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行为之一: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法律分析
要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拓展延伸
工程监理安全问题处理不力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其中,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问题处理不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行为之一: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对于以上行为之一的发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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