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调的实践与体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五类对象。笔者于2010年度被抽调参与市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此谈谈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
一 深圳的社区矫正开展情况
我国于2003年正式决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广东首批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之一,深圳于2007年在罗湖和福田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于2009年在全市各区全面铺开。深圳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特点:
(1)规则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这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困难。只有最高人名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市司法局于2010年联合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作为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纲领。
(2)机制联动。“两院两高”的通知明确了司法行政系统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为了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市司法局于2010年成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负责统领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区司法局亦先后成立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科,负责监督辖区街道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形成了市,区,街道司法所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3)队伍充实。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领导力量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基层矫正队伍的建设。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了社会工作者,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开展后,从监狱和劳教所抽调了10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形成了街道司法所干警,抽调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方面形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二 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在矫正环境、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方式上与监禁刑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在性质、目的、功能和矫正手段上却是与监禁刑相同的。从监狱、劳教系统适当抽调人民警察到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成功经验已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被广泛推广。因此,抽调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法执行,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和严肃性的特征。抽调干警的警察身份参与社区矫工作更能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特征。、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威慑力是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教育的有效保障。抽调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提供保障,使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得以顺利实现。
(2)抽调干警具有较丰富的监禁矫正经验。抽调干警在长期的监管改造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工作规范和流程,掌握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作方法,积累了大量的宝贵
经验,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能够举一反三地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在管理、教育模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但由于矫正手段的一致性这就决定了在运用手段的具体方式上,抽调干警可以借鉴过去的经验并予以创新。使他们成为推动矫正工作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
(3)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队伍的重要组成力量。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是街道司法所人员编制少,一般只有两三个编制,还肩负街道大量综治信访维稳的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且执法工作经验又不足,亟需监狱劳教干警充实矫正力量,并在刑罚执行的理念、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对司法所人员给予指导。
三 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体会
(1)法律缺位,造成执法的困惑。目前社区矫正最大的问题就是工作主体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