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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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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及对策分析

【摘要】毒毒品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取证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如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就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在讯问中难点进行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对策以望在审讯毒品犯罪嫌疑人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毒品犯罪讯问难点;对策 一、毒品犯罪案件讯问的难点分析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难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12种毒品犯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有所认识,“明知”是毒品。但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二)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少,加大了讯问难度 毒品犯罪的证据都是围绕毒品展开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没有了毒品,这起案件很难成立,除毒品外,其他因为特情、技侦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只能通过讯问转化为有效证据。犯罪嫌疑人清楚没有足够的证据其就有可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明示的证据少,讯问基本是围绕证据进行,也因为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少,讯问的难度加大。

(三)组织机构严密、成员复杂、“上线、下线”不清,讯问困难

我国境内的毒品绝大部分来源于境外毒源地,大部分毒品过境流向国际市场,少部分在境内就地消化。为了逃避侦查,使利益最大化,毒枭组成贩毒集团,贩毒集团有组织地进行毒品犯罪,他们在组织货源、伪装毒品、运输毒品、毒品交接、毒品销售以及毒资管理等环节都由专人来负责,上线与下线都由上层统一管理,彼此之间很少有其他的联系,以便减小暴露的可能性。

(四)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侥幸、畏罪心理给讯问活动造成严重障碍

毒品犯罪分子一旦被抓后心情都很复杂,除了少数没有经验的犯罪分子在审讯一开始就会交代所有罪行之外,大多数犯罪分子都采用消极的行为来对抗审讯,他们知道交代犯罪行为后即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将要失去自由、家庭、前途等,而且家人也将因其走进监狱而蒙受羞辱,因此整个审讯过程他们都带着畏罪的心理。同时他们在审讯过程中也存在侥幸心理,以希望逃跑法律的制裁。 二、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的对策

(一)收集相关证据,运用相关法律做出合理“明知”的推定 尽管法律规定了的12种毒品犯罪都要求主观上是“明知”,犯罪嫌疑人也会做出种种辩解,但是毒品犯罪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每个细节行为之间都有着必然的联系,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从这些细节入手,最后驳倒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认定其对犯罪对象是明知的。如以下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推定为“明知”:运用人体藏毒的方法来运输毒品的;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采用一些蒙蔽的手段以躲避海关、边防检查的,如假报、伪装等的手段。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上这些情形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观做出辩解,也对其辩解不予理会,当然这些情形有相反的证据的除外。

(二)讯问与调查相结合,核对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犯罪事实 讯问与调查相结合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然而审讯过程中毒品犯罪分子总是认为侦查人员无法查清很多犯罪的细节,为了逃避法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他们会为自己找各种理由开脱。这时侦查人员就需要把犯罪分子所供述的情节与已经掌握的证据联系起来审查,分析出供述的内容那些可靠,判断其真伪,必要时有针对性地收集核实口供的证据。 (三)选准突破口为深入讯问开辟道路

好的突破口可以打破犯罪嫌疑人固有的防线,在一些关键、重要的情节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在其他讯问中发挥跳板作用,突破其他有关的犯罪事实。

(四)把握最佳时机,使有限证据发挥最大作用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很少,因此如何巧妙使用手中的有限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证据使用得好则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打消犯罪嫌疑人抗供的心理,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检举、揭发犯罪同伙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

奠定基础使用证据最佳的时机主要有思想动摇时,口供出现自相矛盾时,不彻底交代犯罪情节时以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路出破绽,尚未做出周密防御计划时。在出示证据,如果使用次要证据就能达到预期审讯效果的就不使用主要证据,能通过口头提出证据的就不出示事物证据,能用个别证据的就不使用数个证据。过多使用证据或者不必要出示证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摸清底细,形成提供一点证据供述一点犯罪事实的局面。

(五)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对症下药”排除其心理障碍

审讯中,毒品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畏罪、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对于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是害怕法律的惩罚,讯问人员就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特点帮助其减压,阐述供述可以减轻罪责的逻辑关系,告诉其不坦白的后果,明白只有供述才是唯一、合理的选择,最好达到帮助其强化期望得到从宽处理的供述动机。而拥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主观臆断支配其心理活动,自信地认为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只要自己不交代,侦查人员在最后会因证据不足而将自己放走。但这种心理是脆弱的,对证据非常敏感并容易感到害怕,因此讯问人员只需要选择恰当的时机,适时使用已经掌握的证据,让其产生错觉,认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其所有的犯罪证据,就可以排除其侥幸的心理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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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克勤.新型毒品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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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全生.试论贩毒疑难案件的特点和审理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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