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 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1、
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宵
苗补偿费 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 (2) (3)
2、
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
费,届丁 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 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严格用丁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 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
地被依法征 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 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 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 付给
被征地农民。
(2)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
份合作制组 织的全体股东。
(3)
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
其分配对象 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
土地,其安
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
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
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
经济组织 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
济组织使 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 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且在全部享受安置 补偿
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 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 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
承包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
(3)
地被依法征
届丁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
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
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
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 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 地面
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丁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 今后 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
和管理。
(5)
债务。
届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丁该集
体经济组 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丁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
(三) 土地补偿费
1、 分配对象
(1)
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
一安置,实 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 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分配对象为 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
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
其分配对象 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
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
可以分配 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
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
费分配对象 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 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 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丁 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
象。分配对象为该 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
可将不少丁 80%
股
东
的
,
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 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 将不低丁 90%的土地补偿费用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
将土地补偿
费用丁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丁 30%的比例,该集体经 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丁 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