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再是企业用工责任避风港
劳务派遣作为用工方式的创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仅2003年12月25日到2004年10月期间,中央电视台15个中心、部门所使用的5684名编外人员就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委派到中央电视台工作,其劳务派遣人数超过编制内人数的两倍,而1号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员工100%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虽然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责任和风险,但如果用人单位过分依赖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或不规范劳务派遣的用工环节,就容易导致引发劳动争议。央视自2007年清退约1800名劳务派遣员工时引发的劳动争议到今天还没有解决完,2013年年初1号店配送员由于劳务派遣、被无故解雇等问题状告1号店,成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首例劳务派遣无效纠纷。
【至高律师点评】
在《劳动合同法》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前,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自派遣、互派遣情况普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近年来国家从立法上逐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严格劳务派遣准入门槛。就现有规定,相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来说,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无论从成本控制还是法律风险上都不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解释规定,因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期望大规模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降低人工成本的想法必然落空。其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但不能降低人工成本,反而还需在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同时,处理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增加了管理成本。最后,劳务派遣的争议解决成本较高。因劳务派遣特殊的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比普通劳动争议更复杂,除
需和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外,通常还需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因此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看,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并规范劳务派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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