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QJK-GCHT-2015129-YYXM
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
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
施工合同
甲方: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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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
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
施工合同
甲方: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333号。 二、承包范围
2.1、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但不包括:楼梯前室、电梯前室、电梯轿厢、卫生间装饰、防火门门套、门头、饰面装饰及1标段施工范围内管线安装等施工内容(该部分施工内容由甲方另行发包给“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丰”实施);
2.2、具体承包范围包括:水街、通廊、扶梯天井、电动扶梯等甲方指定范围以及相应范围内的园林景观、水、电、灯具、开关插座等安装工作;
2.3、具体施工界面及施工项目划分与认定等细节问题,由甲方组织丙方与“中新联丰”进行现场协商确认;
2.4、上述丙方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和智能化工程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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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分包实施,但相应范围内的末端收边收口由丙方配合完成。
2.5、丙方承包范围内如涉及消防验收工作由丙方配合完成。 三、合同价款及计价原则
3.1、本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含税)暂定:¥9,895,747.80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玖万伍仟柒佰肆拾柒元捌角零分),具体详见附件四【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报价清单,以下简称:“报价清单”】。
3.2、本合同附件四即报价清单为施工图及本合同所确定的承包范围内的相应工作内容的全部价格体现和费用构成,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与装卸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用水及用电费、材料设备场内二次及多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建渣清运费、赶工费、高温施工(补贴)费及脚手架的搭拆费、二次优化设计费、工程保险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材料设备保险费、施工人员保险费、检验检测费(含第三方检验检测费)、所有工人与工程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质保期内维修维护费,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它保险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所有费用。
3.3、本合同附件四中的清单综合单价,除了本合同附件六中的材料暂定价按本合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认质核价可调整外,其他已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动、市场人工与材料价格波动及其他各种风险因素,清单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3.4、本合同附件四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不因工程量的变化、变更项目的增加或减少而进行调整,由丙方包干使用。
3.5、本合同附件四中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附件六),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进行认质核价,结算时以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核定单》为准进行价差调整,仅计税金。
3.6、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乙方产生的总承包配合服务费由甲方自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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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结算,丙方无须向总包单位交纳该费用,也不纳入报价清单。丙方施工所需的临时水电线路和设施由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报价清单内。
3.7、本工程结算总价=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措施项目清单结算价(包干)+其他项目清单结算价+洽商及设计变更结算价+签证+暂定单价材料/设备(甲方认质核价)部分的价差金额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规费+税金(建安税)。
3.7.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3.7.1.1、以本合同附件四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3.7.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不因实际实施的各子项工程量增减而调整。
3.7.2、甲方认质核价的暂定单价材料/设备(附件六)中的调整价差金额结算计算方式:调整金额=各种材料或设备数量×(甲方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的核定单价-本合同附件六的材料/设备的暂定单价)×(1+3.41%建安税),各种材料或设备数量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中的定额组价子目的定额耗量计算。
3.7.3、措施项目清单结算价: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无论因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本合同附件四中的措施项目费的报价(包干)作为结算价。
3.7.4、规费:按本合同附件四中的费率结算。 3.7.5、税金:按本合同附件四中的税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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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竣工图、变更(工程指令)、收方单、签证单、双方往来函件及其他与经济相关的资料均为结算的依据。按竣工图、变更(工程指令)、收方、签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
3.7、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等的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技术洽商等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调整内容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结算:
3.7.1、调整内容与本合同附件四中的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本合同附件四中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是否属于类似价格以甲方意见为准);
3.7.2、调整内容与本合同附件四中的工程量清单子项不相适用或没有类似的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3.7.2.1、土建工程:清单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项目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合格标准计费;税前总价下浮 8%(其中措施费、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人工单价按62元/工日计算,暂定材料价格(附件五)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核定单》为准。
3.7.2.2、装饰工程:清单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项目执行《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合格标准计费;税前总价下浮 10%(其中措施费、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人工单价按110元/工日计算,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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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附件五)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核定单》为准。
3.7.2.3、安装工程:清单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项目执行《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合格标准计费;税前总价下浮15%(其中措施费、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人工单价按68元/工日计算,暂定材料价格(附件五)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核定单》为准。
3.7.2.4、室内局部园林工程:清单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项目执行《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合格标准计费;税前总价下浮5%(其中措施费、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计算,暂定材料价格(附件五)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核定单》为准。
3.7.2.5、本工程中的未计价材料由甲方进行认质核价,甲方核定价格为结算价,且包含采购保管费(不论甲方确认的“材料核定单”是否明确),结算时不再计算。
3.8、其他项目
3.8.1、专业工程(水池水景、玻璃水幕及其他甲方指定专业工程)由甲方进行单项费用核定后计入结算或由甲方另行分包实施。
3.8.2、签证记工及零星借工以现场收方或签证为准,零星用工中的普工按150 元/工日、零星用工中的技工按200元/工日结算包干,结算时仅计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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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工时间: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完工时间: 2016年2月25日。
4.3、总工期历天数与总分包工期一致,满足综合验收条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4、该工期已经考虑了正常施工准备时间(含人工、资金、物料、行政审批)、节假日、地区性季节性的气候、供电、供水对连续施工的影响(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除外);由于丙方提供给甲方用以确认的样品不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丙方承担责任,即此种情况不得延误甲方工期。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且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得顺延:
4.4.1、因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导致材料重新订货而影响施工工期的;
4.4.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如下解释界定(“以上”均含本数):
4.4.2.1、六级以上的地震;
4.4.2.2、10级以上的台风持续24小时以上;
4.4.2.3、日降雨量100mm以上或合同期间内日降雨量10mm以上的天数累计达到20天以上;
4.4.2.4、自然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发生的水灾、火灾; 4.4.2.5、战争、动乱等原因造成停工。
注明: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失时,甲方承担工程本身损失,丙方承担工程施工的人员、设备、临设、半成品等损失。
4.4.3、甲方未能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批准、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工作面等导致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4.4、关键工序的较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情况,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4.5、发生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的情况, 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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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施工期间间断性停工累计10天以内(含10天)丙方不向甲方主张停工及窝工损失。 五、质量标准
5.1、质量等级:合格。
5.2、本工程质量标准,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等相关现行规范的要求,同时必须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与国家制定的标准、规定相冲突时,以国家制定的标准及规定为准;前述的标准及规范若与现行标准规范相冲突时,施工期间应按最新的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执行。 六、工程款支付
6.1、本合同签订后,丙方以合同暂定总价的5%(既¥494,787.00元)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2、每月25日前,由丙方报当月完成的进度产值,甲方自收到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形象进度确认报告(产值以甲方核定为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产值并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甲方核定进度产值的75%支付,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新增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或下一期调整支付。
6.3、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移交给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已核定总进度产值的85%。
6.4、当工程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6.5、质量保修金在贰年保修期满,待甲方确认本工程无质量问题后2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但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责任及费用由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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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上述付款前,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如因丙方原因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时间;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前,丙方需连同质保金对应金额的发票同时开具给甲方。 七、甲方代表及甲方工作
7.1、甲方代表: 娄必伟 。
7.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代表甲方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应由甲方处理的有关问题。
7.3、甲方负责对丙方已完工程量和现场签证单进行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同时完成竣工图核查确认,方可进入工程款结算审查。
7.4、开工前3天,向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 7.5、开工前3天,向丙方移交施工工作面,为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为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材料堆放场所。
7.6、甲方按时审核丙方提交的工程月进度报表,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与丙方办理工程结算。
7.7、负责协调丙方与各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八、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8.1、监理单位名称:重庆海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8.2、总监理工程师:何华安。
8.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管理和处臵;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最终以甲方审核的量、价为准)。
九、丙方代表及丙方工作
9.1、丙方代表:卢伟。
9.2、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要求,积极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文明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污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丙方自行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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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各意外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
9.3、丙方应及时办理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的施工企业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自行办理相关保险。
9.4、甲方协调总包单位提供场内已有的水、电接驳点,接驳点及接驳点以后的临时水电线路由丙方自行负责,且由丙方自行装表计量,并每月按实向总包单位缴纳水、电费用。
9.5、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及乙方对场地的统一管理,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9.6、丙方除采取切实措施管护好自己的成品外,应自觉爱护、保护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工程,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7、若因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合格,丙方应承担所有返工费用及损失。
9.8、每道工序施工前,丙方必须按甲方现场工程部批准的部位实行样板制施工,样板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在其它部位展开施工。
9.9、工程施工期间由丙方及时向甲方与监理进行工序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十、保修
10.1、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属保修范围。 10.2、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质量保修金为丙方“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退还丙方(不计息)。
10.3、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届满时(但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问题,丙方应在报修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若不到现场处理、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从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且每发生一次,丙方按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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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材料设备的采购
11.1、本工程凡适用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必须在施工前经由甲方认质核价。如丙方擅自更改甲方的认质核价材料,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丙方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且丙方必须按照甲方认质核价的材料,对已施工的项目进行拆换,损失由丙方自行负责。
11.2、本工程所有的主要材料、设备由丙方在采购使用前10天送样品给甲方进行认可并封样(样品:主要为实物样品;若不便提供实物样品,可提供图片样品);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样品后10天内对材料的品质、品牌、规格、型号予以确认,丙方可据此采购,如未及时确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如丙方对甲方的核价有异议,需在接到核价单后3天内予以提出,甲丙双方再进行核价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或修正核价,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核价意见,则该项材料转为甲供,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由丙方自行负责,结算时丙方不得再计取该项材料的采管费。
11.3、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合格或符合要求。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12.1、竣工验收
12.1.1、本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由丙方组织验收,丙方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验收,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未能通过国家职能部门验收的,由丙方返工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如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返工费用。
12.1.2、丙方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本工程相关竣工资料收集汇总;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丙方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伍 套及相关资料、物件、钥匙(如有)、软件、密码等移交给甲方;丙方逾期移交工程资料或者移交的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丙方未完成工程,除由丙方及时移交或按要求补充完善外,因此超过约定的竣工时间的,丙方还应按逾期竣工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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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结算
12.2.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签字、盖章纸质版伍套、电子版壹套),甲方核查资料无误后办理签收。
12.2.2、丙方向甲方递交的完工结算资料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意,并加盖丙方单位公章方有效。
12.2.3、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的完工结算资料的同时,必须将工程量计算书、完工结算书的电子版递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审核。
12.2.4、丙方在递交完工结算资料待甲方确认后向甲方签署《完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7日内丙方可对完工结算资料进行补充,甲方对其补充的完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的完工结算资料。此后,丙方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如涉及工程价款则视为丙方自行放弃。
12.2.5、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丙方少报、漏报的,甲方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12.3、结算办理流程:
12.3.1、丙方报送完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签收后由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时间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出具《结算初审意见书》;
12.3.2、丙方收到《结算初审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则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递交意见,甲、丙双方预算人员进行核对,甲、丙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结算初审确认书》;
12.3.3、在甲、丙双方对《结算初审确认书》签字、盖章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复核,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复核意见书”。
12.3.4、甲、丙双方共同对“结算复核意见书”进行核对,甲方、丙方、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三方统一意见后,形成《结算定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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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丙方保证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定案金额的20%,否则,按超出20%部分的送审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120%)的20%支付违约金。
十三、违约责任
13.1、如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则丙方按照延期竣工时间1000元/天承担工期违约金,延误工期累计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 丙方同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2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3.2、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照逾期应付而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13.3、丙方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丙方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时,工程整体质量若达不到合同要求标准,甲方按丙方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2%处以丙方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同时丙方还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同要求。
13.4、甲方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以随时对丙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工程进行返工至合格为至,并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按已使用材料的不合格材料价值的5%处以丙方违约处罚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全部返工和工期延误在内)。
13.5、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时,在甲方或监理发出3次整改通知书后,丙方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则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丙方不少于500元的违约处罚金,且工程质量还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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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丙方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者丙方擅自实施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甲方或监理单位在发出3次整改通知书后,丙方仍未整改,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丙方每次或每处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13.7、若不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作好各项安全防护,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13.8、丙方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丙方处以5000元违约金。若因此引起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甚至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
13.9、当丙方现场出现质量、进度和管理等问题,需要丙方项目负责人出现协调时,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对丙方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
13.10、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甲方请假,经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甲方有权处以丙方500元/人次的脱岗违约金。
13.11、经甲方提出的丙方项目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的,如未按时调离时,每人次处以500元违约金;同时,丙方应在7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合格人员不能补充到岗,甲方将有权处以丙方500元/天〃人的违约金。
13.12、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6个工作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缺勤计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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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天罚款300元,月累计缺勤超过10天以上时,每天罚款500元;如出现连续30天都不到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同时,甲方有权一次性处罚丙方10万元以上的违约处罚,丙方还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如丙方确实无法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更换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施工合同,甲方按已施工完成的实体工程进行结算,丙方的先期投入和未使用到工程实体的材料等,均不进行结算,甲方还有权追究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13、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品牌的行为,应当积极处理好工人(包括民工)、供货商及与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如出现工人(包括民工)、供货商闹事、阻碍交通或到公共场所或政府有关部门静坐、吵闹等事件的,每出现一次,甲方处丙方违约处罚金5万元,按累计计算;若上述事件发生被媒体作出了有损甲方品牌的报道的,每出现一次,甲方处丙方违约处罚金10万元,出现二次的按20万元处罚,以此类推。若上述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而引起的时,则丙方可不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
13.14、非合同确定的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认可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方自行负责。
13.15、工程移交:工程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丙方应无条件将工程实物向甲方指定使用单位或部门进行移交,并立即撤出场地,其它任何事宜均与此无关,如丙方不移交,甲方将处以丙方违约处罚金10万元整,且还应在十天内移交完毕;如丙方在移交后拒不撤场地,甲方将处以丙方违约处理金10万元整,且还应在三天内无条件撤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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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如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如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均未约定的,则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3.17、违约金累计计算,甲、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违约金总额均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
13.18、除非各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19、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如丙方的工期延误等),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
14.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争议方须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
15.1、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5.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保修期届满并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15.4、本合同及附件除签名外均为打印文本,如出现手写或涂改现象, 则手写部分无效,涂改不产生效力,仍以打印文本为准。
附件一: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分包管理三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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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主要材料暂定品牌表; 附件三:《工程保修协议书》;
附件四: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报价清单; 附件五:施工图;
附件六:主要材料暂定价格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
签订地点:甲方办公室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签署: 签订日期: 17
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或授权委托人)
附件一
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
分包管理三方协议书
发包方: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方: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明确施工过程中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丙方进场后应与乙方协商,对乙方前期进场已统一缴纳的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保险、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分摊,分摊原则按:按相应中标价比例计算。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缴费凭证及该费用已包含丙方施工范围的有效凭证,否则丙方有权不予分摊。
二、分包工程款支付:
由甲方直接支付丙方,但须经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乙方、丙方之间的相关事宜。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工程总体施工进度需要(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确定丙方分包工程开工日期(自2015 年1 月20 日开工至 2015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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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2、总包、分包工程同期施工时,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及进度进行协调、管理;
3、负责对丙方工程的安全、工期、质量、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对丙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修以及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丙方工期拖延分担连带责任。
4、负责丙方现场临时水电的统一管理,水、电费用由丙方自理。 5、督促丙方施工进度和完成工程量。 6、协同丙方组织丙方工程竣工验收。 7、配合丙方办理结算并进行签字确认。
8、督促丙方完成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的归档工作,并对丙方资料归档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分担管理责任。
五、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后执行。
2、对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分担全部责任。 3、遵守甲方和乙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做好分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卫生清理工作。施工期间,保管好自己材料,如有丢失自行负担。
4、及时向甲方、乙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5、自行组织和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材料检验、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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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流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7、负责施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
8、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9、按照规范及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乙方,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0、在进场施工30日内向乙方缴纳总分包合同价中装饰工程需分摊的工程保险、综合服务费等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丙方不配合乙方施工调度,不服从乙方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规定,乙方有权对丙方处违约金1000元/次,从丙方工程款中扣出。
2、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现场设施:临时道路、场地、水电管线的损坏,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 签署: 签署:
签订地点:甲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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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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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
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
主要材料指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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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方: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云阳〃城中城项目一期-1F/1F/2F/3F/4F/5F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第2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工程承包范围: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2年(其中:防水保修期为5年;光源保修期为1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质量保修期从签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予以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丙方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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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物管公司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计留。质保期满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无遗留质量问题后22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丙双方共同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甲 方(公章): 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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