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 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 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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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经过有关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经济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资格
4.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经济权利主体的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经济活动的必要性
5.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简答题:
1. 辨析经济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1)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的作用
2)经营管理权:指对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的权利,经营管理权亦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
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2. 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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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3. 经济权利的种类:
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职权。
2)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确认的经济法主体对财务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这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4)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 停
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
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具备什么条件
1) 2) 3)
有经济法律依据:经济法律依据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
有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有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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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
契约。
4) 5)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 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6)
7)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简答题:
1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仅限于中国的自
然人投资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其根本特征,也是
投资人设立企业的目的。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
人。
4)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企业的债务。
5)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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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企业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特点:
1)合伙企业是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分别具备哪些条件
1) 个人独资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试述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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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按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试述入伙和退伙的责任承担:
入伙的责任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责任承担: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解散,合伙人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4)外资企业法:是指包括“外资企业法”在内的调整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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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这里的外商既包括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我国港、澳、台的投资者。
2.外资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
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特征:1.合营企业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另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
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 合营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中国的法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3. 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一般作为注册资本的资金投入是作为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的一个部分,即自有资金,投资总额资金的来源还可以是企业初期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总之一般情况下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二者相等也是可能的。
4)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
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
等作为投资。 3.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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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特征:1,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经营企业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
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型企业 3.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
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资格,但合作期满后,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6)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的概念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的回收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后逐年递减。
2.财经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同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财经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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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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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
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 对于税前回收资产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
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
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
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 外国合作者在合同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8)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制 1.董事会管理制
2.联合管理制(均为非法人的合作企业采用)
3.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者管理制。(合作者均不属于管理,只是收取投资利润)
9)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
业。 特征:
1.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的,其财产和净利润为外商投资者所有,风险和亏损亦由外商投资者独资承担。
2.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 外资企业属于中国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它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政府的
管理,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4.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10)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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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
级换代,可以代替进口。
2.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
或有余。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 申请: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
批机关呈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文件
2. 审批: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并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
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产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2.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
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 重整:是指对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
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程序。
4.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
债务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且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5.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
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6.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管
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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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
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
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答题:
1)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解决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务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何谓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等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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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的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具体包括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有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等。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权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有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简述和解的程序规则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并进行决议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是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条件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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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6)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要约:是指一方当时人向他人提出的在一定条件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
可其效力或者不认可其约束力的情形。
5.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责任,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6.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进行履行、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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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 简述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异同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3)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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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处理无效合同的方法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简述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已合适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助精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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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具体形态 7)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 试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支付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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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儿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
为内容的权利 2.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以及基于利
用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4.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商标。 5.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
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6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在限制或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垄断行为:
5.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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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孙义伦
简答题
1)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1.规范对象有广泛性 2.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 3.法律责任力度大
2)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3)简述不正当竞争法的种类
1.以假冒、仿冒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9.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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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孙义伦
4)简述反垄断法的特征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由于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因而垄断广泛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使得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强,涉及面广。
2.裁制的严厉性,如果一种垄断行为已符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制裁时不仅可以采用民事手段,而且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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