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
本人99年度於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服務年資已詳列如下並附相關證明,無其他可供併計請領年終工作獎金之年資;另本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除在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請領外,未向其他機關學校請領;若有不實,願無條件繳回,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申請人:(請簽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
依據「99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九十九年年中曾在職者,則依本注意事項八(一)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內容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九十九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九十九年在職年資是否銜
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九十九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意事
項第二點第二款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前辭
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由國防部
發給年終慰問金。
4、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
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