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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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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甲以现金人民币 58万 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

后,为扩大经营,于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

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并说明理由。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

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

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

[ 案例题 2]

1999 年 1 月,甲、乙、 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 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

3:

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合伙

(1) 1999年 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

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 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

2000 年 3

(2) 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0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 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00年 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万元。

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 C 提供担保。

(4) 2001 年 4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判决 D 公司胜诉。 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向人民

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 2001年 12月 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合伙企业亏损严重, E 公司向人民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 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无力偿还 E 公司的到期债务,

25 万元,但所欠债务达 40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

(2)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 丁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 (3)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戊可否以自己新入

(4)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 承担连带清偿责

?为什么 ?

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 ?为什么 ?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6) 合伙人乙被人民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7) 债权人 D 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8) 合伙企业的 40 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 (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10) 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例题 2 答案]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人民

、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 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

(2) 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不允许有承担有

限责任的合伙人。

(3)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4) 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 与其他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5) 甲聘任 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 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其他事项。

(6)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 合伙人被

人民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 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 债权人 D 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 司在

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 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D公

其他合伙人

(8)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40 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25 万元进

用其在

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 15 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

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

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

3、2001年 8月,甲、乙、丙、丁(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 协议约定:甲、

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 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 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自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不参与经营管 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 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在该年 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吸纳了戊入伙。

开业不久, 丁提出退伙。 该年 10月底,合伙企业

对此,

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认为其已退伙,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入伙人戊则认为, 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 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 (2) (3)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4)

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

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 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 b 公民借款时,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

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设

c 公

司签订一份合同, 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 并明确地向 c 表示对该合同 不予承认,那么,对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

不当,甲应承担 40万元,乙应承担 20 万元。

分析: 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10 万元,乙投资 5 万元。在经营中因欠丙 60

60 万元。甲

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由于乙无力偿还,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 认为判决

5、甲、乙、丙三人于 1999 年 10月 1 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 资 10 万元开

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 4 万元,乙出资 3 万元,丙出资 3 万元;三人 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摊亏损。 1999 年 10 月 20 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 年 2 月 1 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贷款 8 万元,期限为 1年。 2000年 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 部财产份额以 4 万元的价格转

让丁后, 自己提出综合商店, 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00 年 5 月 10 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

4 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

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 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 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0 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1 年 1 月 20 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 予以分5 万元

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2001 年 2 月 2 日,银行贷款到期后, 到甲要求偿还全银行找 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 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 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自己

乙、 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

分析:

(1) 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为什么? (2) 甲、乙、丙、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综合(3) 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甲、乙、丙、丁之(4) 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由其偿还的份额。

6、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三人认为彼此之 间关系很密切,

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 没有订立书面协议。 三人中李某是某的法官, 只能利用节假日去经营事务, 因而协议中, 其分得的利润最少。 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 “英 格曼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分析: 试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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