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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井管理制度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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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井管理制度职责范文

农用机井管理制度职责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用机井的管理,保障农田的灌溉用水和农

业生产的需要,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用机井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农用机井的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农用机井管理的原则是: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维护一体。

第二章 农用机井的建设

第四条 农用机井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根据当地的灌溉需要、水资源状况和地形地貌等因素,科学规划农用机井的位置和数量,确保能够满足农田灌溉的需求。

(二)技术先进。农用机井的建设应当采用具备节能环保特性、稳定性好、维护方便等优势的新型设备,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合理布点。农用机井的布点应当考虑到供水覆盖范围、工程投资和维护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井点位置,确保井群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农用机井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审批和用地审核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农用机井的建设应当与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衔接,确保农田灌溉工程的系统完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农用机井的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投资方出资、补贴、农户自筹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

第 农用机井的建设应当依法设立井位簿册,记录农用机井的位置、井深、出水量等基本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九条 农用机井的建设监督应当由农田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农用机井的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章 农用机井的使用

第十条 农用机井的使用范围为农田灌溉和农业生产的需要,不得私自占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农用机井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根据农田作物的生长特点和灌溉需求,合理安排灌溉时间和水量,确保灌溉效果和农田的产量。

(二)节约用水。使用农用机井进行灌溉时,应尽量采用节水灌溉技术,避免过度灌溉和水分浪费。

(三)合理轮灌。农用机井的供水范围广大,为了保证各个农田的公平供水,应当采取合理的轮灌制度,确保每个农户都能得到合理的供水。

(四)保护设备。及时维护农用机井的设备设施,确保机井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第十二条 农用机井的使用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水费和管理费,按照地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三条 农用机井的使用管理应当由农田水利管理部门和村委会共同负责,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农用机井的正常供水和运行。

第四章 农用机井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 农用机井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常规检修和维护,保证机井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农用机井的维护和保养职责主体为农户和农田水利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农户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井设备的清洗、消毒、润滑等维护工作,确保机井的正常运行。

(二)农田水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机井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问题。

第十六条 农用机井的维护和保养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农户投资和农田水利管理部门的自筹资金等。

第十七条 农用机井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每次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内容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章 农用机井的监督管理

第十 农用机井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机井的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农用机井的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农田水利管理部门和农村水资源管理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农田水利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农用机井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井位核实、维护保养、水质检测等。

(二)农村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农用机井的供水计划进行编制和执行,并定期向农田水利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条 农用机井的监督管理应当强化信息化手段,建立农

用机井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机井信息的及时采集、共享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农用机井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农用机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运行不达标的机井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占用农用机井和挪作他用的,由农田水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农用机井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建设和使用的农用机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和遵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业部农田水利管理部门所有,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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