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归房管局管理。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廉租房的流程:
1、申请登记。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各镇、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经区住房保障管理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3、执行。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公示,进行摇号配租配售;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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