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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拼”出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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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因为 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乘车人因此就丧 失了索赔的权利。 无论是在有偿“拼车”还是无偿 “拼车”的情况下,对于乘车人因为交 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 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说,人身 伤害免责条款,签了白签。 否存在过错,而责任的大小,则取决 于过错的程度。此外,民法尊重当事 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当事人 之间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小违反法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得到法 律的认可。 为了做到来雨绸缪,建 ‘拼车” 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 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司机承担的 乘车人通常不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会造 成乘车人的伤害,同时也必然造成双 一族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注意: 1、谨慎选择“拼车”对象。 责任大小会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 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 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 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 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 方车辆的损坏。许多乘车人十分关 心,对于这部分损失,其是否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损失,通常 建议准拼车族谨慎选择合适的 “拼车”对象,这是因为车辆行驶过程 中,必然会产生交通事故等风险,而 情况下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负 责。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 司机的驾驶技术则是拼车一族首先 应考虑的问题。对此,最好事前查验 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 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 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对方的行驶证、驾驶执照等,做到先 小人后君子。同时,对于双方出行线 路、作息时间等问题也应一并考虑。 2、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 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例如 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影响了司 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签了白签 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 机驾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车 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交通 事故的。 由于“拼车”过程中不可知因素 较多,因此建议大家在“拼车”前尽量 充分地考虑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并 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事前 偿问题,有些司机和乘车人便选择了 签订“拼车合同”的方式对双方的责 任在事前予以明确。日前,在网上也 明知司机非法行驶仍搭乘 乘车人自担责 在“拼车”过程L}I,如果出现乘车 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 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等非法行驶行 为,仍执意搭乘的,一旦发生交通事 故,司机对于乘车人的赔偿责任将相 应减轻,乘车人将面I临自行承担相应 损害后果的风险。 在“拼车”过程中,司机、搭乘人, 诸葛不留隐患。如一方临时需要加班 或者车辆出现故障时,“拼车”协议如 何履行;又如司机是否对搭乘人的生 出现了一些“拼车合同”的模版。为了 避免“无偿”拼车造成事故后还要对 乘车人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 订免责条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 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 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 效呢?据了解,尽管这种免责协议是 活习惯包括在车内的一些生活习惯 有特殊要求(如吸烟问题);在有偿 “拼车”的情形下,双方还应明确费用 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 题。 3、诚信履约以和为贵 一旦与他人确定了“拼车”关系 需车方与供车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 是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对 后,就要本着诚信为本的态度去履行 协议,双方应相互体谅。这不仅仅是 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合同法上附随义 务规定提出的法定要求。同时,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司机及车内乘 客等多方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较为复 杂的法律关系,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始 终是确定各方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 关键原则,即是否担责,主要看其是 于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 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 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 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 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 发生后应当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积 极协商解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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