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置房屋的接管
1.1工程、保安、接待等职能部门参加发展商(业主)验收空置房屋,办理 物业交接手续,工程部门负责接收空置房屋,并签署《单元交接流转单》和《单 元验收整改单》。
1.2 工程部门负责与发展商联系,敦促施工单位限期返工,维修工程缺陷,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再次验收,保存验收记录。
1.3 工程部门负责关闭接收空置房屋的水、电、煤气开关和门窗。 1.4 接待部门负责将空置房屋登记在册,并与发展商进行核对。 2.空置房屋的管理
2.1工程部门应定期巡查空置房屋,记录空置房屋的状态,以保证空置房屋 设备设施可随时投入交付使用。
2.2 保安部门负责对空置房屋区域进行巡查,以确保安全。
2.3 遇台风、汛期预报,管理处组织工程、保安有关人员对空置房屋进行检 查,井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相邻物业单元设备设施如发生故障,工程 有关人员在故障排除后,应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
2.4 工程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如发现空置房屋设备、设施有故障或隐蔽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发展商予以整改。
2.5 接待职能口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空置房屋收费标准,定期向 发展商开具空置房屋管理的收费通知,并将收费情况做好记录。但管理者与发展 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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