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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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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以及非成建制在公司生产岗位作业的劳务工。成建制在公司承担生产作业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一)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严格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按岗位(工种)的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三)严格掌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服

1.接触高温有明火飞溅、金属液体的工种岗位,发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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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5×5)帆布工作服。

2.高温辐射热较高的工种岗位,发(4×4)帆布工作服。

3.接触一般高温、易燃易爆及从事电工作业、仪表维修、仪表工,发棉布工作服或适用于岗位作业的其它面料的工作服。

4.经常接触酸类的作业岗位,发防酸工作服。 5.室内专职化验人员、计算机专职人员发白大褂。 6.有防静电要求的岗位,发防静电工作服。 7.电(气)焊工发阻燃(3×3)帆布工作服。 8.经常接触高温、明火、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的分厂、作业区一线管理人员,配发所接触岗位同等面料的工作服。 9.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岗位、工种,均发普通工作服。

(二)防护鞋

根据岗位的安全防护需要,分别发耐高温、防砸、绝缘、防油、防酸、防静电、防水等防护鞋。

(三)安全帽

各岗位均发玻璃钢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半。其中部级以上领导发红色安全帽;管理(技术)岗位发白色安全帽;操作岗位发黄色安全帽。每日露天工作达4小时以上的职工冬季应发棉安全帽。

(四)防雨用品

每名职工均发防雨用品。在露天作业雨天不能停止工作的职工,应适当缩短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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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寒服

每名职工均发防寒服(每日露天工作达4小时以上的职工可发长防寒服)。露天、低温等岗位职工,应适当缩短使用时间。

(六)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管理

(一)职工均按所在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发放。 (二)各部门应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做到职工调动时卡随人走,帐卡相符。

(三)职工脱离本工种岗位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含各种假及脱产学习等)以上时,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顺延防寒服、工作服、雨衣和(工作)防护鞋的使用时间。其它按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离岗期间应停发。

(四)职工为抢救事故、保护国家财产等特殊情况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厂(区)领导同意,部门安全专业批准,给予提前换发。 (五)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单位被盗,由作业长出具证明,部门安全专业批准,给予补发。

(六)因本人原因,将劳动防护用品丢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作业长签认,部门安全专业批准,由本人按规定办理交款手续,凭收据给予补发。

(七)新入厂职工应按分配的岗位发给两套工作服,以便进行换洗。按两套使用时间相加计算,到期发第三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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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第七条 从事二技能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一)二技能系指经过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第二及以上专业技能操作证的操作人员岗位工人。

(二)对从事二技能工作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由部门安全专业批准,补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主技能已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基础上,按既保证安全,又不重发的原则,发给所需补充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八条 在作业中需要佩戴防护镜的岗位,按如下办法配备:

(一)视力正常的操作人员岗位工人,发给专用防护镜。 (二)操作人员岗位工人眼睛患有疾病时,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开具证明后,到设备部办理验目配镜手续,到指定单位验目配镜。

(三)验目配镜报销须持医院证明、设备部开据的手续和配镜发票到公司计财部按统一标准给予报销。配镜费用超过公司标准的由本人自负。

第九条 职工改变工种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职工调动工作时,人力资源部应将调单给其调入单位安全专业一份,按下列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一)由一般工种调到特殊岗位工种时,在不重发的前提下,按新工种的发放标准一次发齐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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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作服发两套。

(二)改变工种后,仍为一般岗位工种时,继续使用原发劳动防护用品。如不能满足现岗位需要时,按新分工种的发放标准发给不足部分。其它部分按新分工种发放标准到期时发放。

(三)由专业技术管理岗改为生产操作岗时,按新分配工种的发放标准,补齐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由生产操作岗位改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时,原发的工作服能继续穿用的应继续穿用,待按原标准到期时,再按管岗标准换发。如确实不能穿用的,由部门领导同意,部门安全专业批准,发给两套工作服(按两套计算时间)。

(五)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时,岗位专用和集体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带走。本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调出人员的单位须将个人劳保卡片转交给调入单位,其它事宜按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第十条 职工上岗工作时,必须按标准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工作现场、生产岗位赤膊光背、敞胸露怀。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逐级管理,部门安全专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检查内容当中。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安全环境保卫部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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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完成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二)确定试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根据试用计划和时限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试用。按计划完成后,及时向安全环境保卫部提供试用情况的反馈意见。

(三)安全环境保卫部根据试用单位的试用结果,提出应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意见,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推广使用。 第十三条 相关专业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境保卫部负责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作;负责审定各部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告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组织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部门安全专业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修订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安全环境保卫部审批后执行;负责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设备部负责

1.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配合安全环境保卫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四) 计财部职责

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及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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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有其它规定时,以其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境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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