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 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曲
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曲发 [20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 加工 或流通为主。 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 带动农户进 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 开拓能力, 科技创新能力, 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曲 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 围绕市农 业六大主导产业、 “双六”工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 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 具有一定规模、 效益, 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 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 值 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 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 收入 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1亿元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 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 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 40万元以上;企 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 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6。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主 营产品销售率达 93%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 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信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严格履行与农户、客户的契约。企业资产负 债率一般应低于 70%,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 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具备以下条件的, 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 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 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 年销售收入 300万元以上, 其主要产品特色 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年销售收入 300万 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部门认 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 成,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鼓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申报. 企业积极开展对 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 30万美元以上,或连续三年 出口创汇增长幅度达 10%以上的,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围绕农民增收,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 范性、有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 填写市发 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统 一印制的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 (市 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主管部门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 与县级以上税务 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 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 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 益联接关系情况。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 业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共同搞好龙头企业的申报服务工作。 2.县 (市 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报经县 (市 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 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 市属企业可按以上 1、 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并附 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重 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市级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 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商 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 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 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市人民政府发 文认定的同时,授予“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挂 牌保护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集资、摊派和进行达标 检查评比活动,并列入推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 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 及 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情况作 为对企业管理、考核、奖励、扶持、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 况进行监测,检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业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及时 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 评价制度, 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 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 1 月底 之前,应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并填报市级重点龙头 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市农业产业
化办公室派专人到企业所在地,与 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 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审核企业财务情况; 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 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监测进行 的审核,共同搞好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监测后, 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 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 行分析,提出意见上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3.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 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 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 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的年份,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统计 报表制度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 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 企业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规 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 需要对其市级重点 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 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 照等更名材料,报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曲靖市农
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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