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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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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

1.1禁止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

1.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与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与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和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存放。

1.3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和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和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1.4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公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1.5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与炸药,雷管与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并按规定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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