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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禁止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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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禁止性行为内容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

(二)参与非法的或大额的活动。本项所称大额,是指单次人民币300元及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

(三)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

(四)本人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六)账外经营,或设立“小金库”。

(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经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八)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后续处理、电子银行签约、对账业务;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

(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十二)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三)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十四)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

(十五)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十六)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折),截留客户银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现。

(十七)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给建设银行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

(十九)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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