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离婚是可以上诉的。夫妻一方离婚时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离婚案件是可以上诉。但要注意上诉的时间,一旦错过上诉期。
一、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离婚诉讼的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离婚是可以上诉的。夫妻一方离婚时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离婚案件是可以上诉。但要注意上诉的时间,一旦错过上诉期。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起诉状;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等。
一、关于诉讼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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