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于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三、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审批手续、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四、建筑工程开工备件审查制度。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建设局。建设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局安监站采取每两周一次的抽查及日
常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严格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及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检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情况。查验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证,坚决淘汰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七、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后,施工企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建设局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八、完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严格要求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
九、完善安全监督检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做作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等书面材料整理存入监督档案。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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