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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欧得旅游网
自治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0%(组图)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2011年06月02日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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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传芝) 昨日(6月1日)起,自治区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原基础上平均增幅约20%。

昨日(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利好消息。

本次调整,将原来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5个档次减少为4个档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即1160元/月、960元/月、880元/月、800元/月,相较于2010年5个档次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增加了120至20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21.1%。

另一种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即960元/月、770元/月、690元/月、620元/月,相较于2010年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增加了90至16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9.8%。

根据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依法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此次也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样分为4个档次,即11.6元/小时、9.6元/小时、8.8元/小时、8元/小时,相较于2010年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增加了1.4至2.8元不等,平均增幅在26.6%。

《通知》还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将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内容,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艾尔肯·吐尼亚孜提醒,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种保障标准,它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非支付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约定工资水平。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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