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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等级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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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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