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不能同时使用,人保和财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取保候审期间发生意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取保候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一般不能同时使用,所谓的人保和财保,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会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相关的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如果已经让犯罪嫌疑人交了保证金,就不需要必须有保证人了。无论是保证人和保证金,都是为了防止取保候审期间发生意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的区别及其影响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取保候审人保是指被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保障其在取保期间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财保则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主要保障财产安全。这两种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取保候审人保主要关注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财保则关注的是财产的损失和风险。这种区别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形式,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风险的控制。
结语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取保候审人保是指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保障其在取保期间不违法。财保则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主要保障财产安全。两种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险范围和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选择合适的保险形式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至关重要,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风险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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