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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