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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

来源:欧得旅游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26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11.01 【实施日期】1988.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1日 昆政发〔1988〕26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1 / 2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

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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