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单是由设计院出具的对于施工图的不足弥补或者修改、变更,工作量较小的时候使用,如果变更比较大,需要重新出图纸。
工作联系单可以是设计、甲方、监理、施工方等任何一方出具,关于工程中某项事宜的工作联系用。
工程签证是施工方出具的关于工程中需要监理、甲方等认证的项目。 关于结算依据的问题,应该要以合同为中心,设及合同价款变更的以上三单逐一论证是否可调价款。
论现场签证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图纸以外及施工图预算中没有包含的而现场又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很多。如:地下障碍物的拆除或恢复,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的损害,措施性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施工现场受各种因素的而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等等。对于这些因素所发生的费用,有人称之为“预算外”费用;有人称之为“现场签证”费用。由于它在整个工程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所以各种教科书中谈及的篇幅较少,有关这方面的专题讨论和论著也少的可怜。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此项费用虽然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大,但若不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就会因小失大,势必增加总投资。有人说,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赚钱和弥补亏损都靠现场签证,这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场签证管理的重要性。下面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谈谈有关的看法。 一、 现场签证的概念
本人认为这一工程费用称之为现场签证费用比较妥当。若称之为预算外费用,则其范围大,涵盖面比较广泛,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现场签证费用只是它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确切地说,现场签证费用是指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它费用。一般是由施工企业详细做出记录,并有现场监理人员签证,以此作为编制预算办理结算的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场签证费用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一般来说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1%。 二、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的严格划分
一项工程的建设要有施工图,犹如设计人员的一部作品,由于受各种条件、因素的,往往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要在施工过程中加以修改、完善,所以要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但须注意的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应该有设计部门下发通知单,所发生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不能由于设计部门为了怕设计变更的数量超过考核指标或者怕麻烦,而把应该发生变更的内容变为现场签证。
另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程完工后的余土外运等费用,严格说来也并非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而是由于某些建设单位管理方法和习惯的不同而人为地划入现场签证范围以内。
三、 现场签证的管理
施工企业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现场签证费用随时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加以整理,即分门别类、尽量做到分部分项或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开;现场签证单多的要进行编号。同时注明发生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的现场分管监理人员认真加以复核,办理签证并签字注明日期,若有改动部分要加盖私章,然后由主管复审后签字,最后盖上公章(即“两章一签”)。
一般现场签证均是由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或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负责。要求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整个基建管理程序以及各项费用的划分原则,把握住哪些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哪些已经包含在施工图预算或设计变更预算中,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活动准则,使现场签证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工程的实际。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制约,使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在签证过程中尤其是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不能笼统含糊其辞,以预算审批部门进行工程量计算方便为原则。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 实事求是原则。凡是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 废料回收原则。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有回收单位出具回收证明。
4、 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投资控制,凡是费用超过万元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四、 现场签证费用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处理方法 1、 因为现场签证费用是整个工程投资的一部分,所以该费用预算的编制及结算应与正规的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相一致;其中执行的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也应与主体工程所签合同规定相吻合。应该克服那种不管合同,只根据施工企业等级制定一个综合系数,而且几年不便的做法。
2、 工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设备,其供应原则及办法也应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其材料价差的处理也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现有规定。
3、 按照国家的规定及国际惯例,现场签证费用的审核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根据我国的现状,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存在差异,还是应由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把关为宜。
4、 对拆除性工程的旧材料、旧设备以及措施性工程中所发生的一次性使用材料、设备,原则上应有建设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供应部门回收;且回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回收部门承担。施工单位凭回收证明,与预算审核部门处理其相关费用。如建设单位不回收,则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现场鉴定、摊销、折价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
5、 现场签证费用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公司均应抓紧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 无论是施工单位依据现场签证单所编制的预算还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之处,有了重复项目内容必须予以剔除,因为有些工作内容虽然没有在图纸上反映,但含在定额之中。
另外,在处理地下障碍物拆除工程时,应注意拆除物已按现场签证处理,所以应扣除原招标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给的土方开挖量,避免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只要在工程建设中各方面都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定能管好用好现场签证这笔费用,真实反映工程的原貌。
个人认为:工作联系单是不能作为签证单来认定的,工作联系单只能认为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意见交流,或者是表明业主是否同意你在工作联系单中的要求,如果已同意,具体是怎样实施的那要通过签证单或费用索赔来实现。
请问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明确定义是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这几方面注意些什么问题。 回复:
1、设计变更一般是由设计部门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并要求施工单位据此施工的指令性文件,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2、洽商记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协调解决某些具体事务如施工程序、施工顺序、工作协调、工期调整、材料调配等,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认(有时也需要监理方签认)的文件。目前也有一些单位把工程索赔以变通的手法转换成洽商记录,还有一些业主或承包方把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设计更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作为施工、结算依据。洽商记录也是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3、现场签证是指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或洽商记录发生在现场的、可能不留存的实体或非实体项目经业主、监理方、承包方三方代表现场进行签字证明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有时一些工程索赔也会体现在现场签证中。
4、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因,现场签证是果。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洽商记录是对施工合同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也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要求施工完毕且其结果符合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相应要求;同时现场签证也证明了发生在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已经按照业主要求或客观情况,其结果符合业主的要求,并经过业主的认可。
5、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这几方面注意以下问题:
A、接受设计变更文件时,为了追溯责任,一定要注明接收时间、签发人,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日、时、分;因为有些设计变更下发的不及时,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前已经按照原设计文件把需要变更的部位施工完毕。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询问业主是否按照变更文件进行更改,如需更改,须立即办理现场签证,报业主或监理。接受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交给施工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以确保设计变更问及能够及时执行,方便造价管理。
B、在施工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应提前详细研读设计文件,尽早找出设计问题,以图纸会审、设计工作联络单、洽商记录等形式提交各业主和设计单位,以方便设计部门完善设计文件。
C、不论是业主提出洽商事项还是承包商提出洽商事项,都应该仔细研究洽商内容,以利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方便施工、保障安全、方便结算的原则,签订洽商记录。如需要把工程索赔的内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反映出来,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办理。
D、办理现场签证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签证应翔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日期与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相呼应。需要注明签证事项、工程量计算公式、计算单价、计算依据、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单位用量、材料结算单价等内容。
E、在办理现场签证时,还应该注意搜集相关的实物、影像资料等,作为现场签证的辅助证明材料,以利于工程结算。
总而言之,只要掌握了以上的方面,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能够保证铁证如山,就能够保证工程结算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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