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员工 三、工龄工资制定标准: (一)工龄计算标准
1、从2013年3月1日起,新进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工龄。
2、2013年3月1日以前入职的员工,按进厂时间计算,从进厂满1年的次月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的不补发。
3、2013年3月1日(含)以后入职的员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龄。
4、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2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特殊情况须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5、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二)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1、在本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40 元。 2、在本公司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管理者每月工龄工资 60 元。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员每月工龄工资80元。
4、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从第二年起,工作每满一年,工龄工资按以上标准增加,以此类推,暂定最高5年。
5、工作未满一年者无工龄工资。
6、如遇提升或降职,提升或降职后工龄工资按照(原职位工龄工资÷12个月×原职位工作月数+现职位工龄工资÷12个月×现职位工作月数)的公式来计算。
7、因旷工自动离职、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8、此奖项与考勤工作表现、安全隐患等人事相关制度挂钩,工作表现由本部门管理者评定,其它由人事评定。 四、附则
1、本办法为暂行实施办法,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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