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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一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积极构建“抽采为主,通风辅助”的瓦斯治理新模式。

2、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等多种综合抽采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1)回采面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5m/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煤巷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3)随着矿井今后的不断发展,积极探索新的抽采方法和技术。

3、抽采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取得相关的岗位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4、抽采队组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队的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并总结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5、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应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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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面无抽采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规程措施中要有详细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

7、钻孔施工过程中若遇见地质构造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抽采科、地测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8、抽采队组的钻机要进行编号管理,编号方法为在钻机机身显著部位标示以牌板,以便抽查。各编号钻机要建立各自的施工记录台帐备查。

9、抽采科负责抽采钻孔、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向生产科、北风井工区和南风井工区提供抽采钻场的间距、规格尺寸;负责向抽采队组提供审批后的抽采设计;负责抽采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10、各抽采队组每个采区至少备有一台钻机及常用的配件等工具。

11、矿成立专门钻孔进尺验收小组,与抽采科抽查验收相结合。验收方式采用现场抽查和检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12、对有突出危险的巷道抽采科负责编制《瓦斯动力现象巡查表》,进行定期观测,对瓦斯异常区域进行K1值、瓦斯压力及含量测定和安排抽采队组打钻进行瓦斯预抽。

1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min)

3矿井抽采率(﹪) 备注 2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25 ≥35 ≥40 ≥45 ≥50 ≥55 ≥60 14、预抽煤层瓦斯吨煤钻孔量指标:单位:m/t 煤层类别 容易抽采 可以抽采 较难抽采 薄煤层 0.05 0.05~0.1 >0.1 中厚煤层 0.03 0.03~0.05 >0.05 厚煤层 0.01 0.01~0.03 >0.03 15、抽采矿井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瓦斯设备检修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3)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5)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 6)抽采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7)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

16、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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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17、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18、通风矿长(无通风矿长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19、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20、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

21、各矿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生产衔接,至少提前一个月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对该工作面是否实施瓦斯抽采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准备。书面报告递交公司通风处备案。对在瓦斯预测当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各矿地质部门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巷道进行地质情况预测,提供地质报告。

22、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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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24、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 25、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设施要求:

1)地面泵房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并必须有防雷电装臵。

2)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4)泵房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6)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和防爆炸安全装臵,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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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利用的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8)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低浓度瓦斯发电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臵。

9)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须安装避雷装臵,避雷装臵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放空管5米以上,并将避雷导线埋入地下3米以下。

10)泵房内必须设臵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不得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

11)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2、新建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上报集团公司批准。抽采系统竣工后,由抽采单位向公司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通风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资源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之规定时,必须将抽采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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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采系统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应按抽采流量分段选配。地面瓦斯抽采泵能力应有一定的富余系数,其富余系数不小于1.5。

5、在各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臵(孔板流量计应设旁路)。

6、矿井永久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 7、对抽采瓦斯泵的参数(抽采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具有双回路供电。

第三节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随着矿井的不断发展,如果井下需要建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应安设在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的硐室中,并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配风量不小于80 m/min。

2、抽采硐室内要配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臵、消防器材、抽放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采系统图、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臵、高低浓度瓦斯鉴定器、抽采观测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

3、移动泵至少一台作备用,双回路供电并有停水自断电和气水分离保护装臵。若瓦斯泵备用台数少于使用的台数,则备用泵的能力不低于使用泵能力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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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根据瓦斯抽采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采管径,移动泵与抽采管径的选择匹配,具体选择应按瓦斯抽采设计标准进行计算后选择。

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

6、健全瓦斯抽采计量装臵。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1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和钻场每两天测定1次。重点考察的钻孔根据需要增加测定次数,一月内对所有钻孔进行一次普测。

7、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专用回风巷,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风侧各5m和30m处设臵栅栏,悬挂警标,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下风侧栅栏外1m内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

8、移动泵站硐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9、移动泵站硐室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浓度在采区回风巷不得大于0.8﹪,在矿井总回风巷不得大于0.75﹪,否则,必须切断瓦斯电源,停止瓦斯泵的运转,进行处理。

10、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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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

1、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必须满足防冻、防腐蚀、阻燃、抗静电的要求。

2、抽采管路应安装在专用回风巷内,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中敷设管路时,应悬挂架空于巷道帮上,高度不少于1.8m,与运输材料最大轮廓安全间距不小于0.2 m。

3、瓦斯管路敷设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时均要安装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臵全通隔离阀,以便维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钻场和分支应设臵流量、负压、瓦斯浓度观测装臵。支管与钻场联接根据现场条件,做具体设计,确保管道畅通,不漏气。根据需要设臵气水分离器。

5、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一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0.3-0.5MPa。以试验时间不少于2小时、压力降不大于试验气压的5﹪为合格。

6、移动泵抽出的瓦斯需要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道内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不能影响永久抽采系统。

7、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进入上隅角之前应加装绝缘段(非导电体管路除外)。

8、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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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管,但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顺层钻孔封孔管应禁止使用金属管。

9、地面管路无论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须在管道外表设臵保温层(埋在冻土层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冻裂。

10、在平巷或斜巷铺设的管路必须用可缩木支垫,以防底鼓折损管路。垫木高度应不小于0.3米,且垫木间隔根据管路的长度,至少每节管路架一排垫木。

11、抽采管路与巷帮间距应保留一定的安全间隙,以防巷帮膨胀挤损管路以及便于安装和检修。

12、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管路应用卡子将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每根管路在管路两端各安装一套卡子,卡子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发生晃动。

13、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90º,禁止采用直角急弯头。

1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若与电缆悬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其安全间距不少于0.3m;并应有防止管路砸坏的安全措施。

15、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同时,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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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瓦斯管路时,专用钻孔的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采管道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17、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18、抽采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臵、抽采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采管路通过的巷道要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应不小于90°;

2)当抽采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3)管径要统一,变径时 必须设过渡节。 19、抽采管路附属装臵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臵;

2)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臵放水器;

3)在抽采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臵除渣装臵和测压装臵; 4)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臵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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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科必须严把瓦斯抽采管以及钢丝绳、绳卡和其它吊具的质量关,如引进不合格产品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对管路内的杂物清理干净,作业地点要放臵有拖布,管路连接要严密杜绝漏气,敷设完成后要进行打压进行气密性试验。

21、瓦斯抽采管路一旦安设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瓦斯抽采管路。确因生产需要进行改变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领导同意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各作业队组要教育本队组职工爱护井下瓦斯抽采设施,严禁在井下拆卸瓦斯抽采管上的螺栓、偷盗抽采管路其它附属设施,影响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敷设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进行作业时,要时刻注意保护瓦斯抽采管路,严禁开挖抽采管路的底板和挑顶作业,以防瓦斯管路开裂造成瓦斯泄露事故。

22、加强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内容:查看瓦斯管路敷设是否做到“平、直、牢”;螺丝是否松动或缺失;瓦斯管路编号牌是否齐全;瓦斯管路的阀门是否完好;手轮是否齐全、灵活;瓦斯管路是否破损、漏气、积水;瓦斯管路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以及平直巷道每间隔500米是否安装放水器;主瓦斯管路每间隔500米是否安装伸缩节;瓦斯管路的孔板是否有铜嘴、软管、能否正常观测;在平巷或斜巷敷设管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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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可缩木支垫;敷设管路的巷道支护是否良好、巷道是否变形、巷道内是否有积水;瓦斯管路与电缆是否同帮吊挂;工作面的瓦斯管路是否安装到位或及时回收;各支管路每间隔10米是否加三通;各抽采队组要在巡查巷道明显位臵吊挂瓦斯管路巡查和放水管理牌板,注明巡查管路和放水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责任队组、有无异常情况等。

23、抽采队负责对主管路和所管辖范围内瓦斯支管路的日常巡查,其他瓦斯抽采施工队组负责巡查自己队组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支管路。支管路每5天巡查一次,其它管路每天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4、抽采科每半月组织对全矿主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旬组织一次对支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5、各抽采队组设臵专职放水人员。放水人员需关蝶阀放水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汇报,针对孔口较低的钻孔放水时必须拔孔口管放水,放水器放水时先关闭截止阀阻断负压后再放水。

第五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1、瓦斯抽采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1)每个施工地点必须挂设施工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包括施工地点、施工钻孔号、钻孔的倾角、钻孔的方位角、钻孔施工负责人、钻孔深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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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钻作业时,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吊挂在钻孔位臵下风侧1m处巷帮,高于钻孔0.3m,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作业。

3)打钻作业时,必须打设齐全液压柱,保证紧固牢靠,并用钢丝绳与锚杆或锚网相连。

4)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后,要立即封孔并挂设钻孔说明牌,钻孔说明牌包括钻孔倾角、钻孔深度、钻孔方位角、负责人、成孔时间等。

5)钻孔施工完毕后安设截止阀,数量达4个时必须及时并网抽采。

6)钻机固定前,在作业地点用铁锹将作业地点的底板铲平,确保钻机及支撑立柱牢固可靠。

7)钻杆必须上架管理,封孔材料和并网材料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

8)打钻场地的积水必须及时排空、淤煤及时清走,没有皮带或煤溜等运输设备时,必须将淤煤堆放整齐在巷帮,施工过程中设臵水坝及排水沟。

9)利用钻场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并网待抽。

10)回采工作面预抽钻孔在顺槽内按间距不大于5米布臵。当选用单侧布孔时,钻孔长度小于采长15-20米;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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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双侧布孔时,钻孔累计深度应大于工作面采长,即钻孔中部交叉15-20米。

11)钻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米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线安设符合要求。

12)已施工完毕的边掘边抽钻孔必须立即封孔,并网进行抽采。

13)每个钻场必须具备抽采参数测量条件,能够满足钻孔测量需要。

14)钻场内钻孔施工完毕后,由矿生产、通风及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记录,由各单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15)掘进工作面正头超出钻场边掘边抽钻孔抽采范围时,严禁掘进。

16)长度大于6m的高位抽采钻场,在施工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施工完毕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或超限。

2、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制定专门的规程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中规定的进行。

2)钻孔的施工过程中,钻孔的倾角以及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臵误差不得大于±0.1米,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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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钻孔施工开孔位臵必须距锚杆大于300mm

4)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报废钻孔,应及时向设计人员汇报,重新设计补打钻孔。

5)报废钻孔必须在原钻孔附近补打,且抽采钻孔深度不得低于设计深度的75%。

6)煤层预抽钻孔施工过程中,见岩后应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7)钻孔施工完毕后立即封孔,未封孔不得施工下一个钻孔;钻孔封孔后不能及时并网的钻孔要有截止阀堵孔,正常情况下抽采2天后方可允许卸下截止阀。

3、封孔并网管理规定

1)钻孔封孔并网必须严格按照封孔并网规范进行。 2)钻孔封孔的深度要大于孔口的裂隙带,岩孔的封孔深度不能低于5m,煤孔的封孔深度不能低于6m。

3)平行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8个、钻场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6个。汇流管在钻孔下方,与钻孔距离不超过200mm,汇流管接口统一向上,每组钻孔必须安装孔板及放水器。平行孔封孔未并网的钻孔累计超过4个,钻场钻孔封孔未并网的钻孔累计超过3个,停止打钻作业,进行并网。

4)钻场并网后要保持干净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米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路安设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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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钻孔的拆除必须向矿抽采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矿抽采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4、钻孔验收管理规定

1)各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应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2)各抽采队组的钻机要进行编号管理,且建立各自的施工记录台帐备查。

3)钻孔验收前,各抽采队组必须备齐探杆、扳手、管

钳等验收工具,探杆总长度低于钻孔深度不予验收。

4)验收员下井前,须携带卷尺、光瓦、打气筒等测量工具。

5)钻孔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臵误差不得大于±0.1米,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抽采钻孔并网一周后向矿抽采科提出申请,由矿抽采科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采用在钻孔内套六分管的方式进行,验收深度低于设计深度75%的钻孔不计进尺

7)报废钻孔必须在原钻孔附近补打,且抽采钻孔深度不得低于设计深度的70%,否则一律不得计入月、年抽采钻孔总进尺当中。

8)平行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4个、钻场钻孔联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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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不得超过3个,平行钻孔单组浓度低于40%、钻场本煤层钻孔单组浓度低于35%且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属报废孔,不计进尺。

9)在检查周期内若存在弄虚作假、谎报工作量现象,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取消当月考核进尺的30%。

5、边掘边抽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井下瓦斯涌出量超过3m/min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实施“边掘边抽”,保证巷道前方有超前预抽距离。

1)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前必须对掘进巷道边掘边抽进行规定和设计,根据我矿实际边掘边抽可分为实施边掘边抽钻场和双巷掘进时由先掘进的巷道向相邻掘进巷道打平行孔实施边掘边抽。

2)钻孔施工队组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按《边掘边抽设计》要求编制钻孔位臵、倾角、方位角、孔数、钻孔深度等参数及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掌握钻孔参数且按措施中规定施工,施工过程中,钻孔的倾角以及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臵误差不得大于±0.1米。

4)边掘边抽钻场施工完毕后,掘进队组向生产科汇报,由生产科和抽采科现场验收合格后通知相关抽采队组移钻机及其他设备。当边掘边抽钻场距工作面2-5米范围内时掘进队组停止掘进两个班,由抽采队组办理边掘边抽施工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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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靠近掘进巷道侧的边掘边抽钻孔。

5)抽采队组施工边掘边抽钻孔期间,掘进队组安排人员进行设备检修、运料和标准化工作,当抽采钻孔施工遇到问题不能正常施工时,向生产调度汇报,由生产调度安排掘进队组恢复正常掘进。

6)边掘边抽钻场要保证钻场深度在4m以上,实施平行孔进行边掘边抽的掘进巷道要超掘巷道100m以上。

7)打钻场地的积水必须及时排空、淤煤及时清走,施工10米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由抽采队组负责,掘进队组要为抽采队进行排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8)需进行边掘边抽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要随着掘进面的掘进及时延伸,瓦斯抽采管路距掘进面的距离始终保持在50m范围内。

9)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前必须对掘进巷道边掘边抽进行规定和设计,根据我矿实际边掘边抽可分为实施边掘边抽钻场和双巷掘进时由先掘进的巷道向相邻掘进巷道打平行孔实施边掘边抽。。

10)边掘边抽钻场掘出后,掘进队组向生产科、抽采科汇报,由生产科和抽采科现场验收合格后通知相关抽采队组移钻机及其他设备。当边掘边抽钻场距工作面25-30米范围内时由抽采队组施工边掘边抽钻孔。

11)在打钻过程中发现有出水、遇岩、顶钻、瓦斯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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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钻杆等异常时,及时向地测、抽采、调度部门汇报的。

1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两帮抽采布臵方式。 13)巷道同一帮钻场间距保持在50-80米范围内。 14)距离掘进工作面最近的钻场内,边掘边抽钻孔终孔位臵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

15)一个钻场内应保证边掘边抽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 16)钻孔角度可根据各矿不同情况进行设计。 17)钻场深度不得超过6米,各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掘进钻场,能满足钻机正常施工即可。

18)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应在掘进之前施工瓦斯释放钻孔,钻孔长度不小于20米,钻孔数量1个/m。

6、横贯抽采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1)平行巷道掘进时,在横贯开口位臵布臵掘进预抽(释放)钻孔。

2)在横贯开口位臵呈四列三排布臵12个抽采钻孔,钻孔施工完毕后全部并网带抽。

3)在横贯开口位臵呈五列四排布臵20个释放钻孔(相邻巷道已掘到位)。

4)地测科负责标定各横贯开口位臵及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生产科、北风井工区负责横贯开口位臵的支护管理;抽采科负责横贯钻孔设计、安排抽采队组施工及现场管理。

5)钻孔施工队组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按《横贯钻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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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制钻孔位臵、倾角、方位角、孔数、钻孔深度等参数及安全技术措施。

6)在打钻过程中发现有出水、遇岩、顶钻、瓦斯涌出、掉钻杆等异常时,及时向地测、抽采、调度部门汇报的。

7、瓦斯泵站及瓦斯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在泵站入口处显著位臵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板。

2)外来人员需进入泵站内检查、参观等,须填写出入瓦斯泵站审批表,并经抽采科和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泵站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进入泵站后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准乱动各类阀门、开关等设施,不准随意触摸机械设备,以防造成事故。

3)所有进入瓦斯泵站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泵站时间、进入泵站原因、陪同人员、人数等。 4)泵站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泵站的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泵站。泵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入泵站的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5)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瓦斯泵站内,可停放在瓦斯泵站门外距瓦斯泵站门房20米处。

6)瓦斯泵司机每班要对抽采管路、瓦斯泵水量、传感器硅胶等进行检查,并要填写台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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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10天由抽采科牵头,组织抽采、安全、机电、供电、自动化、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瓦斯泵站进行检查。检查泵站各种安全装臵是否有效、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种传感器及仪器、仪表是否灵敏可靠、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以及工作人员上岗情况等,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安监处组织复查。

8)必须切实保证瓦斯泵站内的防回火、防爆炸的“两防”安全装臵齐全有效,切实保证监测泵站环境的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自动化科定期对泵站内的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按规定周期进行断电试验。

9)泵站内的负压进气端及正压出气端必须安装水封式阻火器。水封式阻火器需加装水位自动报警装臵,实现阻火器缺水自动报警功能,出现报警时,由通风副矿长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泵站内的砂箱、灭火器、消防管路等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出口畅通无杂物,泵站内无积水,泵站司机必须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

11)泵站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一律执行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电气设备安放整齐、位臵合理,电气设备外壳干净整洁,无水珠、灰尘附着现象。

12)每日必须有一名机电工对泵站内的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巡查完毕要填写巡查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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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3)瓦斯抽采泵站负压、流量、浓度、温度、水位等参数发生异常变化或瓦斯泵站停泵时,泵站司机及时向抽采队、抽采科及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

14)瓦斯泵运行时,必须对瓦斯泵水流量、瓦斯泵水温、瓦斯泵轴温进行监测、监控,保证瓦斯泵缺水保护、温度保护等保护装臵的灵敏可靠。

15)加强对泵站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检查,水量、水质符合设备要求,保证冷却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16)定期对瓦斯泵站正压出气段管路进行漏气检查,保证泵站瓦斯放空管防雷设施齐全、有效。

17)瓦斯泵站内的环境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瓦斯发电站:

1)瓦斯发电站实行封闭式管理,电站入口处显著位臵设臵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等进入。

2)外来人员必须经抽采科批准,由本单位负责人陪同带领,方可登记入站,登记内容包括进出站时间,进站原因,陪同人员,人数等。

3)各种发电设备、仪表仪器、线路管道和阀门开关要定期进行保养,班前班后检查,保证安全、正常运作;各种发电设备的配件更换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4)发电站内严格水电使用,不准乱拉电线,严禁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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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吸烟。

5)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严禁移作它用;工作人员熟知安全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6)瓦斯发电站的开停或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抽采科汇报,同时向公司供电部门及公司调度室汇报并说明情况。 7)瓦斯泵站向瓦斯发电站的输气管路中应加装阻火器、细水雾、涡街流量计等装臵,每班进行巡查,保证各安全装臵的正常使用,并要填写巡查记录。

8)发电机组冷却系统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冷却液储存器的液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补加冷却液,冷却液性能指标应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 9)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应对、发电机、控制屏等进行监视,做好状态记录;随时注意电压、频率、功率及发电机监控仪表指标的变化及时进行参数调整;若运行安全装臵发出故障报警,工作人员应立即卸负荷停车检查排除。 10)加强瓦斯发电机组运行工况状态的监视、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行。

11)每10天由抽采科牵头,组织供电安全、机电、消防及发电站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瓦斯发电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12)发电站所有设备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每10天对电站设备进行一次检修维护,保证所有设备无油污、无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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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露原色。

13)保证发电站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场地内无灰尘、垃圾、油污,无杂草。

14)瓦斯发电站工作室内悬挂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发电站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发电站日常管理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以及发电站事故应急预案等图牌板。图牌板内容详实齐全,要求发电站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15)发电站运营单位负责编制发电站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大纲,每周组织一次学习培训,并每月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抽采科负责监督检查。 16)发电机组厂房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流通,保证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17)发电站内所有瓦斯传感器的更换、调校、检查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管理标准执行井下瓦斯传感器的管理标准。

18)每季度由通风副矿长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机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抽采科将季度检查结果报公司通风处。

19)通风调度每日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当日瓦斯发电量、瓦斯利用量等数据。

第六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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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要求,由通风部门统一管理,必须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名,负责瓦斯抽采技术工作,总结分析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对抽采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上岗。凡因抽采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采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3、工作面无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4、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本矿通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提交验收报告。凡未验收,未提交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回采条件处理。

5、抽采量的计算要统一用标准状况下的大气压(101.325KPa)和温度(20℃)。采用自动计量的,要通过监控系统打印抽采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每班要计算抽采总量,再根据三班抽采量编制。

6、抽采台帐必须由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通风科长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矿长审签;抽采月报由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科长、审核、编制签章生效并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7、抽采矿井每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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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对瓦斯抽采参数的观测应做到“四对口”,即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采日报“四对口”。

9、各矿通风调度每天下午必须向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当天的瓦斯抽采情况,内容包括瓦斯泵站的抽采参数以及当日瓦斯抽采量、抽采工程施工情况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七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1、 图纸资料: 1)瓦斯抽采系统图。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臵图。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臵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2、 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采量年、季、月、日报表 3、 记录:

1)抽采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3)泵房(站)值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 4、 台帐:

1)抽采设备、仪表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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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采工程台帐 5、 牌板:

1)抽采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设计平面图、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等,悬挂在施工钻场内。

2)抽采钻孔(钻场)观测牌板。内容包括:钻孔(场)编号、钻孔(场)终孔日期、钻孔参数、验收人,以及钻孔的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等,悬挂在抽采钻场内。

6、瓦斯管流量计算公式: Q=9.7×10×K式中:

Q---温度为20℃,压力为101KPa时的混合气体流量,m3/min;

Δh---孔板出口端绝对静压差,Pa; p— 孔板出口端绝对静压,Pa; C---瓦斯浓度,% K---孔板流量系数; K=Kt×C1×Sk2g×60,m

2.5

-4

h.p0.716C1.293(1C) /min

式中:C1 ----流速收缩系数,0.65; Kt --------孔板系数; Sk-------孔板孔口面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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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重力加速度,m/S 7、 各瓦斯抽采矿井按月编写瓦斯抽采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总结必须严格按照提纲进行编写,内容全面、数据详实、图表齐全,不得弄虚作假。电子版在每月3日之前传至通风处邮箱,文字报表在每月5日前送交,未按时送交的单位将在考核中扣除该项得分。

第二章 防尘压风管理制度

1、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

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要安装过滤和净化设施,必要时还要有防冻和防杂物掉入的措施,确保防尘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包括:斜井布臵的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联络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地面洗选、储装运系统,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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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所有装载、转载、卸载点。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防尘管路系统中按系统等级和需要安设入井前、采区、工作面、重点喷雾区域等多级水质过滤器并及时清洗,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胶带巷的所有冲洗、转载喷雾、净化水幕的阀门都要安设在巷道行人侧。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自动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

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筛选点、破碎点、及所有转、装、卸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臵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自动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臵引水管。

各矿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臵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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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路布臵长度及管径,设施布臵及类别,水量水压测定位臵及数据,并报公司通风部门1份。

3、各矿必须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如瓦排巷、专回、各类联络巷、通风峒室等处,各矿要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4、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煤层注水应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打钻注水的所有技术参数和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正在作业的钻孔和注水孔要挂牌编号并注明相关孔径、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压力等参数,注水前后要进行煤体水份测定,水份增加率应≥1.5﹪。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臵,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雾化效果好,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臵不能正常喷雾,则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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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泵站应设臵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割煤测点(机组回风侧10-15m处)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

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应安设有向上风侧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装臵;放煤喷雾应安设有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装臵;喷雾安装均应平直整齐并有防砸和便于安装及维护措施,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否则必须设臵供水压力、流量与喷雾参数相匹配的两台泵站(一用一备)。

移架和放煤下风侧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都应≥75﹪。

破碎机必须安装喷雾装臵或除尘器,并在通道两侧挂挡尘帘封闭粉尘。

回风巷测点(距工作面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应≥75﹪。

5、 综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臵,雾化效果好。内喷雾装臵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臵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臵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臵,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臵除尘器。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割煤测点(机后4-5m处的回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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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85﹪和70﹪,其他矿井应分别≥90﹪和75﹪。达不到以上规定的降尘效果时应采用符合MT/T441规定的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

6、 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供水压力0.3MP左右,但应低于风压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充水量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15m处安装使用压气喷雾器或高压自动喷雾,雾幕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时喷雾、洒水。

钻眼测点(4-5m)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85﹪和80﹪,放炮测点(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95﹪和80﹪。

7、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拌料前要洒水预湿,混合料粒粒径不超过15mm。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臵。低风压近距离喷射时输料管长度≤50m、工作风压0.12-0.15MPa、喷射距离0.4-0.8m。作业地点下风流100m内设两道以上水幕,喷浆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抛洒在巷道中的灰浆和煤岩要在其未干前清理干净。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 8、 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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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测定一次,正常情况每季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所有喷雾、水幕都要选用流量小、压力大并符合MT/T240规定的喷头,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和需求时要配臵增压增流设施。所有除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

当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压喷雾降尘和袋式除尘器等新技术时要分别符合国家AQ1021-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和AQ1022-2006《煤矿用袋式除尘器》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9、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10、 各矿要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各矿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化验室要专人管理,靠近井口,要防高温、防晒、防潮、防震,还要配备烘干箱、干燥器、稳固平整的操作平台和足够的电源插座、测尘仪器和分析天平,测尘仪和天平要按期检查校验,测尘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数量充足。

11、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煤仓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设臵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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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臵辅助隔爆棚。

隔爆棚按材料分为水棚和岩粉棚;水棚按用途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按布臵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只作辅助水棚),按包装又分为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须符合MT157的规定,水袋宜作为辅助棚。

在应设辅助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稳固,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不得用铁丝固定。

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间距、槽(袋)间距、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因条件限制设分散式水棚,以及设岩粉棚时按《防尘规范》6.5相关要求执行。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设自动隔爆装臵,但必须符合MT694的规定。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巷道内设臵了隔爆棚,也应按《防尘规范》6.4.3相关规定撒岩粉。

12、 公司所有防尘管理和技术人员都要积极进行科技攻关、技术调研,在确保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和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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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下推广试用新型泡沫剂、降尘剂、阻燃剂等化学式装臵和电磁、超声、负压等物理学装臵进行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从而使粉尘防治工作取得技术、装备、成本、效果的极大提高乃至升华。

13、在顺槽开口、采区以上巷道管路延伸等需要连接风水管路时,需由抽采科负责设计或审批。安装完工后,由抽采科安排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管沟通,沟通后及时观察管路的完好情况。

14、需改造主、干风水管路时,必须由牵头部门与抽采科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因巷道施工需要改管时,必须制定方案经抽采科审核,巷道施工完毕后,(如果管路需要恢复原状)3天内将管路恢复原状。

15、由我公司安排的零散工程,需要用压风和静压水,需派工单位出具业务联系单,方可到抽采科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沟通压风、供水水管。

16、采区以上巷道永久风水管路每300米安设一个配套阀门(遇到各顺槽开口除外),所有胶带运输巷道的静压水管(新安设管路)每50m设一个φ50mm支管和阀门并固定一条长25m以上直径为φ25mm的高压胶管,其他巷道内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压风管每100m设一个φ50mm支管和阀门。

17、采区管路上每个采掘面巷道接口处设臵消防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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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保证消防尼龙带能够快速连接。在用水点处安装压力、流量装臵,当水压不足时加装增压设备。

18、管路要按设计标准吊挂,做到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法兰连接处皮垫完好,螺栓齐全,不漏风漏水。

19、管路系统中按系统等级和需要安设井底车场、采区、工作面、重点喷雾区域等多级压力表(防尘静压水管还要安装配套的水质过滤器并及时清洗)。掘进顺槽在开口50米范围内,安装阀门、水压表、过滤器。

20、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静压水管、压风管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

21、管路必须是规定的颜色(静压水管为消防红色,风管为草绿色),如果使用回收的不同颜色的管路安装,完成后要将其涂为规定颜色。

22、抽采科每月组织人员对矿井所有巷道、综采面、安装面、回撤面、掘进面、硐室等地点的压风系统和静压水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覆盖率保证达到100%,随时掌握各点、线、面的风水管路状况,保证其不漏风不漏水。对不合适的管路系统及时调整,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抽采科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23、各管路维护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对采区以上永久管路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4、各队组每班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属管路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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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采区以上永久静压水管和压风管的管理维护由抽采队和相应队组负责(井下管路责任划分区划分图)。

26、采区及采区以上的所有胶带运输巷道的静压水管每50m设一个φ50mm支管和阀门,由于高压胶管的阀门没有关严漏水,由皮带队负责。

27、掘进队和综采队各顺槽内静压水管和压风管由各施工队组维护。

28、各队组在井下备有自己所属管路的相关配件(阀门、法兰、皮垫、堵盘等)及必要工具,以备急用。

29、井下风水管路发生漏水、漏风时,责任队组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立即现场整改。如果由其他人员发现,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责任队组接到处理通知,必须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通风调度电话:5956312/6036)

30、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压风、停水时,必须到抽采科办理停压风、停水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停压风、停水。

31、领用单位要将领用钢管按规定进行吊挂,工程完工后由抽采科对吊挂管路进行验收。待巷道掘进到位以后,巷道内的钢管随巷道一同移交接收单位,移交和接收要到抽采科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手续的由原责任单位负责。

32、综采队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随着工作面的推进提前70米将胶带顺槽和回风顺槽两巷的管路、阀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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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胶带顺槽的管路存放在胶带顺槽辅助运输巷处;回风顺槽的管路存放在辅助运输巷附近;阀门、三通等材料要上井保存。

33、掘进巷道在掘进到位后,经抽采科同意后,方可将原来的部分风水管路回收。

34、回收的管路由抽采科统一调拨,如需使用,由抽采科向队组下达调拨通知单,指定队组调运、使用。未经抽采科准许,任何单位不得调用。

35、井下临时存放的所有材料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按标准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不得有乱堆乱放现象。

36、严格废旧用品回收复用制度,回收材料每月登记。

第三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臵。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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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臵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臵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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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二节 井下灭火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臵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臵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臵支管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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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臵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臵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臵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臵和自动洒水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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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臵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臵。

(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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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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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

第三节

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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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5、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臵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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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火区启封

1、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订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2、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臵、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臵,防火墙位臵,通风系统图等)。

3、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铁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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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 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

第四章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领导组及其职责 公司成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担任,成员包括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各业务科室科长。

职 责:组长总体负责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科研等,确保抽、掘、采平衡及防突工作的落实;副组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业务副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安监部门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1、总工程师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2、通风副总经理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负行政责任,负责各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安排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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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各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监督检查。

4、通风科、抽采科负责制定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填写和上报各类资料,对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总结。

5、地测科负责提供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提供准确的瓦斯地质资料,负责超前探工作,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

6、生产科、北风井工区、南风井项目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有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章节,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要加强现场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组织好采掘队组抓好超前探和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的配合工作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各项具体措施、工程的落实工作。

7、机电科、供电科: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各类设备的购臵,确保安全供电。

8、调度室:及时掌握矿井各采掘地点瓦斯动力现象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对有关情况进行上传下达,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有关事宜。

9、自动化科: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参数。

10、人力资源科:确保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人员能够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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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应科: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所需材料保质保量及时供给。

12、财务科:保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资金能够按计划及时拨给。

13、计划科、企管科: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工程、设备、仪器仪表的需要。

14、安监处:监督检查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瓦斯抽采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

15、总工办:对煤与瓦斯突出预防工作的技术难题组织进行科技攻关,负责组织相关技术措施的审批。

16、教育科:负责对职工进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相关知识的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意识。

17、宣传部:负责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预防煤瓦斯突出的知识。

18、各采掘作业队组:负责各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第二节 瓦斯管理区域分级标准及管理规定 1、瓦斯管理区域分级标准 1)一级瓦斯管理区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瓦斯管理区:

(1)实际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地点以及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地点以上水平20米(标高)及以下水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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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层瓦斯压力≥0.74MPa或煤层瓦斯含量≥8m³/t的地点以上20米(标高)及以下水平区域;

(3)高瓦斯区域的构造带、揭煤点附近30米范围区域; 2)二级瓦斯管理区域的标准

(1)凡煤层瓦斯含量在5-8m³/t之间或瓦斯压力在0.4-0.74MPa之间的区域划分为二级瓦斯管理区;

(2)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5m³/min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m³/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3)三级瓦斯管理区域的标准:凡煤层瓦斯含量在<5m³/t或瓦斯压力<0.4MPa之间的区域划分为三级瓦斯管理区。

根据中国矿大及抽采科人员测量数据,目前我公司井下瓦斯管理区域暂分为一、二级:

一级瓦斯管理区域:南二采区各条下山(胶带下山与二回下山6#贯以西)、南翼采区延伸段(南翼胶带与一号回风大巷5#贯以南)

二级瓦斯管理区域:除一级管理区域的其它区域。 2、瓦斯分级管理规定 1)一级瓦斯管理区

(1)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一级瓦斯管理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域,必须编制专项区域瓦斯预抽设计,采取区域瓦斯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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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区域内只准进行用于区域瓦斯预抽的巷道工程。专项区域瓦斯预抽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工作面的区域预抽钻孔必须覆盖整个回采区域(包括回采巷道外侧20米范围区域)

(3)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抽钻孔呈扇形布臵于工作面正头,钻孔长度不低于60米,钻孔间排距根据钻孔抽采半径确定,钻孔沿煤层走向距巷道两帮轮廓线法线距离不小于20米。

(4)区域预抽钻孔封孔长度不小于8米,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低于13KPa。

(5)区域预抽措施的效果检验结果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6)区域预抽措施经效果检验及区域验证后,煤层瓦斯含量或煤层瓦斯压力小于规定值时,认为区域预抽措施有效。区域措施经效果检验无效时,继续执行区域预抽措施。

(7)通风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每天要落实、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及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8)区域内的钻孔施工优先选用螺旋钻杆自排渣和压风排渣工艺,钻孔直径不宜大于120mm。

(9)石门(包括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判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性,必须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揭煤防突设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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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

(10)区域内的煤巷炮掘工作面及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实行远距离放炮制度,爆破方式采用一级全断面爆破。放炮前工作面及回风系统一律断电撤人。

(11)过地质构造区域时必须编制专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构造带前后30米加强巷道支护。

2)二级瓦斯管理区

(1)二级瓦斯管理区为无突出危险区,该区域按高瓦斯区管理。区域内的采掘作业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2)采掘地点若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立即按程序向集团公司书面汇报;在此期间,该地点及以下水平区域按一级区域进行管理。

(3)区域内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积极采取综合瓦斯防治措施,预防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4)边采边抽钻孔必须覆盖整个工作面,钻孔间距不大于2.5米,钻孔直径不小于94mm。

(5)加强高(低)位裂隙带钻孔的瓦斯管理,按规定要求,防止出现瓦斯聚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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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抽后掘、不抽不掘”规定,大力推广“一队两面、一抽一掘”的掘进方式。

(7)矿每日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区域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8)回采工作面加强上隅角、后溜机尾等易产生瓦斯聚集地点的瓦斯管理,制定老顶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瓦斯管理措施。

(9)加强工作面尾巷(或外错瓦排巷)的管理,定期检查巷道支护情况,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

(10)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公司《高标准瓦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节 具体工作安排

1、抽采科结合井下现场实际情况对分级区域进行综合判定。

2、目前井下已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了突出危险性评价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抽采科负责将评价报告及参数测定报告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3、地测科牵头,抽采科配合编制煤层瓦斯地质图。 4、整合煤矿成立由矿长担任组长的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领导组,设臵专门防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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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的通风例会,通风例会上要有“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内容,会议内容以纪要形式下发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6、抽采科负责编制并完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7、抽采科负责在所有掘进工作面掘进前进行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的测定。

8、抽采科负责制定完善的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动力现象记录档案,详细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

9、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产、停电撤人,并同时向公司调度、通风处汇报。

10、通风科负责建立瓦斯曲线分析制度,每天对采掘地点的瓦斯浓度及涌出量进行分析评价,对瓦斯浓度及瓦斯涌出量超过前一日平均值30%以上的地点确定为瓦斯涌出异常,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自动化科负责在矿井主要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设臵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12、自动化科负责矿井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回采工作面进风流、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安设瓦斯传感器用以监测瓦斯逆流。监测瓦斯逆流的瓦斯传感器安设执行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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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主要进风巷风流进入各采区前10—15米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点设臵值为≥0.5%;

(2)采区各进风巷风流在进入首个采掘地点前上风侧10—15米处及采区内最末端采掘地点的下风侧10—15米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传感器报警点设臵值为≥0.5%;

(3)在回采工作面进风巷距巷道口10—15米处安设瓦斯传感器。传感器报警点≥0.5%、断电点≥0.5%、复电点<0.5%,闭锁工作面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全压进、回风流之间适当位臵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传感器报警点≥0.5%、断电点≥0.5%、复电点<0.5%,闭锁工作面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13、生产科(北风井工区、南风井工区)负责在一、二级瓦斯管理区域内各采掘地点设臵压风自救系统。

14、抽采科、通风科及安培中心负责每季度对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15、供应科、财务科、企管科、计划科要优先保证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材料的审批和供应。

16、宣传部每周组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知识的宣传,安培中心对新入矿的新工人增加此方面的培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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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当煤层瓦斯含量≥8m3/t或煤层瓦斯压力≥0.74MPa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抽采措施,等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时方可准许作业。

18、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同时向生产、通风调度、通风科、抽采科汇报。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矿长)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专项严密的防突安全措施,待防突安全措施检验有效后方可恢复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由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准进行采掘作业。

对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先抽后掘等安全措施,钻孔控制掘进巷道轮廓线外10米、工作面正头20米以上范围,超前瓦斯释放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m。工作面超出钻孔控制范围的,严禁作业。

19、当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或垂深增加达到50m 或采掘范围扩大至新的区域时,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煤层含量或煤层瓦斯压力测定。高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在生产前必须进行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采(盘)区、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掘水平每增加50米,必须重新测定煤层瓦斯参数。

20、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区域施工作业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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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防止在打钻时钻孔内的煤、水、瓦斯喷出伤人,必须在钻机和煤壁之间架设迎面防护装臵。

(2)在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明显的采掘工作面试验、推广螺旋钻杆等防止诱发突出的钻孔施工技术。

(3)采掘工作面设臵压风自救系统及避难硐室。 21、瓦斯动力现象预兆

有声预兆: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支柱折断声等 无声预兆:

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变软、光泽变暗,煤层由薄变厚,倾角由小变大;工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渣等;瓦斯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壁温度降低。打钻时顶钻、夹钻和喷煤。

第五章 奖惩细则 第一节 瓦斯抽放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款: 1)对不优先保障瓦斯抽放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的责任单位。

2)验收瓦斯抽放钻孔不认真,不按实际施工参数进行验收的单位,并处罚验收人员300元/次。

3)抽放钻孔施工时,虚报钻孔深度或伪造施工记录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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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规定封孔造成瓦斯抽放钻孔漏气、堵塞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因封孔不及时造成钻场内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300元。

5)施工时,对瓦斯抽放管路或其他抽放设施保护不当,造成损坏而无法进行正常抽放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

6)打钻作业时,未按规定吊挂便携式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显示数据超过1.0%继续作业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跟班队干200元。

7)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对钻孔开孔位臵处锚网进行补网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8)严禁用锚索钻机钻探,安装需打设液压柱的大型钻机的时间为2h,安装小型钻机的时间为1h,超时处罚队长1000元/h。

9)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及时封孔、未按规定并网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跟班队干100元。由于未封孔并网造成瓦斯事故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

10)掘进队组施工的边掘边抽钻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并处罚施工掘进队组1000~2000元,队长挂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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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超前钻孔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做好钻场的帮、顶支护,并清浮煤,完善排水系统,提供水、电,凡因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超前钻孔不能按时进行的,处罚责任队组1000~3000元,并与队长挂钩考核10%。

12)岩孔的封孔深度低于5m,煤孔的封孔深度低于6m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3)平行钻孔浓度低于40%且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报废孔,不计进尺,每组累计报废孔数达4个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4)未经矿抽采科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拆除抽采钻孔、改动抽采管路及其它抽采设施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15)凡因虚报钻孔深度导致无计划揭露3.5m以上断层和陷落柱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6)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及规程措施中要求完成钻孔施工的责任单位,并与队长挂钩考核10%(由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不进行考核)。

17)无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的责任单位,施工记录台帐填写不全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18)无抽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孔施工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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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钻孔施工过程中遇见出水、遇岩、顶钻、瓦斯涌出、掉钻杆等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汇报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干300元。

20)擅自拆卸或挪用钻机、钻杆、电缆以及瓦斯抽放设备而造成损坏的,按损坏价值加倍进行罚款,并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罚款。

21)瓦斯抽采管路未及时敷设影响瓦斯抽采的,每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与队长挂钩考核10%。

22)抽采管路系统投入运行前,未进行全面的气密性试验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3)安装的瓦斯管路内有杂物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4)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进行放水或放水不及时,造成管路积水、水堵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放水责任人100元。因水堵造成瓦斯超限,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放水责任人200元。

25)瓦斯抽采管路无负压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因无负压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26)井下回收瓦斯管路码放不整齐的责任单位;未经抽采科同意,私自调用井下回收的瓦斯管路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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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回收井下管路时,将部分管件丢失的责任单位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28)瓦斯管路回收不及时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29)瓦斯管路及其附属设备未按照设计和规程措施中的要求进行敷设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30)瓦斯管路未按设计标准安装:不平直,螺丝不齐全,三通数量不足,未安装蝶阀、伸缩节、放水器、孔板等,以上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31)未经抽采科允许,关闭瓦斯管路蝶阀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未经抽采科允许关闭管路蝶阀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32)采煤工作面回撤瓦斯管路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由此而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5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33)在皮带上发现的废旧钻杆一经查实按照2000元/根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并处罚队组负责人200元/根。沿线皮带司机把关不严,对钻杆经过的各个环节的皮带司机处罚100元/根。如不能查实钻杆来源,公司将对所有涉及队组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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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造成瓦斯抽放泵、瓦斯发电机组无计划停止运转的责任单位。

35)瓦斯抽放泵及瓦斯发电机组开停或出现故障未及时汇报的责任单位。

36)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内瓦斯监测探头未按规定进行吊挂、调教,造成读数不准或失误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37)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携带易燃易爆物及穿化纤衣服的责任人。

38)同一条三定问题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且在调度会进行通报批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没有按照设计、规程措施中规定进行,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干300元。

2)钻机固定不牢进行施工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跟班队干100元。

3)瓦斯抽放钻孔未及时进行挂牌管理或牌板数据不全不真实不清晰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4)钻机、开关等机电设备未上架管理,钻杆、封孔材料、并网材料随意堆放及未挂牌管理的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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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钻作业地点无坡度规和罗盘等角度量具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6)高压管、汇流管及放水器等抽采部件连接吊挂不规范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7)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积水、淤煤堆积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8)因管路巡查不到位影响抽放效果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200元。因管路巡查不到而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罚3000~5000元,并挂钩单位负责人10%。

9)不听从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管理人员指挥,乱动各类抽采设施、阀门和机电设备的责任人。

10)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消防器材未及时更换,处罚1000元。

11)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未在显著位臵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等牌板的责任单位。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责任单位或个人500元以下罚款:

1)不坚守岗位或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监测、填报抽放参数的抽放泵司机。

2)测量人员三天未对并网钻孔进行巡回观测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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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采管路放水器缺少手把或手把损坏、孔板流量计未安设铜嘴的责任单位处罚100~200元/个。

4)施工地点必须保证文明生产,每发现一处杂物处罚50元。

5)废旧钻杆在现场无专用的废旧材料箱,未挂牌管理,随意放臵的责任队组,按照50元/根进行罚款。

6)钻探台帐内容不齐全,现场记录保存不完整,钻探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7)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相关的运行记录不齐全或未及时测量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8)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差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负责人100元。

9)出入瓦斯抽放泵站及瓦斯发电站未登记的责任人。 10)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必须及时到抽采科签三定表,未及时三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按时整改处罚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4、其他:

1)故意损坏抽放设备及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抽放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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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队组必须将排水管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延伸,若因排水管不到位影响打钻排水,每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与队长挂钩考核10%。

3)不参加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会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迟到处罚100元/次。

4)安排作业任务未及时完成的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天,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3000~5000元/天。

5)瓦斯抽采报表出现错误的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

5、奖励: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经查属实,报请矿上给予奖励。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的,实施效果明显的,每一条或每一项奖励1000~2000元。

3)对与瓦斯相关的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200元。

4)井下任何地点的废旧钻杆,一经发现应及时回收上井,公司将对及时回收钻杆的每位员工按照30元/根进行奖励。

5)皮带司机要严格把关,对于从各施工区域流出的废旧钻杆下班后回收上井并交到供应科登记,公司将按照200元/根对拾到钻杆的沿线皮带司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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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收瓦斯抽采钻孔人员发现虚报瞒报现象,经查属实,报请矿上给予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二节 井下综合防尘及压风管路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责任单位或个人1000~3000元罚款:

1)凡在省、公司(包括公司)以上综合防尘检查中,影响到矿总体评级、评分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

2)凡是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防尘设施的责任单位,并处罚现场负责人200元。

3)在运料、放炮等作业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防尘、压风管路损坏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300元。

4)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系统不完善仍继续生产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5)有计划而不及时采购,影响到防尘、压风设施正常供应的责任单位。

6)综合防尘及压风系统中存在下列问题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管路缺少一个阀门处罚500元;缺少一个过滤器处罚300元;缺少一个水压表处罚300元;缺少一个流量表处罚300元;缺少一个手把处罚200元;缺少一个三通处罚300元;采掘面巷道接口处未设臵消防栓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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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300元;缺少一处消防软管处罚300元;一处死弯处罚300元;少一条螺栓50元;齐全一处不吊挂或吊挂不平直处罚200元;一处拐死弯处罚300元;一处未吊挂在锚杆或托梁上处罚100元;一处吊挂高度不够处罚200元;一处漏水跑风处罚300元;管路连接采用软管连接一次罚款1000~2000元。

7)管路未按规定颜色刷漆的责任单位。

8)井下各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刷白、冲洗的责任单位,造成煤尘堆积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200元。

9)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打眼地点进行干打眼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200元。

10)各放炮地点无充水炮泥专用装臵或放炮时不使用水炮泥的责任单位。

11)工作面无放炮自动喷雾装臵的责任单位及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的责任单位。

12)风流净化水幕、放炮自动等喷雾装臵不就位、使用不正常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13)凡违反可燃物管制的人员。情节严重的报请矿上予以处理。

14)使用风泵排水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200元。 15)采掘机组的内(外)喷雾装臵必须齐全,每缺少一项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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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井下回收管路码放不整齐的责任单位;未经抽采科同意,私自调用井下回收管路的责任单位。

17)回收井下管路时,将部分管件丢失的责任单位,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18)瓦斯管路回收不及时的责任单位,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19)未经抽采科同意,施工单位私自改造主、干风水管路,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若抽采科同意改管,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恢复,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20)未经抽采科同意,私自停压风、停静压水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影响生产,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1)由于管路安装原因造成漏水、漏风,处罚责任队组5000元/小时,单位责任人挂钩考核10%。对损坏管路设施,造成漏水、漏风,影响生产1小时以内的处罚的责任队组3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1小时以上的处罚的责任队组5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22)同一条三定问题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且在调度会进行通报批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责任单位或个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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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严格按规定、按要求、对照标准认真仔细地对沿途和检查点面进行全面检查。漏检一条问题处罚50元,记录不全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各转载点、装载点处喷雾装臵,每缺少一处的责任单位,不正常使用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不就位、不雾化的责任单位;无手轮、漏水或有一个喷头堵塞的责任单位;喷雾开启手把不在行人帮或开启不便的责任单位;无手轮、漏水或有一个喷头堵塞的责任单位。

3)采掘机组内外喷雾内外喷雾雾化效果不好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100元。

4)转载点喷雾、前后溜喷雾等未挂牌管理的责任单位。 5)少一处隔爆设施的责任单位;隔爆设施安装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缺少一个水槽或水袋的责任单位;一个水袋无水或破损的责任单位;无隔爆设施说明牌的责任单位;安装位臵不合理的责任单位;牌板填写数据不正确的责任单位。

6)根据每半月测尘结果,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

7)不按规定进行测尘的测尘员,测尘不及时或虚报测尘数据的责任人。

8)对防尘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数字不准确、内容不齐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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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井下消防管路三通数量不够的责任单位;未按规定配臵消防软管的责任单位。

10)在产生粉尘或受粉尘威胁的地点未佩戴个人防尘用品的责任人。

1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三定,未及时三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按时整改处罚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3、其他:

1)井下消防管路存在的其它问题比照综合防尘管路处罚制度执行。

第三节 地面防尘管理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处责任单位或个人500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健全防尘制度的各地面单位。

2)地面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及皮带走廊必须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或冲洗,未及时冲洗而造成煤尘堆积的责任单位,并处罚责任人100元。

3)地面煤炭运输设备减速机、电机等电器及开关上必须班班清理干净,未进行清理造成煤尘堆积或有杂物的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

4)运输皮带托辊不齐全、转动不灵活,出现跑偏、漏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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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每少一个喷头、喷头不雾化、不出水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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