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1.1目的
为加强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3 缩写和定义临时用电
是指生产(施工)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也是用电系统的简称。
1.4 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2012年发布的《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用电安全导则》、《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相关要求对内容进行修订。自本制度发布起,原《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废止。
2 职责和授权
责任主体 集团 单位 职责和授权 负责提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监督 负责电气作业审批、落实措施、监督检査 3 文件主要内容 3.1 总体要求
(1)电气作业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导则》等标准的相关要求。电气作业过程中应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禁止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2)电气作业过程中应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禁止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3)禁止在油气罐区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易燃易爆场所严禁装接临时线路。
(4)电气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有监护要求的电气作业,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人监护。
(6)电气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涉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3.2报批、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
(2)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延续申请手续,延续使用时间禁止超过3 个月。
(3)基建施工的临时线路,以施工周期为限。
(4)在产品试车台装接的临时线路,以单台产品的试车周期为限。
3.3 作业中安全要求
(1)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2)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3)行灯电压禁止超过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禁止超过12V。
(4)在生产现场将移动设备及工具电源线(含接线板)跨越通道时,也视为临时线。
(5)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7)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禁止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禁止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4 临时线路装接
(1)装接临时线路前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时用电线路装接申请单”,经单位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装接。
(2)临时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装接,按规范化、条理化施
工,严禁乱拖乱拉。
(3)临时线路必须采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坚韧的橡皮包线,全线应完整无损,中间不准有接头。
(4)临时线路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²。
(5)临时线一般在动力开关箱或电气开关箱下桩处连接,如需在车间母线上或低压室连接,必须征得设备动力部门同意并委托设备动力部门装接。
(6)一条临时线路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必须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7)在室外或潮湿场地装接临时线路,必须采用防雨、防潮措施。
(8)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室内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禁止低于2.5m,室外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禁止低于4.5m,跨越道路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禁止低于6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格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对地直埋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禁止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5 施工现场的管理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线路的装接,除执行本标准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 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必须采用TN-S 方式供电(在整个施工现场的PE线上做不少于3处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应分别设置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宜超过3m)。
(5)必须采用二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形成二道防线(二道防线:一是设置两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二是采用TN-S系统供电,专用PE 线,二者形成了施工现场的防触电的二道防线)。
(6)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不准固定在金属支架上。
(7)架空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m²,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²。
(8)施工现场配电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箱内开关、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熔断器、插座等齐全完好。②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③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④金属电箱外壳应接保护接零,电箱内应设工作接零及保护接零,零线不准有接头。
⑤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动力应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
座。
⑥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9)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 3.6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雷措施。
(2)临时用电的安装图纸应经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进线、变配电所、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安装位置,线路走向及架设方式、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接地方式、保护方式、电器设备型号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系统图、接线图等。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定期检查,时间为: 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3.7外电线路防护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1所列数值。
表1 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kV以下 1~10kV 35~100kV 154~220kV 33O~5OOkV 4 6 8 10 15 (2)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最低
点与路面垂直距不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m) 1kV以下 6 1~10kV 7 35kV 7 (3)施工现场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3所列数值。
表3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5 1.5 10 3.0 2.0 35 4.0 3.5 110 5.0 4.0 220 6.0 6.0 330 7.0 7.0 500 8.5 8.5 (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8 外电防护措施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间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在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下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聚集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3.9 拆除
(1)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必须立即拆除,做到拆得彻底,不留隐患。
(2)未经批准擅自装接的临时线路,设备动力专门人员、部门分管人员及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装接部门立即拆除。
3.10 管理
(1)临时线路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2)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或大雪雷雨天气、汛期和台风季节,装接部门必须组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切断临时线路电源。
(3)凡在母线上或低压室连接的临时线路,设备动力部门配电间凭“临时用电线路装接申请单”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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