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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来源:欧得旅游网


授权收费标准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会员权益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入会的除外;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须知

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机构团体也可以成为会员,对集体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团体就是一例。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 欢迎入会

欢迎加入会员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服务咨询

服务咨询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版权知识

为什么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行使权利时 应保留表演权和广播权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13项财产权利,其中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最典型的是表演权、广播权。而针对表演权、广播权,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或者组织演出时,使用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电台、电视台播出节目会使用到大量的音乐作品,使用者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从使用者角度来说因为其使用音乐的数量巨大,难以一一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获得著作权的授权使用;而从著作权人角度来说,因为表演团体、经营场所、电台电视台成千上万,著作权人也难以一一监控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作品进而去和使用者交涉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

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为海量音乐的使用者和为数众多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之间的一个桥梁,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而词曲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应得的词曲著作权使用费。 正因为这一点,我们提示广大的音乐作者,在您与他人(比如词曲出版公司或唱片公司)签约授权出版发行传统音像制品或者其他的有偿使用许可时,最好的模式是明确许可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比如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或者在互联网提供试听、下载服务等等,如果对方想要获得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很多项权利时,作者也应根据授权的权利范围和对方协商对价。需要提示作者的是,在授权时请保留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因为任何一家唱片公司都难以管理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众多的经营场所的业者不会一一从唱片公司处去获取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更加不会一一与海量的唱片公司打交道获取词曲作者的广播权。这些使用者解决授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找到音乐的词曲作者的集

体管理组织也就是音著协,从音著协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合法使用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从一个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实例 谈委托创作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通常会遇见有人委托创作的情况,作为著作权人,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那么对于如何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规定很明确,法律尊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意见,规定了双方通过合同可以约定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论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法律都不干涉。所以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需要著作权人考虑周详。 下面笔者以一个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的实例,给广大的音乐著作权人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甲方(委托人): 公司 乙方(受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的音乐委托创作事宜,协议如下: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创作音乐作品 。[A.乐曲; B.词] 1.2该作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暂定名为《 》。 1.3该乐曲时长 分 秒。 1.4乙

2.创作期间

该作品已于 年 月 日创作完成。 3.作品交付

3.1乙方交付该作品时间: 年 月 日。交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按甲方要求或由乙方以电话、传真等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3.2交付内容为记录有该作品的 [A.曲谱或文本(□纸质□电子文档); B.电脑录音小样](□录音磁带 □录像带 □计算机软盘 □光盘 □其他 )]的载体 套,并由乙方在其上手写签字。

3.3该作品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之后,必须经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审查合格后,视为该作品正式交付。

3.4作品经审查、研讨后,如需修改,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

3.5作品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以下做法中选择[ ]:

[A.]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创作费,已完成作品版权归甲方,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予以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另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作品。署名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及修改者贡献大小决定署名方式及顺序。

[B.]对乙方交付的作品作退稿处理,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定金作为退稿费。 4.费用及支付

4.1委托创作费(税前):¥ ,大写: ,其构成为:

4.1.1每分钟¥ ,共: 分 秒,实际所作音乐最后不足1分钟按实际长度计算。[不适用,可删去]

4.1.2每分钟金额 [A.是 B.否]包括电脑音乐小样和终稿编配及录音前期制作,乐器编曲配器,录音乐谱提供及音乐主题音棚录混音监制等工作。[不适用,可删去] 4.2相应的所得税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4.3支付方式:以方式[ ]支付; [A.现金 B.支票 C.银行汇款 D.汇票] 4.4如果是以方式[C]支付,乙方帐户信息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4.5支付方案:【可根据支付习惯自行修改】 阶段1 阶段2 阶段3

双方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定金 ,第1次付款后 月内,支付[ ]% [电脑音乐小样]经甲方审查验收通过后[ ]日内,支付[ ] % ¥[ ] ¥[ ] ¥[ ]

5.版权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于该作品产生的全部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今后各类节目、任何载体上使用或改编或授权第三人使用该作品时,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并无需再付本合同约定外的报酬。乙方仅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

5.2甲方保证以电视节目惯常的方式体现乙方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乙方在该记录片字母中署名的中英文形式为: □作曲/□作词:

□Music Composition/ □Lyric Composition:

5.3乙方在特定范围内[内部教育、研究目的、个人宣传等]仍可使用该作品,但是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商业使用或鼓励他人侵犯甲方的著作权。 6.权利担保

6.1乙方承诺不须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同意,或已取得此项同意,而有权签订此合同。 6.2乙方保证该作品确系为本人原创。

6.3若乙方擅自采用第三方作品,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保密

乙方在该作品创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相关不公开信息及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创作指示和思路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8.特别约定 9.违约责任

9.1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的履行期间之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委托创作费用,每迟延履行一日,乙方可以向甲方加收委托创作费总额的 ‰。超过履行期间 日,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有权自行使用该作品,并且拥有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本应由甲方享有的全部著作权。 9.2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间交付该作品,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扣发委托创作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超过履行期限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10.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旱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动乱、政府禁令、政策变动等社会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合同的一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尽量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的法 12.其他

12.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上条款不经双方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任何删改。

12.2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 所 地: 住 所 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授权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电子邮件: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日

期: 年 月 日

针对这个比较典型的《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第三条:作品交付部分

1、本条款中,乙方及修改者贡献大小、署名的方式及顺序由甲方(委托人)单独决定,这样有失公平。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公正的确定署名顺序。另外, 涉及到收益分成,则应考虑乙方作为该作品的原作者应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建议乙方(作者)争取自己的署名权。

建议修改为:署名方式及顺序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根据乙方及修改者贡献大小共同决定署名方式、权利比例及顺序。甲方不得单独决定署名方式。

2、另外,交付与否比较模糊,为了避免今后的双方扯皮,保障乙方的利益, 督促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作品。

建议增加:3.6 甲方应当在乙方交付作品 日内,完成审查、研讨,并向乙方书面确认。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作品的审查、研讨,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不予退还。 二、合同第五条 权利归属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此,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的著作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甲方可以在各类节目、任何载体上使用或者改编该作品,而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这意味着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永久失去了该作品的财产权。也就是说,今后该作品的可能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委托人。等于一次性买断作品的财产权。甲方可以就该作品自己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并得到经济利益。作者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作者获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一切可能均被剥夺,不会再产生任何经济收益。

建议乙方在签约时,争取更多财产权,将授权限定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其他一切的许可使用权均应保留。这样将能给乙方带来其他的经济利益。如果甲方坚持全部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仅享有署名权,基于自愿、合意的原则,可以考虑因为永久失去财产权,提高委托创作费用,按照一次性买断作品的财产权来考虑委托创作费用的数额。 建议更改为: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作品在 中(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甲方在其他任何使用方式下使用该作品时,需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本合同约定外的报酬。

若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对5.1条分歧较大,甲方坚持原条款,乙方可建议双方均稍作让步。 建议更改为: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另行支付乙方著作权使用费,但甲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注:合同中\"版权\"和\"著作权\"属于同义语。 何谓引进版 引进版通常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俗的说,引进版就是国内的音像出版单位复制、发行境外已发行的音像制品。这种情况下,国内的音像出版单位不需要自己做编辑出版内容、录音或者录像、剪辑等工作,只需要把一张现成的音像制品复制成多分,加以发行。引进整张专辑的过程,从引进方与原出版

发行商也就是授权方协商开始,协商一致后签订引进合同。在合同中引进方和授权方会约定应付给授权方的报酬(通常情况下原出版商对整张专辑享有邻接权(通常指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约定发行张数,引进的时间期限、复制发行的地域范围等,授权方给引进方提供母带。引进方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批准后,正式出版发行引进音像制品。 因为原版引进的情况下,通常引进方和授权方在授权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原版音像出版物中所含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付酬的条款,致使很多的原版唱片中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在引进版的复制发行中没有获得应得的报酬,而引进方认为自己已经花了高额的成本去购买原版唱片的版权,认为这部分成本已经包含了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使用费。而授权方认为自己只是授权引进方复制发行自己享有邻接权的原版唱片,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属于自己,自己并未替词曲著作权人授权,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当然不在自己的授权范围之列。自己所获得许可使用费不包含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使用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引进方在复制发行引进版唱片时,往往只获得了邻接权人授权而未获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引进版唱片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未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那么著作权人对于引进版唱片享有获酬请求权。 对于引进版存在的这类普遍现象,我们给出的建议是,作为海外音像制品的引进出版发行人,必须要从合法的渠道获得词曲著作权人、原版唱片的领接权人的双重许可,才能够合法的使用音乐。在引进原版唱片时,词曲著作权人与领接权人的授权缺一不可。 为此,国家版权局曾在2000年9月13日发布名为《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国权[2000]38号文件。要求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与授权方明确约定词曲著作权付酬事宜。 音像出版物上的ISRC码是什么意思

----音像出版物版号详解

在音像出版物上,我们经常能够看见以ISRC为开头的一连窜的编码,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以横排方式印刷。那么这些码是什么意思呢,每个字符代表了什么意思呢?

其实音像出版物的ISRC码就是我们俗称的版号,这些字符构成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它是以ISRC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为基础再加上类别代码组成的。

ISRC是音像制品的国际性的唯一标识编码。目前采用ISRC编码的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片等。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

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ISRC码由分为5段和12个字符组成,各段之间用一个连字符\"-\"分隔。编码前面冠以大写字母\"ISRC。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ISRC码与类别代码之间以斜线\"/\"分隔。其结构如下:

ISRC 国家码一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 其中,ISRC码之后的国家码指的是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比如中国的国家码是CN(CHINA),瑞典的国家码是SE(SWEDEN),所以,我国的音像制品编码都是以ISRC CN来开头的。

在国家码之后是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的代码。比如在中国A01指向的出版者是中国唱片总公司,那么ISRC CN-A01,指的是由中国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

在出版者码后是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出版的年份代码。比如08指的是2008年。

记录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的整体代码。记录码由4位数字或3位数字组成。 记录项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记录码和相应的记录项码的长度之和恒为5位数字。 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

载体代码由1个大写字母组成。录音制品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载体代码为\"V\"。 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根据音像制品的主要学科范畴,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参见附录2)。

载体代码与分类代码之间用一中圆点\"?\"分隔。如A?G4、V?T等等。音乐的类别代码是J6,所以我们常见的CD唱片都是A?J6。

ISRC出版者码由中国ISRC中心分配和管理,一个独立经营的音像制品出版者得以分配一个出版者码,而一个出版者码只允许分配给一个音像出版者。当由于某种原因出版者停止音像制品生产时,其出版者码不能转让或被重新分配。我国的出版者码名录见附件1。 下面,举一个ISRC编码的实例,这样我们就能更加直观的了解ISRC码的全貌。

如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的出版者码被分配为F06,它在2006年录制了一盒题为《百听不厌》的CD光碟,包含了50首歌曲节目。该CD光碟的ISRC编码及相应内容表示如下: ISRC CN-F06-06-393-00/A?J6《百听不厌》 (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 CN-F06-06-393-01打电话(第1首歌曲)

ISRC CN-F06-06-393-02蜗牛与黄鹂鸟(第2首歌曲) ISRC CN-F06-06-393-50上学去(第50首歌曲) 附录1

中国出版者编码 音像出版社 华东地区 E01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E02

上海音像公司 E03

上海录像公司 E21

江西音像出版社 附录2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号一览表 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 哲学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 文化理论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概况

G2 信息与知识传播 G3 科学、科学研究 G4 教育 G5 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J0 艺术理论

J1 世界各国艺术概况 J2 绘画 J3 雕塑 J4 摄影艺术 J5 工艺美术 J6 音乐 J7 舞蹈 J8 戏剧艺术

J9 电影、电视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 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安全科学) Z 综合性音像制品

会员各类权利分配明细说明 M 复制权 Mechanical I 网络权 Internet

P 表演权 Performance O 海外分配 Overseas

复制权一年分配两次,上半年,下半年;

例如 M081: 2008年复制权上半年分配;M082: 2008年复制权下半年分配) 网络权一年分配一次;

例如 i081: 2008年网络权分配)

表演权一年分配两次,上半年,下半年; 例如 P081:2008年表演权上半年分配);P082:2008年表演权下半年分配 海外分配一年分配一次;

例如 O081: 2008年海外分配) 复制权种类包括:

法定许可:录音制品,CD,盒带

专有许可:DVD,图书,电影背景音乐,广告背景音乐,电视剧背景音乐 网络权种类包括:网络音乐下载,网络铃声下载 表演权种类包括:卡拉ok,现场表演 海外分配种类: 国外电台音乐。

复制权,网络权,表演权报表相关名词解释: 使用者:使用音乐作品的公司 使用作品:使用音乐作品的名称

报表号:MCSC对各个分配的一个代码 许可编号:

例如:M-2005-B78 (M 表示复制权,2005 表示作品使用时间,B78作品登记使用代码) I-2005-B78 (I 表示网络权,2005 表示作品使用时间,B78作品登记使用代码) P-2005-B78 (P 表示表演权,2005 表示作品使用时间,B78作品登记使用代码)

海外分配报表相关名词解释:

付款单位:例如 026 是香港协会的代码,香港是付款国家名称 分配号:例如 0262 是香港付款分配号。

国家的代码:例如 119 MCSC 026 香港 161 台湾 038 日本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著作权?

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问: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答: 即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问: 使用音乐为何要取得许可?

答: 因为法律赋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使用者使用音乐时,即是使用了创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使用者理应依法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向其支付报酬。。 问: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答: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言,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问: 为什么要开展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答: 首先,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其次,使用者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尤其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

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问: 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 问: 什么是法定许可?

答: 法定许可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各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的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 问: 适用法定许可的授权范围?

答: 将非首次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制作成CD、盒带等录音制品;在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使用音乐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等均属于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问: 如何计算保护期限?

答: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音乐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按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后的作品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谢世50年后为期计算。 问: 什么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答: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是作者身故50年后,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此类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问: 使用所有的音乐作品都需要付费吗?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收费吗?

答: 如果所用的音乐作品是在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期内的歌曲就要付费。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不需要付费。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

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答: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问: 协会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吗?

答: 协会是唯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也可成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问: 我们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的授权包括哪些?

答: 协会授权的权利包括词、曲的著作权,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具体体现为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简言之,协会只管理音乐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

问: 协会有什么权利收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协会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权利来源:会员的授权、海外签约协会的授权、国家规定的收转。《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是我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问: 外国作品在中国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否授权?

答: 《著作权法》第2条中规定了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目前,协会已与41个国家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歌曲,因此外国作品在中国使用,协会可以授权。

问: 协会授权使用者使用会员的作品,是否就是将著作权转让给使用者?

答: 不是。协会对音乐作品采用的是集体管理的方法,著作权人在加入协会后,将其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方式交由协会来管理。因此,协会的正常授权只是许可其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使用音乐,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变化,不是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使用者。

问: 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作品交给协会管理后,自己还能行使合同约定的作品权利吗? 答: 不能。按照国务院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与协会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协会行使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授权的不统一而导致音乐市场的混乱,同时也尽量避免权利人在向使用者授权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权益的不必要的损失。

问: 协会为何要从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扣除管理费?

答: 根据协会加入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章程,协会为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要扣除部分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协会正常工作所需的费用,主要用途为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协会的软硬件设备等办公。 问: 应在何时取得授权才可使用音乐?

答: 应该在使用音乐作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许可。 问: 协会怎样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

答: 主要依据以下五个主要因素: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国际惯例等。

问: 使用者如何取得授权?

答: 可以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及音乐使用地的协会地方办事处联系。许可流程 问: 使用者不领取许可证怎么办?

答: 协会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与使用者保持良好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说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权意识,自觉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协会还通过采用适中的收费标准和尽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争取使用者给予积极合作。如果使用者无视法律规定,坚持擅自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协会将进行交涉,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将提起行政处罚、法律诉讼。

问: 协会有什么办法控制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答: 对于比较固定和稳定的使用者,协会定期(通常是一年)发给许可证,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事先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对于个别进行的使用,协会通过各种信息来源了解其发生或将要发生,尽可能争取事先发给许可证。协会将在文化活跃地区的大城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形成网络,检查未经协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活动,督促其与协会签订一揽子许可证或向协会领取单项许可证。

问: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怎样工作的?

答: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协会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协会特聘的地方代表和他录用的助手。目前协会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直辖市、省、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地方办事处的职能是:协助总部发展会员;掌握主管地区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问: 协会的收费标准是否需要经过物价局批准?

答: 不需要。协会代著作权人行使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范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会直接干预。但由于我会集体管理的特殊性质,标准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向国家版权局的上报备案。

问: 我们交费后,协会能不能提供正式发票? 答: 可以。我会总部有正规的税控打印机。在总部办理的许可业务,可直接获得正式发票。在地方办事处办理的许可业务,可以由各地方办事处先开具临时收据,再由总部统一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置换。

复制权收费标准 一、录音制品: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6%)X制作数量计算。如果使用音乐作品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曾经被制作成录音制品)那么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3.5%)X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1.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1000元。

2.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版税率6%×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

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三、图书:

1.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2.出版杂志、报纸等,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100元。 3.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以及同类方法摄制的专题片、纪录片、栏目短片等,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二)、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50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600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本标准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收费标准和机械表演类收费标准两部分。 现场表演收费标准 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

按此公式计算,分摊至每首音乐作品时,最低使用费为:

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 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 注:

\"座位数\",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不售票的演出,每首音乐作品均应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算。

机械表演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 本标准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不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 此类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则:

1)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

2)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 收费标准二 本标准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1、仅提供机械表演的: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 0.02元。 2、提供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的: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4元。 3、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收费标准三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 此类场所按客房数收费,其中: 五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45元; 四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40元; 三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35元; 二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15元; 一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10元。

此类场所如在客房外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所附夜总会、歌舞厅、咖啡厅、餐厅等场所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卖场。 超市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5元; 营业面积在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0元; 营业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50元; 营业面积在1001-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38元; 营业面积在3001-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25元; 营业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10元; 营业面积在10001-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90元; 营业面积在2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0元。 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1000元。 商场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3元; 营业面积在1001-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8元; 营业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55元; 营业面积在10001-3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25元;

营业面积在30001-5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90元; 营业面积在50001-10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5元; 营业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元。 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②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1000元。 家居店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0元; 营业面积在3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50元; 营业面积在10001-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20元; 营业面积在2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②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600元。 4、汽车四S店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②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600元。 5、音像店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注:收费标准四所列各经营场所中,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五 本标准适用于健身房。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按照营业面积,

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5元; 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2元; 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元; 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3.6元。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每年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每年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每年1000元。 收费标准六 本标准适用于溜冰场。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7元。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收费标准七 本标准适用于保龄球馆、台球厅、洗浴中心、美容院、发廊、影楼。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③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八 本标准适用于音乐喷泉。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收费200元; 面积在51-300平方米的,每年收费400元; 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收费1000元。

收费标准九 本标准适用于话剧、戏剧。

①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②以演员演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半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半分钟的按半分钟计算。

收费标准十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电信等行业的营业厅。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400元。 收费标准十一 本标准适用于展厅。

长期使用音乐的展厅,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1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收费标准十二 本标准适用于短期展览(车展、时装展等)。 此类场所按照展台费的1%计算或

1、仅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每展台每天200元;

2、以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两种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每展台每天500元。

本标准中所指展台以100平方米为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收费标准十三 本标准适用于办公楼、写字楼。

①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②电梯间如播放音乐,则每部电梯每年加收300元。

③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④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十四 本标准适用于公园。

此类场所按照扬声器的数量计算使用费: 1、非主题公园,每个扬声器每年100元; 2、主题公园,每个扬声器每年200元; 3、游乐场,每个扬声器每年300元。

以上场所中,如有现场表演,则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加倍计算。 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十五 本标准适用于嘉年华。

在嘉年华活动中以播放背景音乐或进行现场表演(演唱会除外)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按照每天每千平米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一千平米的按一千平米计。 注:本标准中所称\"嘉年华活动\"特指室外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收费标准十六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

1.客运汽车

客车数量在50辆车(含)以内的,每辆车每年收费为400元;客车数量超过50辆的,超过部分每辆车每年收费为300元。

2.航空

国际运营线:

每运载1000名乘客每公里0.10元; 但每班次最低收费不得低于30元。 国内运营线:

每运载1000名乘客每公里0.05元; 但每班次最低收费不得低于6元。 3.铁路

高铁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2元。 动车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15元。

直快线路和旅游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1元。 特快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08元。 快速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07元。 普通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05元。 船舶

容客量不超过1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300元; 容客量在101-5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500元; 容客量在501-10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1000元; 容客量超过10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2000元。

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照此标准计算,每个场所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收费标准十七 本标准适用于电话等候音乐。

在电话等候音乐中使用音乐作品,按照使用电话线的数量计算使用费:5条电话线以下(含5条)每年500元;5至10条电话线(含10条)每年750元;10条电话线以上每增加10条电话线每年增加400元。

注:电话线的数量应与电话总机和分机的总数相一致。 附 则

该许可标准在我国中部、西部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执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

在连锁企业就其所属门店统一解决音乐作品表演权时,可以基于连锁企业经营规模将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

在行业协会就其会员单位统一解决音乐表演权时,可以基于行业覆盖率将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

网络传播权业务类的收费标准

一、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收费标准: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我

会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 14% ,该项费用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最低保障为 0.14 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的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 200 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依此类推。 以上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定时支付。 [ 常见问题 ]

① 为什么要交纳预付保障金 ?

因为版税是一种基于使用而产生的收费(与个人所得税不同),所以不论使用者是否由于使用音乐而获得利益,都要支付版税。

A 、在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中 , 涉及到权利人的两项财产权:复制权(将音源置于可让公众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计算机系统中)、表演权(供公众试听下载)。单纯复制使用音乐虽然不会产生收益,但是仍须基于使用而支付版税 -- 预付保障金即为此而设。 B 、在使用者因不能获得预期利益而难以或不愿履行支付版税的义务时,预付保障金也可对著作权人权益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

② 预付保障金可否充抵?如何充抵?

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 , 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 200 元。

③ 预付保障金充抵不完能否退还?

不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

④ \" 收费比例的 14 % \" 中收费指的是什么?

用户成功下载铃声所交费用,又即网站方明示给用户的收费标准。

⑤ 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应如何收费? 仍按一首的标准交费,但是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权。

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收费标准:

在互联网上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采取基本费用 + 收入分成的方法收取使用费。 一、 基本费用:

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 200 元。 二、 收入分成:

1 、 仅提供试听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 5% 支付使用费。

2 、 提供试听及下载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 5% 和下载收费的 10% 支付使用费。 以上基本费用应在《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签订时支付。

[ 常见问题 ]

① 基本费用可以充抵吗?

不可以,它是使用音乐作品必须交纳的费用。

② 广告收费怎么理解? 仅指音乐页面的广告收费,并非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是指包括成本在内的制作及发布广告的总收费。

③ 如果没有广告怎么办?

可以不考虑广告收费,即认为该项费用为零。

④ 下载收费怎么理解?

用户成功下载歌曲而交纳的费用,其单次收费即为运营商在其网页上明示给用户的收费标准。

⑤ 试听下载包括哪些方式? Mp3 、 MTV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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