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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

来源:欧得旅游网
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教育疏导、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公安、卫生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办为成员单位,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对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明确分工,落实职责

“领导小组”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医疗的组织工作机构,组织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并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督促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意识和水平。

办公室为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医患纠纷的受理和日常具体事务,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医疗环境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维稳办负责指导做好预防医患纠纷,搜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情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打击医患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医疗环境的各项工作职责,

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信访部门在接待医患纠纷引发的信访过程中,要稳定、疏缓信访群众的情绪,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医患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杜绝或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探索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通过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处理好药品或医疗器械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

工商部门在责任范围内,要加强对医疗、医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无证照经营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的各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服务工作,协助处理医患纠纷中涉及医保的有关事项。 新闻管理部门办要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做好为群众和患者顺气鼓劲、增信释疑、凝聚人心的工作。严肃新闻纪律,防止炒作医疗事故及纠纷,对不实新闻报道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树立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方案,提高内保工作能力,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事件。 四、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一)对一般医患纠纷的处理

医疗机构为发生医患纠纷的责任单位,应设立长期有专职人员管理的医患纠纷调处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确定纠纷的性质、责任、处理途径和工作方法,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 (二)对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的处理

1.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告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方应当在30分钟内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死者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3.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昆明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市、县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参与重大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成员单位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或因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予以问责。 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多部门响应的原则进行。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属地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工作原则

(1)因医患纠纷引发10人以内的群体性事件,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属地公安派出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县(市)区级成员单位。

(2)因医患纠纷引发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属地县(市)区级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所在地辖区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县(市)区成员单位。

(3)因医患纠纷引发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属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所在地辖区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事态严重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市级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处置。 2.主要响应部门工作任务

(1)各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2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相应警力到达现

场,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非患方直系亲属不能参与纠纷协商过程。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及时保全证据。每季度会同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一次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分析,将反复、多次参与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的无关人员纳入治安危险分子进行严格管制。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向患方告知合法维权途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应做好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调查取证工作,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封存,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为病人家属尸检提供旁证。

(3)各级司法部门应适时介入,为医患双方提供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引导医患双方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组织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民事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调解工作平台,开展医患纠纷民事调解工作。

(4)各级新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媒体的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置医患纠纷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患纠纷,对未经合法有权机构认定,私自对事件做定性报道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及时纠正。禁止恶意炒作,激化医患矛盾。 (四)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中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在医患纠纷中,出现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社会稳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安部门为主,成员单位配合,依法、及时、有效予以处理。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4.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 5.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 6.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7.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8.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齐抓共管,加强监督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二)加强分工合作,完善处置措施,形成整体合力

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处置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的整体运行体系。既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医患纠纷,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又要切实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把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在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势态、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加强检查督促,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作用。

(四)总结经验,探索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新途径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昆明地区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分析、总结各类医疗纠纷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新途径和新渠道,使各项工作机制日臻完善,为维护昆明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创造持续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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