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巡视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三条 巡查内容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4、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5、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6、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7、在水源保护区内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违反政府法令的一切行为。 第四条 巡查组织
1、日巡查
现场值班人员随时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记录; 2、月巡查
西湾分公司综合部每月对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记录。
3、巡查时发现问题,记录要详细,重点要突出,必要时可绘图、摄像等。
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
巡查查日期 : 年 月 日 巡查 范围 巡 查 内 容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4、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5、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6、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7、在水源保护区内破坏水环境及其建筑设、污染水源的违反政府法令的一切行为。 巡查结果(存在的问题)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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