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法律工作人员。合格的法官,笔者认为,其必要前提是在大时代的背景下,适应时代要求,具有时代特色,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通过怎样的工作才能使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下面,笔者通过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一、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政治坚定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党历经了时代的淘洗,完全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具备时代的先进性。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审判机关的核心成员——法官,必然也要符合这一规律,具备时代的先进性,所以说,政治坚定是一名合格法官的脊梁,是一名合格法官的首要条件和必要条件。在现阶段,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学习并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精髓,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来武装强化我们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开展。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真、善、美,抨击假、丑、恶,与一切违犯法律、违背公理的行为对抗到底。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要具备大局观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一切都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做一名合格法官,其时代的鲜明性就体现在将自己的审判工作与人们利益的实现结合起来。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应有的法律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处处体现着一切权利都来自人民,我们只是通过做好审判工作,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滥用,不变质。所以说,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是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使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业务精通
所谓业务精通,就是指能够熟练地掌握和灵活、准确的运用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成为合格法官最基本保障。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出色的业务能力是无法承担法官这项工作的,是无法在竞争
的环境中立足的,即使勉强站住也只能是原地踏步,然后掉队,最后是被淘汰。现阶段,我们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新时代法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就当今社会来说,社会知识的增长速度是过去千年的几倍,社会知识的蕴含量是过去千年的几十倍,仅就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来说,也远远超过以往,时代的飞速发展不能要求我们完全掌握每一个知识点,时代的飞速发展又必然要求我们具备一个相对完善的学习技巧。这是因为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需要我们用新知识、新经验去解决问题的时候,只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具有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那种吃老底的思想观念都落伍了,所以不管是老法官还是新法官都要进行持续的业务学习,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才能完成好党和人民对法官的重托。因为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同时也只有把业务知识学习好,才能把案件办好,办铁办牢,才能办成铁案、和谐案、精品案,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新时期的合格法官不仅应当是学者型、专家型的,更应当是检索型的。所谓检索型,简单来讲,就是要了解某项知识的构架,能够熟练应用各种学习的辅助器具,做到方便快捷地一查便清,一查便明。现阶段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在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地掌握操作电脑、运用电脑的学习、存储、记忆、网络查询等功能拓展我们学习的有限性。我们现在已经具备了学习的基础条件,配备了电脑,订购了法律书籍,具备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我们需要的是更好地去加以利用。可以说,成为一名合格法官的路已铺好,关键就看我们如何去走。 三、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品德高尚
德,就是要有高尚的品德,这是做合格法官的基础和灵魂。说起来好像是老生常谈,但其实不然。我们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就十分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有“吾日三身吾身”的说法,其内涵,就是要更加注重个人的品德修养。
有了“德”才能取信于人。都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的经济,法官就更需要公众的信任,只有公众相信法官的个人品德,相信法院审理案件无私,才能尊重法院的裁决,尊重法官个人。反过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法官的人品就先不信任,对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做法疑虑重重,必将影响法院的工作,本
来能调解解决的问题就是调解不下来,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在调解当中肯定要偏袒对方,即使法院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判决,由于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可能还要上诉、申诉,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有了“德”才能保证当好法官。我们讲德才兼备,德,永远是“才”的灵魂。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法官业务精通,却没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他可能要徇私枉法,这时候他的才干就成了他枉法裁判的工具,越有才也就危害越大,这就叫为虎作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为什么法院在教育整顿中总提对待当事人冷、横、硬、冲这个问题呢?就是因为有的法官不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不谦虚,高高在上,高人一头,不去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想一想,不体谅别人的苦衷。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些话:“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这对法官的形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俗话说:无风不起浪,这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也有这样的法官,他们利用手中的特权向当事人索贿、受贿。我要提醒这些人,中国有句古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只有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老百姓才会尊重你、信任你。法官应能够以自身的言行来创新创建并维护法官文化。法官职业历史悠久,其文化内涵非常丰富。法官文化的建立才能使其真正使法官这一职业得到人民的尊敬。没有职业文化内涵的法官职业是没有说服力的。要让社会尊重法官,首先法官要尊重自己的法官身份。不仅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及最高法院对法院干警提出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准”这些条文的规范,更应在心中形成自重自律的、无形的、文化层面的强大自我约束意识,努力培养一种法官的自身文化,在法官职业队伍中形成良好的专业文化氛围。提高个人的品德修养,换位思考是一个很好有用的方法,传统文化中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在进一步有了良好的道德修养,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工作起来就有了积极性,钻研业务就有了动力,就具备了做一名好法官的基础。 四、做一合格法官必须要公正廉洁
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矫正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
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当事人把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为的就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职责的法官每一天都要面对诉争矛盾双方,承载着当事人对公正化解纠纷的希冀,在行使手中职权时,而不再是简单的法官个人而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就必然要求法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出发,始终将公正司法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最根本的纪律约束。
首先,要执法为民。孟子说“民贵君轻”,唐太宗李世民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民者政之本”。我们党从一成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作为法院执法者,我们一定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工作中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还要努力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考虑办案效果,讲究客观公正,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统一。
其次,要公平正义。公正是法的重要价值,也是我们法院法官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公正,法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作为法官应懂得,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也是和谐社会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人们才能心情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具备深厚根基。作为肩负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和崇高使命的人民法官,我们一定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重要准则,不懈追求。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使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人心服口服。人们用天平来形容法官处理案件时的公平、公正。我认为在每一位法官的心中都应该有一个天平,在对待、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要用他
来称一称,是否做到了不偏不倚,是否心中没有掺和一丝杂念,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天平永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也是新时期每一位法官终身追求奋斗的最高目标。
再次,要清正廉洁。左传上说“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明朝县令郭允礼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我们共产党从一成立就强调,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严守党纪国法,不允许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毛泽东同志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时说:“谁搞腐败,我就砍谁的头;我搞腐败,人民砍我的头。”正是由于领袖们的身体力行,才使建国几十年里,吏治清平,无大的腐败案件发生。不论是一代廉吏狄仁杰、包拯、海瑞,还是时代先锋任长霞、宋鱼水、金桂兰等,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而胡长青、成克杰、麦崇楷、黄松有则作为反面典型,是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就是上面提到的英国伟大思想家培根,也是因为不能清廉自律,收受贿赂而终致身败名裂,令人叹息。作为执法者,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职业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要常思为政之德,常怀忧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清正廉洁本色。在执法活动中要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受强暴,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面对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应当坚定立场,头脑清醒,不负重担,不辱使命,认法不认情,认理不认钱,无损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时时警示法官要以铜为镜,做到司法裁判“公正如水”、司法作风“清廉似水”、司法为民“柔情若水”。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自己胸前的国徽。 五、做一名合格法官必须要爱岗敬业
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敬业精神。党和人民把崇高的审判权赋予了法官,这是对法官的高度信任,所以法官也要用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来担负起这个使命。顾双彦同志是新时期法官队伍的杰出代表,她时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排除千难万险,不怕走千山万水,不怕理千头万绪,千方百计地去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她并没有什么惊天动地大业绩,而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奉献自己的一腔热血。越平凡越真实,越真实越得人心。顾双彦同志作为一名女法
官,她克服种种困难,起早贪黑地忘我工作,有时为了早一点给老百姓解决纠纷,便顶着刺骨的寒风和漆黑的夜色走几十里路到老百姓的家里办案。她几十年为一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均得到当事人的好评。像顾双彦同志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官学习的,也是应当拥有的。我们有一些法官开始时能够保持这种敬业精神,连续几年被评为“先进法官”、“人民公仆”等荣誉称号,可是他们在荣誉面前沾沾自喜,把荣誉当作资本,吹嘘、炫耀,认为自己可以休息一下了,接下来是工作散漫,得过且过,饱食终日,不思进取。有的出工不出力,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甚至“光当和尚不撞钟”。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也是十分可怕的。我们可以想一想我们所做的工作都是一名法官所应该做的,党和人民给我们的荣誉是一种勉励,我们只能再接再励把工作做好,这样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才能为老百姓更好地排忧解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标准要高,要求要严,工作要细,效果要好,以自己的言行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公平、公正、无偏私。这要求法官待人对事不能受自己个人好恶的影响;严格遵守而不能违反被公认为正确、真实且合法的准则;既不偏向也不能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换言之,就是面对双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作出裁判时,不能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不能利用裁判权为法院系统内(包括该法官所在法院及其上下级法院)的某位同事行方便或谋取利益。比较而言,公正比公平所涵盖的意义更加深远。公正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要求对诉讼当事人怀有同情之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能对诉讼当事人实现公正,远比严格执行教条式的法律法规重要得多。
2、具有奉献精神且行事果断。所谓奉献精神,包括勤奋、专注和坚持到底。德国人将这称为“坐禅”,即坐得住。德国人非常推崇这种意志力,认为这种意志力可以使一个人能长时间地坐在书桌旁或呆在工作间,集中精力,潜心研究。但是,作为法官,仅有奉献精神是不够的,还必须行事果断。
与初审法官不同,上诉法院的法官应有主动性,并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上诉法院的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慢慢琢磨。行事果断是一种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过分拖延,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影响同事们的工作进度。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应勤勉,但不能办事拖沓。仅进行调查审理而不裁判,与未经调查审理就作出裁判一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不是靠拖延时间就可以轻易解决的。法官应当具备足够的智慧、勇气,充满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在不过分拖延的情况下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3、逻辑清楚,表达清晰。这首先要求法官思维清晰,推理合理,有序可循。一名称职的法官,能自然而然地意识到什么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什么是仅与问题有所关联而已。法官必须清楚地知道并能有效避免推理中的谬误。法官的观点是一种可被实际执行的意见;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官的观点是新法产生的基础。在通过意见展示推理过程的今天,法官的意见将在不久的将来被付诸实施。至于“写作功底”,历来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法官所书写的法律文书不能晦涩、棱模两可或有歧义,要简明易懂。
4、受过专业教育。作为法官,应当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熟知本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对审判程序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官应具备有关普通法传统的比较全面的知识。法官尤其应当认识到:在任何一个案件中,裁判结果所涉及的只是根据审理所认定的具体事实所进行的详尽的法律推理而已(绝不是案件的全部)。也就是说,遵循判例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法律上的预测和指引。但是,如果当初作出裁判的理由已经失效了,则不能再援引以前的判例。判决理由不复存在了,判例规则也就不再被适用了。
5、忠于审判事业。法官应当效忠于法院。法院既是纠纷裁判机构,也是该司法管辖区负责通过解释法律和提炼法律为社会大众提供行为指引的机构。法官应该明白,他所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他必须在不超越该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个案作出裁决。法院不是发表法律意见的论坛,发表法律意见可以通
过我们的法律评论期刊或专业出版刊物来实现。法院要做的仅仅是公开阐释裁判结果,法院绝不是教育机构,也不是进行辩论的场所。以上所述,并非是作者的个人看法,而是整个团体的意见——法院以及陪审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对这个团体承担应有的责任。为了维护整个法院系统的统一性,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个别的观点——不管是表示赞同或是否定,都不能记录下来。作为一名忠于审判事业的法官,应当意识到联邦上诉法院的再审仅限于法律审,因为必须要尊重原审法院或法庭所作出的初步的事实认定。全面再审包括审查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对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条款的适用。有限再审仅审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总之,要忠于审判事业,就既要了解法院系统的内部结构,也要了解上诉法院在整个法院系统中所起的作用。
6、具有一定的政治意识。作为法官必须明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对当前的公共政策应有基本的了解,当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举措有欠缺时,如:法律或法规尚未就法院所遇到的新类型案件作出规定,或者某些条款的规定太过晦涩、令人费解、棱模两可或有歧义,这种政治意识便会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在法官造法比较普遍的情况下,法官的政治意识要求法官在提炼法律理念时,不能凭自己的意志来创建规则。就法律而言,(构建)合理的自身体系并不是法律的目的。卡多佐说过:“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福利”。哈里·韦·琼斯教授认为,如果一个法规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提高和维持生活质量,那这个法规就是好的法规。法官应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纠纷的裁决者,而不是政治家。与适应新政策的个人意图相比,妥善解决摆在面前的纠纷应居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法官不能试图改变(裁判)结果。任何一个司法裁决都只有一个目的,即根据呈现于法庭之上的事实为当事人主持公道,个别法官散布自己微不足道的政治或道德哲学的意图,决不能凌驾于这一宗旨之上。为了作出合理的裁决,法官有时就是立法者,但立法所规定的只是某一时期的裁判依据,没有永远不变的裁判规则。立法仅仅是为了在公平的基础上解决当事人纠纷服务而已。一旦立法者不愿为此服务,而要妄想在裁判过程中起决定作用,这就与(法官的)政治意识的要求背道而驰了。
[美]鲁杰罗·J·奥尔迪瑟特? 靳玉馨译 访谈中,罗殿龙提出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官应该具备七方面素质:
一是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优秀的道德品质。没有很好的政治素质是做不好法官的,是做不好判决工作的。审判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所以法官一定要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法官一定要有正义感,要热爱老百姓,对弱势群体要有同情心。肖扬同志在大法官会议上讲到“法
律只有掌握富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才能清晰可见,公平正义才能人人共享。”我们每位法官一定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自己的理想追求,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带着对人民深厚的感情,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公正公平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到刚正不阿,公正文明司法。
二是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责任感审判工作是做不好的,各位法官要尊重自己的职业,要有一种荣誉感,把我们的工作看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保持一种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状态,坚持在工作岗位,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全身心投入,而不是三心二意,不是不负责任、拖拖拉拉。如果仅仅把我们的工作看作谋生手段就会患得患失,就会被眼前一时的利益诱惑,这样的人不配做人民法官,这样的人迟早要被人民和社会淘汰。要有很强的司法工作能力,因为我们的工作是化解矛盾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具有综合的知识,一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知识,二是要具有广泛的社会知识。
三是既要有依法判案的能力,又要有司法处理的能力。把抽象的法律条文使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是一件非常专业的工作,没有受到法律专业的训练老百姓很难理解。因此我们只有正确的裁判结果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裁判的理由说清楚、把法律规定讲明白,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一些案件当事人
之所以反复申诉,不是因为裁判不正确,而是我们没有把裁判的道理讲清楚。因此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学会运用法律,还必须善于用老百姓听得懂的方式讲法律,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会说,这样会减少一些重复的上诉问题。
四是不仅要有很强的审判执行能力,还要有很高的解决问题的工作技巧。审判和执行作为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的方式工作效果往往不同。有时候我们一句话一个行为就能让当事人感动,就能服判息诉;有时候尽管我们判决和执行法律健全,由于工作不到位、方法不恰当,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止,甚至酿成不良社会后果。因此法官都要有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就需要深入群众,不断的提高工作技巧和工作方法。不仅是一个方法还有感情问题,要到基层去和群众把问题讲清楚,做好判决之后的工作,延伸到基层、延伸到群众。
五是既要有独立办案能力,又要有上下内外沟通的能力。我们的法官独立办案能力确实很强,也非常必要,但是仅仅有这个还不够,还要沟通内外,进行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在实际中碰到一些情况,有些案件判了,有些案件执行了,但是自己内部沟通不好,就出现上下级矛盾。有的案件大家统一思想、做好了工作,就不至于出现一审之后还有二审,还有再审的情况。有些案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上下、内外的关系,对于涉案部门我们也要及时沟通,形成共识使案件得到既依法又妥善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的因素。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才能够有效地维护。案件中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些机关提出问题或者上级领导提出问题,我们要把问题讲清楚,只要案件本身不错,我们就要坚持把问题讲清楚,也相信会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理解,这样裁判的权威性才能有效的体现出来。内部的沟通,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沟通非常重要,这样办案的速度和效率就会提高。
六要有良好的为民工作的工作作风。工作起来一定一丝不苟,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确切的证据,同时要加强学习,理论和实际结合。要有廉洁自律的作风,法官的权力很大,但是权力大是把双刃剑,
责任大的同时风险也大,诱惑力也很大,法官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站的直、稳得住,做到刚正不阿、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不为一时的利益得失而迷失方向。这些年少数法官出了问题,他不仅自己受罪还殃及家庭,更重要的影响了法官整体队伍的形象和声名,所以一定要警钟长鸣,一定要深刻理解,“我们手上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绝对不能够为己谋事”。
七是要有创一流业绩的强烈愿望。我们做工作必须要有一个追求,有一个目标。要有做出一流业绩的愿望,事业必须要有激情,工作必须要有干劲,没有干劲,拖拖沓沓也不可能做好工作。在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出,有些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案件,这些法官有些是优秀法官,有些是优秀党员,这些人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是也有少数人,一年办不了几个案件,有些法官办案质量不高,这都是应该要加强教育,要求每位同志都要有强烈争创一流的愿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敢于开拓风险,勇创一流业绩。
这七方面是从内在要求广大法官和干警自己要有一种动力塑造自己、强化自己、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法官,在外要给人们一种公正、正义化身的形象,树立各级法院公正、严格为民司法的形象
公生明、廉生威”,这是自古以来就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将它运用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法官是一个主持公正、伸张正义、明断是非的群体,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 一、要树立“三个意识”
第一,要树立“以廉保公”的意识。古训有“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的说法,这句古训告诉我们严与廉、能与公的辩证关系,廉才能业之有效,公方可施展才能。如何做到以廉保公,实践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公正与公心的关系。公心是公正的前提,它既要求法官决断案件、处理事务的指导思想来自公心,也要求法官的工作方法、行为规范出自公心。(二)追
求合法私利与抑制私欲膨胀的关系。诚然,大公无私是共产党员不断追求的目标,而现阶段不能一味地强求法官无私奉献,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应该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无数事实证明,私欲膨胀是不廉的根源,私欲膨胀的人必然会给不廉大开方便之门,不廉必会促成私欲更加膨胀,两者互为因果关系。(三)公与廉的关系。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秉公办案,这是职业的必需,也是人民的期望。要秉公办案,法官应该做到“三克”:克私、克欲、克己。克私是相对公而言,就是克服私心杂念;克欲是针对私欲的追求而言,就是克服私欲膨胀;克己是相对他人而言,就是克服损人利己。作为法官,克己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思想上放松这个问题,私欲就会膨胀。 第二,要树立“防微杜渐”的意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也是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首先,我们一定要从思想高度上重视这个问题,要做到从小抓起、从少抓起、从一抓起。不要看到那只是一件小事、一件小礼物、一个小的行为。作为法官,应把小看成大。所谓从第一抓起,就是从第一次吃、第一次做、第一次拿抓起,不然,有一会有二,有二会有三,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皆可证明这一点;其次,我们要抓好落实,一定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对于法官,尤其是领导干部,如违反相关规定,对队伍建设没有尽到领导的责任,应从己罚起,倡导责任伦理。
第三,要树立“贪必被捉”的意识。对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认识:首先,从社会发展规律而言,正义总是要战胜邪恶的,更何况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很大。对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违法行为总有一天是会被发现的,况且每天还会被良心所谴责、惶恐不安;其次,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而言,法官应是嫉恶如仇,敢于与贪污腐败这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如果没有清醒的头脑,必然会被某些有企图的当事人给拉下水。只有认识到“贪必被捉”,才能促使每一个人从小防起、从一防起、从我防起,做到廉洁、公正。 二、要把好“三个关”
第一,要把好“敲门关”。笔者此处所指的门是办公室门,尤其是家门。现实社会中怀着不当目的的人,往往不走“正门”而走“歪门”、“边门”,所以法官的家门更要把实、把严。法官家里不能接待当事人,这是纪律明文规定的,是法官廉洁自律的要求。法官的中立性决定着在法官与公众之
间必须设置合理的“隔离带”,包括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实际证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过于密切是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第二,要把好“吃请关”。俗话讲“病从口入”,腐败之“病”也常如此。当前在对待吃请的问题上存在三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人总以为吃吃喝喝无关大局,其实不少人的问题就是从吃开始,经常性的吃请肯定容易出问题,尤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往往总是带有目的的。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各地法院关于不准吃请的制度都定得不少,但真正抓落实不够。三是查处不到位。虽然明确规定,法官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违者应视情节作出处理。但实践中往往对于接受当事人吃请的法官难以下手,造成吃请现象屡禁不止。还有的人认为只要不枉法,吃一点,甚至徇点私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这里应注意一个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徇私不枉法是偶然的,徇私久而久之必然枉法,徇私与枉法两者互有因果关系,凡枉法必然徇私,凡徇私久之必枉法。
第三,要把好“说情关”。现实生活中常有案件未到说情先到的情况。说情的人员有方方面面,既有上级、下属、同事,也有朋友、战友,还有家属;说情的手段也是复杂多样的,有打电话、递条子的,也有请吃、上门送礼的。在我国,说情是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裙带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根深蒂固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时,一定要坚决顶住各种说情风。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是非界线问题,并非所有的电话、条子都是说情,有的也许是一种监督,应该加以区分,认真对
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
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 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法律高度发达和复杂化的现代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春秋决讼”之类的故事重演。
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家。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
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它大致可以分为天赋的能力和学得的能力,其中学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经过长期训练获得的,是专业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技能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而不仅仅是学习的结果;专业技能是一个人能否持续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
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虽然法官的性格特征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特征。
四、 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
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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