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基层外经贸局和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如何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等有关问题,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现将有关咨询答复参考口径明确如下:
1、已经批准设立的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进出口经营权?
答: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拥有从事本企业自用原材料、燃料等物资、自产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权。
2、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获得从事不含进口后在我国境内分销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答:主要通过以下程序:
(1)、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董事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按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拟经营的进出口贸易内容;
(2)、企业凭审批部门对章程修改的批准文件和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3)、企业持变更后营业执照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4号令)有关要求及程序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的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3、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获得从事含进口在我国境内分销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答: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等有关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批准原企业变更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4、新设立一个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与对外贸易企业的手续有什么区别?
答:(1)、审批依据的法规不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企业审批依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
(2)、报批程序不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在报商务部审批前,需要征询省级经贸委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的意见,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企业则不需要。
(3)、经营范围不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不仅在批准的范围内以批准的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同时也拥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无进出口货物的分销权,如获得进口货物分销权,须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办理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手续上与内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最大区别是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审核批准后,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4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内资企业不需要审批,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江苏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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