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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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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

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的奋斗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奖惩制度,根据《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岗位聘用与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西财党字(2010)6号)和《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财党字(2010)8号),结合管理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财党字[2010]8号文件)以及《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岗位聘用与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西财党字[2010]6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的50%。

基础津贴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职责、层次以及聘期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的完成情况发放。业绩津贴则需要考核教学业绩(或工作业绩)、科研业绩、日常表现和其他工作等四个方面内容,最终根据教职工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科研成果单元任务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发放。

二、教学科研岗位年工作量定额及津贴发放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定额及津贴发放标准 1、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包括:

(1)课堂教学工作量:按教学任务书进行的课堂讲授(含讲授、讨论、练习、批改作业、答疑、阅卷等)、命题、辅导课(习题课)、实验课。

(2)其它教学工作量: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教研活动(教学法研究)、进行专业(学科、课程、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3)教师的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按照岗位等级的差异,采取分级定额的办法,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

级别 教学工作量定额(学时) 专业(学科)建设带头人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260 280 300 300 240 2、教学津贴计算方法及发放标准

在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后,全额发放基础津贴部分,教学工作量超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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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按超课时费标准支付,超课时数计算办法采用累退制(单位:元):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超课时1-150 超课时151-300 40 35 30 25 32 28 24 20 超课时301-450 超课时451以上 24 21 18 15 20 17.5 15 12.5 受聘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的,其基础津贴年终结算。业绩津贴中的教学工作部分在年终一次结算并发放。

3、外聘教师课酬发放标准

外聘教师的课酬按“外聘教师课时标准”一次性计算并足额发放。外聘教师课时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

职称 课时标准(元/学时) (二)科研工作及津贴发放标准 1、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指的是教师所聘岗位的科研成果单元任务。 2、科研津贴计算方法及发放标准

(1)对完成科研工作的人员,足额发放该年度业绩津贴中的科研津贴部分;对超额部分自动转入下一个年度考核。

(2)对未完成科研工作的人员,将未完成部分的科研津贴转到下一年度进行结算,直到聘期结束。

(3)在聘期内全面完成科研工作的人员,对其超额部分按所完成科研任务单元标准比例的110%奖励;在聘期内未全面完成科研工作,但某单元超额完成的人员,对其超额部分(指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主持省部级课题,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省级基地建设立项等)按所完成科研任务单元标准比例的60%单项奖励;对于其他人员完成的高质量科研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课题立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之一的人员(主持人),直接认定为该聘期科研工作全部完成。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45 40 35 30 2

(三)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劳动纪律和劳动态度等。按年度考核,以考核结果发放所对应的业绩津贴。

(四)其他工作

其他工作是指应聘人员完成院、系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包括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学院其它建设等。按年度考核,以考核结果发放所对应的业绩津贴。

(五)比例分配

绩效工资中教学、科研、日常表现和其他工作的比例系数为6:3:0.5:0.5,具体组成如下:

名称 基础津贴(50%) 教学 教学 科研 业绩津贴(50%) 日常表现 其他工作 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津贴发放办法

1、基础津贴根据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定额后,每年按10个月逐月全额发放。业绩津贴在年度考核后,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2、学校安排在国内外进修访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为一年)的人员,基础津贴全额发放。教师岗位受聘人员进修学习和休产假期间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业绩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四、管理、教辅和思政人员津贴发放办法

1、管理、教辅和思政人员,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核发基础津贴,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年度考核后核算。业绩津贴按月标准70%核发,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

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原双通道绩效工资办法,其科研工作以所签订聘岗协议为准。

3、经学校批准承担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师岗位聘用且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的,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合格以上,执行教学科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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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00% 最终比例 60% 20% 60% 10% 10% 30% 5% 5%

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4、思政教师岗位聘用的专职辅导员依照教师系列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其教学科研业绩定额按照学工部要求办理。其中,对受聘讲师2(或助教2)岗位,且在讲师(或助教)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的,绩效工资标准提高系数0.10(注:仅限专职辅导员,出现岗位等级或岗位系列变动情况后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五、其他事项

1、年度考核优秀者,按所聘用岗位增发年基础津贴的10%,基本合格的按所聘岗位减发年基础津贴的20%,不合格者扣发下年度基础津贴。

2、新进人员按当月实际出勤日数核发绩效工资。执行“初期、见习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授课课酬按“超课时标准”发放。

3、退二线处、科级干部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属于下列情况者,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和《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由学校研究处理。

(2)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管理办法处理。 (3)旷工一天扣发5%年基础津贴,旷工两天扣发10%年基础津贴。学期累计旷工五天扣发50%年基础津贴;年度累计旷工十天扣发全年基础津贴。扣发基础津贴的同时相应扣发业绩津贴。

(4)病、事假按比例扣减绩效工资。

(5)其他原因离岗者,从离岗当月停发绩效工资。

(6)育龄妇女从休产假的下个月停发基础津贴,产假期满从上岗工作的下个月起恢复基础津贴。

(7)绩效工资作为校内待遇,以聘用上岗作为实施的基础和条件。凡未聘人员,因病长期休养人员,受学校委派为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发放绩效工资。

(8)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管理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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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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