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进修学习、培训费的管理,节约费用开支,简化报销手续。根据国家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执行公司2001年14号文件《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和2001年101号文件《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充规定》。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电话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保险费、行李托运费、订票费等。为简化报销手续,差旅费只划分两块包干报销,即长途交通费和住宿杂勤伙食费包干。差旅费实行按标准包干报销,实行包干和报销相结合,超支自理,节约分成的管理办法。
一、长途交通费报销标准:
科级干部以下(含科级)因公出差,若时间紧急,在经得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单程飞机,票价最高按经济舱标准票价报销,机场建设费、乘机人身保险费、行李托运费按实报销,若无特殊原因或时间不紧急的,须乘坐火车,票价最高按特快硬下铺票价报销。因公出差到既没有飞机通航,又没有火车通行的地方,不分级别均凭有效的长途汽车或轮船发票据实报销,汽车可乘坐豪华大巴车,但不能乘坐出租车,处级干部可乘坐二等仓位,科级以下职工可乘坐三等仓位。
二、住宿、杂勤、伙食包干标准: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在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杂费,是指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机场(火车站、码头)至住地的交通费、传真费、行李保管费、邮递费等。
伙食费,是指在出差期间用餐费的补助。 住宿、杂勤、伙食包干标准: 1、一般地区:
处级干部180元/天;
科级干部(包括已聘高级职称人员、副科以上)150元/天; 其他人员140元/天; 到北京的,处级干部200元/天;科级170元/天; 其他人员160元/天。 2、特殊地区:(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 处级干部230元/天;
科级干部(包括已聘高级职称人员)200元/天; 其他人员180元/天。
3、凡出差到北京、广州两地的职工,除会议统一安排外,原则上住北京、广州办事处招待所。职工报销时必须提供北京办、广州办招待所或石化宾馆的住宿费发票作为报销附件,报销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不能提供北京办、广州办或石化宾馆住宿发票的报销时,从上款包干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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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级干部扣110元,科级以下扣90元报销。
三、外出参加会议等有关费用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会务费和住宿费按会议通知单和正规发票实报实销,杂费按处级每人每天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会议期间不再给伙食补助,如果会务费和住宿费由主持会议单位统一开支的,不再给予报销。
四、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的补助标准:
1、学习期限在一个月内的,不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5元; 2、学习期限在半年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3、学习期限在一年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4、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5、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住宿应由学校、企业安排解决,住宿费按不高于每天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另行报销杂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到湛江、信宜、阳江、阳春等(非邻近县)当天返回而不需住宿的,按包干标准扣除住宿费:处级扣110元,科级以下扣90元。
七、到邻近县城工作的伙食补助标准:
因公到市内邻近县城(高州、化州、电白、吴川)市属县集镇、市郊各乡公司以外的单位,如当天中午不能返回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因公到水东港口公司、北山岭、供气站等单位工作的,不能报销出差补助费。也不享受误餐补助。
八、汽车司机出车补助标准:
1、市内(含市郊)行车按出车天数计发,每人每天补助2元。病、事假、探亲假、停车、修车及不出勤天数不得补助。 2、 行车到临近县城的,伙食补助按上述补助外,在行车补助原基础上增加2.50元。路程单程在80公里以上的长途行车,伙食每天补助25元。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凭正规住宿发票每天按80元标准报销,行车补助每天再增3.50元,无杂费补助,也不报行车公里补助费。 九、关于职工探亲的有关规定: 1、车船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务,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但连续乘坐火车20(含20)小时以上的,或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连续乘坐火车10(或10)小时以上的均可乘坐硬席卧铺,亦可同时报销一次性在途杂费70元。
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票。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不能乘坐出租车。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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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探亲的(含港、澳、台)路费,只报销至出境地。 2、职工探亲的住宿费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利用探亲之便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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