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
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9. (对)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
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30. (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合法主体资格。 31.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32.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
33. (错)食品生产者可以以适当方式出租、出借、转让生产许可证。
34. (对)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
本。
35. (对)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
请食品生产许可。
36.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不涉
及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7. (对)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
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8. (错)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
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9. (对)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申请人声明
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40.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1. (错)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2. (对)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
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3.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
品生产许可。
4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5. (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
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46. (对)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47. (错)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
可以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48. (错)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
每件包装的食品标识可以统一标注。
49. (对)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
50. (对)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
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 (对)食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
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2. (对)体积单位为:升(L)(l)、毫升(mL)(ml)。 53. (对)用质量克(G)、千克(KG);
. (对)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5. (错)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示可以另外加贴、补印。
56. (错)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晚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57. (对)食品生产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58. (对)食品生产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59. (对)食品生产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
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0. (对)食品生产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
或分隔。
61. (对)食品生产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
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62. (对)食品生产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
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63. (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 (错)食品生产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
高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65. (对)食品生产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
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6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
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67. (对)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
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9.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
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70. (对)食品生产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 71. (对)食品生产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72. (对)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
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7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4. (错)食品加工人员每两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75. (对)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76.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77.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
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78. (错)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可以配戴饰物、手表。
79.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80. (对)食品加工人员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
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81. (错)非食品加工人员可以进入食品生产场所。
82.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
8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
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84. (对)食品生产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85. (对)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
备工具造成污染。
8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
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87. (对)食品生产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88. (对)食品生产车间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 (对)食品生产车间应防止虫害孳生。
9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91.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
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92.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93. (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4. (对)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5. (对)食品原料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
96. (对)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 97. (对)只要做好防护,食品原料可以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
品原料。
98. (错)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
99. (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
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10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
节。
101. (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
按照GB7718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102. (对)可以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 103. (错)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
滑,应当使用工业油脂。
104.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105. (错)根据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可以在食品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
染食品的化学制剂,但必须做好隔离。
106. (对)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
显标示、分类贮存。
10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
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10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
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109.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
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11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
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111. (对)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
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112. (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
材料的使用情况。
11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
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14. (对)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
能力;
115. (错)只要做好隔离,可以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
输。
11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17. (对)贮存和运输过程食品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
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1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19. (对)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
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2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21. (错)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不允
许二次销售。
122.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
便于产品追溯。
12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
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4.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5.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
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6. (对)食品生产企业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
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28. (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的
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9. (对)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
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13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
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
131.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
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32. (错)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是企业内部机密,可以不记录。 13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
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34. (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 135. (错)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3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
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3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
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38. (对)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139. 140.
(错)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错)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消费者不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141.
(对)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142.
(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143. 144.
(对)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5. (对)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规
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6.
(对)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147.
(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派
出机构。 148.
(对)各级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
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49.
(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50.
(错)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
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51. 152.
(错)不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153.
(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农业部门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
(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需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
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155.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需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156.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际标
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157.
(对)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58.
(错)国家不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159.
(对)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60.
(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收取少量费用查阅下载。 161.
(对)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
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62.
(错)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
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63.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需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1.
(对)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
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165.
(对)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
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166.
(对)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7. (错)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
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需报上一级备案。 168.
(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无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无需定期检查
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69.
(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7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应当立即
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171. 172. 173.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
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1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75.
(错)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176.
(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
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177. 178. 179.
(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错)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可不在食品标签中显著标示。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180.
(错)食品生产者不需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1. (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82.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183.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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