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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