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来安县境内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签署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范围:
双方确定合作申请开采的范围位于来安县施官乡境内的牛山,约300亩左右。
第二条:合作开采方式:
1、甲方以牛山的使用权作为成本占股份65%,乙方以办理矿山开采项目的相关证照占股份的35%。以上费用各自承担(不包括矿山资源费)。除此之外共同投资共同受益。
2、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证照的相关手续,否则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两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代表:
身份证: 见证人:
乙方代表:
身份证: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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