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内业管理 第四章 安全宣传、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六章 安全事故现场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罚
第八章 突发性事件处理及紧急救援预案 第九章 租赁及分包管理 第十章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一章 安全评奖办法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十四章 附 则 附件1、安全操作规程;
(1) 机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 大型固定式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 施工行车道路安全规定; (5)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6)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7) 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8)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9)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规程; 附件2、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附件3、内部安全检查流程; 附件4、安全事故速报;
安全事故理赔; 员工安全考核成绩表; 外聘人员考核记录; 上岗证发放登记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登记; 个人安全档案; 日常机务安全检查表; 员工年度体检表及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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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桥集团公司常吉高速公路第C1合同段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确保本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的原则:本项目所有的生产活动均以安全为首。
2、安全预防的原则:安全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积极地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杜绝安全隐患。
3、培训上岗的原则:本项目所有岗位上岗前均应先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4、持证上岗的原则:凡国家有权部门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工种均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 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应分级、分层次进行;内容包括: 1、安全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及上岗控制工作;
2、安全管理体系在各级的建立,包括各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细则及作业规程的建立,包括安全体系自我检查、自我调节功能的完善等;
3、安全事故的处理;
4、安全内务工作,包括:证、照及档案管理,各种费用定期缴纳,各种规定手续的审批等等;
5、安全工作年度总结,对象包括个人与集体,并根据制度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本项目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保科为安全管理常设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见常吉一标安全领导小组框图 第九条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对各职能部门和上岗员工进行安全责任划分并使其明确,制定相应的制度,开展相应工作,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请示与汇报。 第十条 项目机务科安全职责
1、在项目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2、负责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处理项目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员职责
1、在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管理下负责项目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具体事宜。 2、负责项目各类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理事宜。
第三章 安全内业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对象应分三大层次,核心层次为司机、机手、特种工等机务人员,第二层次为全体员工及外聘人员,外层次为租赁及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应逐级展开,即以安委会为主在全公司范围内展开,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展开和以项目部门为单位在科、室、队展开;各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各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证、照管理
凡国家有权部门规定需持证上岗者均需持证上岗,对于该类由国家有权部
门颁发的证件,原则上由公司统一管理。
1、车辆证件由公司机料•安全部统一管理,需领用者必须在机料•安全部办理领用手续,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统一负责缴回,遗失者除负责办理补办手续外,另行罚款500元/本证,同时还要承担因遗失未及时报失引起其它连带问题;对于无法追究或查明当事人责任的情况,该部分当事人责任转移至主管领导身上。
2、公司员工个人证件须在公司机料•安全部备案,由公司出资办理的有效证件由公司机料•安全部负责收缴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3、外聘人员个人证件在公司聘用期由所在项目人力资源部统一收缴、保管(驾驶证原件在留下复印件后可退还),待聘用期满方可退还;以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人员私自离开后,政府劳动执法部门因无法看到有效证件而作违章操作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档案管理
1、公司员工中司机、机手、维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指安全风险较高,技术性强,政府有从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的工种,包括电工、吊装工、爆破工等等),公司机料•安全部及项目对每个人须建立个人安全档案,档案中应包括证照复印件、个人履历、安全考核记录。
2、对于外聘人员,项目应对每个人建立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可与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统一,档案除包括上述内容之外,还应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家庭地址、有效通信方式、家庭情况登记、介绍人登记以及主管领导的录用意见。
3、公司对每一个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安全考核培训记录、安全事故处理文件、项目对个人与设备的管理记录等等。
4、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安委会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动态汇报,主要包括人员、设备动态。
第十五条 上岗证管理
1、项目施工现场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的核发、领用、回收项目应进行专门的管理。
2、项目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宣传、培训及考核,考试合格后,项目经理部根据考核小组书面意见,确定合格后方可发放上岗证上岗。
第十六条 年审管理
1、公司机料•安全部认可的在岗专职司机,驾驶年审费用由司机所在的项目负责。
2、机料•安全部与项目经理部共同认可的兼职司机,项目可考虑承担年审费用。
3、车辆年审费用由车辆所在的项目负责。
第四章 安全宣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宣传工作目的在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由公司机料•安全部制定年度计划,由公司安委会审核,由具体组织,由安全领导小组在项目分级、分层次展开:
1、安全宣传应定期开展,公司每年度不少于一次,项目每半年度应不少于一次,并有书面记录;
2、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机料•安全部制定年度计划,公司安委会审核,机料•安全部具体组织,分级分层次开展。
1、根据培训对象、工种及岗位的差异制订不同的培训计划与内容,针对岗位及部门,专业性较强,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安全管理细则; (2)各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设备的保养规程;
(4)岗位安全工作的应知应会。
2、培训工作一般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心层次员工安全培训是重点,公司以指导、督促为主,培训应有书面记录,同时培训既是内部培训,也可外送培训;
3、培训应为上岗前培训:
(1)无论员工以前安全业绩如何优秀均应参加;
(2)上岗前不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允许上岗(包括外聘人员),特殊情况需边培训边上岗的必须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向公司安委会书面请示。
4、培训工作一般每年度一次,项目运行中对核心层次员工培训应多次进行,项目运行过程中对于临时调动人员应进行临时培训,同时项目开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项目当年度未满半年即可竣工的可申请免除年度培训。
第十九条 本章的考核指培训后对个人的考核
1、考核分为书面考试及安全技能实际操作考试,其中安全作业技能的考核是重中之重,考核内容分不同层次进行,必须有书面记录;
2、上岗前进行的培训考核,考核未合格者不允许上岗,可进行第二次培训考核,但时间不超过1个月,待遇按学徒期待遇计,第二次不合格者作下岗处理;
3、项目运行中进行的安全培训考核,书面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第二次培训考核,办法同上;但实际安全作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作下岗处理,不再安排培训考核,同时要追究该员工上岗前的主考人员考核责任;
4、考核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安全员具体实施,考试主管为项目安全主管(项目机务副经理、机务科长)、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主持,考核合格须由考试主管共同签署考核意见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考核责任;
5、项目经理接到培训考核意见书后,确定成绩为合格方可允许该员工上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公司内跨项目调动机务人员,项目对刚接收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沿安全
考核和考察并有记录,对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7、考核全过程应接受公司安全员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 安全考核责任:
安全考核工作关系到公司及公司每个员工的安全利益,如考核不严造成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于安全考核工作执行不严的情况,公司安委会将追究主管领导安全责任。
1、经公司安委会或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安全检查后认定在岗人员明显不具备安全作业技能与基本安全常识,除责令其下岗外,将给予安全主考人员及安全主管200~1000元处罚,对于有安全主管不合格意见而项目经理未采纳又未向安委会汇报者,给予项目经理2000元处罚。
2、如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经公司安委会或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查实,系当事人因个人安全技能明显不足引起,将给予安全主考人员及安全主管按当事人罚金的50%标准处罚,对于有安全主管不合格意见而项目经理未采纳又未向公司安委会请示汇报者,给予项目经理当事人处罚标准的同等处罚。
3、如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经公司安委会查实系当事人个人安全技能不足引起,考核问题出在哪级队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撤换该级主管领导职级,性质恶劣作下岗处理。
4、对于未建立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的项目,对于上岗无任何考核书面文字的项目,安委会将追究项目经理责任,发生问题,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实施,分别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和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年度根据《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在建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并根据制度确定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奖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领导小组,对所属项目的各部门、岗位,每月定期检查,并由项目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编制汇总,每月安全检查的月报表,每季度累计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安全检查月报表应具备下列要素与内容:
1、检查的时间、地点; 2、检查人的姓名、职务; 3、被检查部门或岗位; 4、检查的内容; 5、检查评定结果; 6、存在的主要问题; 7、建议与整改措施;
8、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签字; 9、整改措施的反馈。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评价,根据施工项目的实施情况,一般采用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一个施工项目的总体或局部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安全部位标识和确定;
2、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和安全责任制落实; 3、各部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备与落实;
4、各部门、岗位安全工作的应知应会及紧急避险和自我防护措施; 5、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6、安全工作计划与会议记录;
7、安全评定结果公示; 8、安全事故处理结果公示; 9、安全隐患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施工项目某一部门、场地或特定的安全隐患存在的危险程度,有害因素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给予评价的一种方法,目的是查找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有意识地组织重点危险部门、部位如爆破物品的管理、隧道施工安全、桥梁吊装现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的专项安全检查与评价,以预防事故、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1)准备阶段;(2)重点危险源的标识与分析;(3)定性、定量评价;(4)找出安全对策;(5)做出安全评价结论;(6)编制安全评价表。
安全评价程序图:
结论 安全对策 定性、定量评价 重点危险标识 准备阶段
第六章 安全事故现场处理
安全评价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事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机损事故等等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范畴的一切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指经济损失未超过2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固定资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或累计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或死亡人数超过2人以上(含2人)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保护现场;
2、紧急呼救,立即救助伤者;
3、需要政府公安部门介入现场调查、取证的必须立即报告,直至政府公安部门人员赶到现场;涉及政府有权部门管理的安全事故,经请示公司安委会,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调;
4、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及公司安全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至项目经理、公司经理、公司安委会正、副主任、公司安全员;
5、公司各级主管应对事故迅速组建处理事故的班子并采取措施,不得延误; 6、在与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无法联络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迅速与安全领导小组其它成员逐级报告,其他领导人员无条件地负起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具体处理方案;
7、安全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公司安全员在特大事故发生必须赶
至现场处理,重大事故原则上须到达项目,一般安全事故必须随时监控事态发展),同时应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必要时还要与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取得联系。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太扩大。 1、涉及到项目聘用的劳务分包的施工队伍在其分包的场地和分包的项目上发生工伤、车祸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应积极协助施工队抢救人员、财产;在情况紧急时,施工队资金一时紧缺,伤亡人员需争救住院的,可借支垫付,借支额度应控制在未支付的劳务总费用之内,并及时冲减其借支。
2、因劳务分包施工队伍发生工伤、车祸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及法律顾问共同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全权处理;
3、项目对影响较大的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非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报公司机料•安全部备案;重大安全事故由项目处理,公司协助,但最终处理须通过安委会;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统一领导,项目协助,最终处理归安委会;属保险索赔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公司专职安全员报告;如隐瞒不报,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事故对外赔付原则:交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事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原则上参照交通安全事故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所有责任人及单位均应配合和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委会应召开事故分
析会并作出处罚意见,特大安全事故由安委会主持,重大以下安全事故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主持,应将会议意见向项目经理或公司经理汇报,并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因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按如下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5%; 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4%; 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3%; 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2%。
在以上比例中,交通安全事故等等以人为损伤主体的事故处罚标准按下限执行,而机损事故等等以设备为损伤主体的事故处罚标准按上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经执法部门裁定,由安全事故分析会认定,负主责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扣除当年度目标工资(或绩效工资),行走式设备的操作人员或汽车驾驶员应调整工作岗位,一年后方可重新竞聘行走式设备的操作员岗位或汽车驾驶员岗位,但必须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其竞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主责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外聘人员,应作辞退处理,在一年范围内发生主责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二起或主责以上特大安全事故一起的公司职工,作下岗处理,且在半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任何岗位竞聘。
第三十七条 安全事故按责任处罚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进行处罚。对于以下情况,除按责任处罚外,另给予200~2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批评、下岗、解除劳动关系直至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1、恶意肇事;
2、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操作规程; 3、严重玩忽职守;
4、对事故的认识、检讨态度恶劣。 第三十八条 管理者责任
1、一般事故全年发生三次以上,部门主管应承担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2、重大事故发生一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处罚,个人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被评为优秀;
3、重大事故发生二次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处罚,个人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被评为良好;
4、重大事故发生三次以上或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部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10000元处罚,公司经理部可给予相关管理者撤职下岗处分,个人当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被评为合格;
5、当安全事故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可追究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章 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紧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 因外来因素或内部矛盾引发的突然性威胁人身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个别过激行为或群体行为,均称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四十条 施工项目现场或项目经理部驻地,因补偿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分包、道路通行、供货参运、驻地环境和治安等问题导致发生围攻驻地、威胁人身安全和损毁公私财物的事件时,由当时在场的最高职务者负责现场调处,并立即报告项目和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当时在场的最高职务者负责组成或指定在场的党、工、团骨干和科室负责人为临时应急班子,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1、调解、缓和可能激发的矛盾和冲突。
2、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场的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3、要求对方推举协商代表,遣散集众人员,停止威胁人身安全和损毁公共财产的行为。
4、组成应急谈判小组,统一口径,协商解决问题。 5、及时报告调处方案和调处结果。 6、事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 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已经爆发并已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或公共财产损毁时,在场的最高职务者要挺身而出,立即组织在场的骨干和职工形成必要的隔离,必要时进行正当防卫和防护,抢救伤亡者,制止恶性事故的扩大,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遇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1、在场的最高职务者沉着冷静,平息调处得当,无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最高可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给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的有功人员,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3、给予积极主动参与调处,平息矛盾有突出贡献者,最高可奖励人民币1万元;
4、给予积极主动参与保护人身安全、公共财产的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并酌情奖励。
第四十四条 遇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1、在场的领导者、党团工骨干、部门负责人,身在现场,临危脱离岗位或在场不制止,不履行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职责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是党团员的,党团组织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2、在事件发生现场,不服从安排,不参与调处,不制止,不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并解除劳动合同;
3、有恶意挑拨矛盾、激发矛盾的视情节给予开除、辞退。
第四十五条 公司施工项目现场或驻地发生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洪水袭击、工地土石方坍塌、雷击、触电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由在场的最高职务者启动紧急救援预定方案。
第四十六条 紧急救援预定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拟定,紧急救援预案的总原则是:
1、优先考虑救援伤亡者;
2、优先考虑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 3、优先考虑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十七条 紧急救援预案针对施工项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和意外事故,以部门为职责单位在项目进场后的一个月内,应拟定应急准备方案,应急准备方案的内容包括:
1、应急准备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2、应急准备的灾害对象; 3、应急准备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应急响应,发生上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最近的救援单位(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时内部各部门应立即动员起来,按照紧急救援的预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统一部署、协调行动;若遇有通讯、交通中断,无法与外界联系的紧急情况,应迅速派出报警人员。
第四十九条 现场恢复。经紧急救援,事故得以控制,在征得事故处理机关同意后,应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工作,现场恢复的首要任务是:恢复交通、通讯、供电、借水,同时恢复现场的生产秩序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十条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紧急救援的预定方案经事故处理的验证或演练结果的验证,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要根据问题存在的要害处,进行预案修改、完善。评审方法常采用的有:典型分析法和程序对比法。
典型分析法即对事故预案中特别忽视而造成深刻教训的典型事例进行评审改进,通过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程序对比法即按照安全评价程序对比找出问题,通过对比的方法,打出最主要、最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章 租赁及分包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参运车辆安全管理
1、项目不接受社会零星参运车辆,所有车辆业务须与以车队为单位的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应有安全责任方面强制条款;
2、项目应制订参运车辆管理制度,将其纳入项目安全管理范畴; 3、项目主管部门须建立运输车辆和人员动态表,严格检查参运车辆的牌、证、保险等手续否齐全,否则不准其运营;
4、参运车队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生产安排,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5、参运车队出现如下情况,应负全部责任; (1)参运车辆因车况问题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2)参运期间因标证等手续不齐,车辆被执法部门扣留; (3)车队人员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4)车队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失误引起的各种纠纷、事故及损失。 6、公司项目部有义务协调与周边环境的各类矛盾。 第五十二条 租赁设备安全管理:
1、租赁设备应与项目有严格的租赁合同并具备详尽的安全责任条款,项目
应将其纳入项目安全管理范畴,服从项目的安全管理;
2、机械在租用期内,出现如下情况,责任及后果由出租机主自负;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记亡; (2)不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造成机损或人员伤亡; (3)机主、机手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4)设备业主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失误造成的各种纠纷、事故及损失。 第五十三条 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管理
1、项目应劳务分包队伍明确分包关系,并办理相关劳务登记,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2、项目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农民合同工进行劳务登记、备案,并随时进行检查、核实;
3、劳务分包队伍应在项目部统一安排下办理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
4、项目应制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细则,将劳务分包队伍纳入项目安全管理范畴;
5、劳务分包队伍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失误而造成纠纷、损失均由身负责。
第十章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规处罚(本条款所指机、车设备包括租赁及分包) 1、无驾驶(无证包括项目未发给上岗证的情况)
无证或有证未经经理部许可擅自驾驶机、车操作设备,发生一次罚款200元;发生安全事故,当一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凡将机、车或设备交给无证或有证未经经理部许可的人员操作或驾驶的当或人,发生一次罚款200元,造成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酒后驾驶机、车或操作设备罚款司机、机手200元,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承担作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未经经理部许可,将车开出调度线外或办私事,罚款200—1000元,公司视情节轻重,可扣除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发生事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4、有下列行为发生,每次罚款责任人50元
(1)违反安全作业规程,如穿拖鞋驾驶机、车等等; (2)未执行保养规定如未加注润滑或润滑油等等;
5、因违规造成安全事故,除外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岗、辞退、直至政府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以下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责任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 2、违章行车,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
第十一章 安全评奖办法
第五十六条 每年度末公司进行安全评定活动,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司属项目及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半各自评定意见汇总至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统一核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安全评将分为二大类,第一类为专业安全评奖,评奖对象为专职机手、司机;第二类为全员安全评奖,对象为全体员工及外聘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专业安全评奖
1、评奖对象:专职机手、司机包括外出人员,全年累计操作时间不超过150天的其他兼人员不参与评定,学徒实习期不参与评定。
2、司机按三个等级评奖即甲、乙、丙等,奖金额度由公司安委会确定;机手按两个等级评奖即甲、乙等,奖金额度参照司机乙等、丙等标准。
3、评奖强制条件:
(1)全年无一次500元以上负主主责任的交通事故、机损事故; (2)司机全年出勤不得少于300天,机手全年出勤不得少于240天; (3)全年无任何违法纪录;
(4)遵守公司的制度,无内部违规处罚记录;
4、全部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手、司机可评为甲等,出勤条件满足80%,其它条件满足的机手、司机可评为乙等;全年累计内部违规处罚不超过二次可评为丙等。
5、表现突出的优秀机务班组或个人(如修理队、拌和场、摊铺机组)可参照司机、机手奖励标准低一层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全员安全评奖:以项目部门为单位,全年度该部门未发生一次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二次以下一般安全事故,该部门全体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全年考勤超过150天)即可获得全员安全奖,奖金额度由公司安委会确定。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机械设备和车辆应按保养规定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报、失修、超载、带病运转或安全装置失效,机务部门应停止调度使用,及时组织相应设备的维修。严禁对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第六十一条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和报警装置等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 从事高空、架桥、隧道施工和电力安装、检修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作业。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
物件。
第六十三条 车辆、机械设备不得交与非专业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与操作室。工作时思想集中,严禁酒后操作和爆破施工。
第六十四条 操作人员按规定填写好交接记录,施工技术人员和机务部门应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要求。
第六十五条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操作规程的命令。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车、机械在施工线内运行,便道必须安全通畅,行车、行机标志明确,爆破和桥隧作业区,安全标志明确,危险区域有防护设施。临时工棚、停机场地和水电设施等无不安全因素,根据需要有专业人员保卫,夜间作业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和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听候相应处理意见,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八条 车辆、机械设备的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外聘人员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试用、聘用;特种工需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公司内部员工学徒应有师傅带班指导操作,特别是未在公司从事过相应设备操作的外聘人员,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六十九条 凡属车辆、机械在行驶、运输或停放中发生碰撞、颠簸、碾压、失火造成人员伤亡,车、机损坏都属交通事故;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非正常的机件损坏均为机损事故,机损事故有以下几种形式:
1、操作不慎:指工作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2、保养不善:不按规程进行例行保养与检查造成的事故。
3、野蛮作业:施工条件恶劣,机械无法正常工作及安全运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
4、维修不力:设备带病作业而未及时处置,判断不准造成更大损失的事故。 5、修理失误;因主观责任心问题而造成的修理失误的机损事故。 6、指挥不当: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事故。
第七十一条 工伤事故: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范围确定。 第七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指在工作中或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有针对性的、恶意的对人身进行攻击恶性伤亡事件。
第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指在公司施工管理范围内,在交警部门管理范围内之外发生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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