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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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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原则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

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

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出厂检验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产品出厂检验。 2、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抽检所有产品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质量指标,保证产品合格率为100%。 3、成品必须做到批批检验,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部门加盖合格签章后方能出厂。食品生产者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4、严格出车间产品合格证加贴的管理,对不合格产品,当班检验人员不得发放

合格证.

5、对当班检验或复检过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报告,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检验人员要求

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须不受任何行政的和其他外界的干扰,确保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 第四条 检验记录控制

1、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2、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归档保存2年以上. 第五条 委托检验要求

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三节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

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第七条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采购,新购进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必须经

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由技术研发部建立台帐,统一编号,制定检定计划、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按检定计划组织委托检定,按期进行内校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本公 司不能检定校准的,应送交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 属于自校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品控中心应每天做好自校记录,包括

设备型号、编号、地点、检验周期、检验方法、验收准则及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有校准状态标识或经批准的识别记录。 第十条 如发现测量过程中失准或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相应部门应检验、测

量的结束评定其有效性,并做记录。对失准的检测设备及时报技术研发

部,有企管部组织维修,维修后需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若新进人员在未参加培训前不准使用仪器检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未经培训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

单位名称:微山县光跃中天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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