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 拆迁补偿费 ,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征税范围,依据《 管理办法 》属于开具范围。拆迁企业应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n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nn一是 土地补偿款 ,即: 土地使用权 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应税行为;nn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 房屋补偿款 ,符合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 销售不动产 ”应税行为。nn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 拆迁补偿款 ,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nn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征税范围,依据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n(一)根据《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 缴纳 ,所以不应开具。nn(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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