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建(构)筑物的防火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类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吸风机室 除尘构筑物 烟囱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干煤棚、解冻室 点火油罐和供油、卸油泵房及站台(柴油、重油、渣油)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楼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外配电装置楼 变压器室 丙 丁 丙 丙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戊 二级 丙 二级 丙 二级 丁 丁 丁 丙 丙 丙 丙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丁 二级 火灾危险性分耐火等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生活、消防水泵房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进水建筑物 冷却塔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乙炔站、制氢站、贮气罐 制氧站、贮氧罐 启动锅炉房 空气压缩机(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空气压缩机(有润滑油) 锻工、铆工、热处理 金工车间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天桥 天桥(下面设电缆夹层时) 变压器检修间 排水、污水泵房 各分场维修间 污水处理构筑物 电缆隧道 柴油发电机房 材料库 机车库 汽车库、推煤机室 消防车房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甲 乙 丁 戊 丁 丁 戊 丁 戊 丙 丙 戊 戊 戊 丙 丙 戊 丁 丁 丁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外的火灾危险等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桌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小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置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表3.0.1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 屋外 建筑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配电装置 一、二级 三级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一、二级 三级 10 12 10 12 15 20 12 14 12 15 20 25 ---- 12 10 12 ---- 露天卸煤装置 或贮煤场 8 10 贮藏褐煤 2.5 小时 屋外配电装置 主变压器或屋油量 外厂用(t/h) 变压器 <10 10~50 >5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制氢站、乙炔站 贮倾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一、二级 三级 8 12 12 12 12 14 15 15 12 贮藏褐煤 2.5小时 25 25 25 ---- 12 8 10 厂外道路(路10 12 10 12 14 12 行政生活福铁 路 制氢锻工中心线 站 贮倾露天利建筑 建(构)筑物名称 铆焊二乙炔罐 油库 一、三级 厂外 厂内 车间 级 站 一、二级 10 12 12 12 10 12 丙丁戊类 ---- 生产建筑 三级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主变压器或屋油量 10~50 外厂用(t/h) 变压器 >5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制氢站、乙炔站 贮倾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贮藏褐煤 2.5 小时 厂内道路(路边) 主次边) 要 要 ---- ---- --- --- --- --- --- --- --- --- --- --- --- --- 15 10 5 10 10 5 15 10 5 ---- 10 <10 12 15 20 8 25 25 25 25 10 15 30 20 25 20 --- --- 20 --- --- 25 --- --- 30 --- --- 12 8 10 --- --- 贮藏褐煤2.5小时 12 12 15 15 ---- 15 25 15 6 20 7 25 25 7 8 30 20 25 20 20 30 20 ---- 一、二级 10 三级 12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
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
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
其贮油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 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2 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6.5 3kv~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
置防火隔板。
5.6.6 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6.7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5.6.8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 的60% 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5.7.1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5.7.2 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5.7.2.1 单机容量为100MV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3
5.7.2.2 单机容量为100MV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
划分处;
5.7.2.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4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5.7.2.5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7.3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5.7.4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抽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5.7.4.1 单机容量为200MV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5.7.4.2 单机容量为100MV、125MV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5.7.4.3 单机容量为100MV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 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5.7.8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棋逢对手应密封。
5.7.9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7.9.1 单机容量大于200MV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10 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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